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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实行水质保护制度

时间:2023-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取水、用水、排放污水必须提出申请,只有在不危害水体、不影响供水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批准。流域内的有关国家必须做出规定来保证水质保护目标的实现,各成员国之间要进行必须的信息交流,并定期向欧盟报告执行情况。

德国实行水质保护制度

德国人口8200万,国土面积35.7万km2,年降雨量为680mm,是一个水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

德国环境部下设6个部门,其中专门设一个部门负责水务和污水处理。

在水务管理体制方面:德国是由环境部门对供水(水量、水质)、排水(污水处理)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由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共分为四级。第一级,即国家级,主要进行宏观领导,负责制定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有《国家水务法》,在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规定了一个框架和总的基本原则;第二级,联邦各州根据《国家水务法》基本原则,结合本州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作为各州的实施细则颁布执行;第三级,各州的地方水务部门,其职责就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负责本地区污水处理和供水管理;第四级,其管理体现在各类水务协会。他们有着明确的具体任务,如鲁尔区协会,负责鲁尔河流域供水和污水处理。

德国水务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维持水域的生态平衡;保证居民和经济发展对水质的要求;长期保证水量。《水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所有河流都是国家财产,由国家负责管理。任何取水、用水、排放污水必须提出申请,只有在不危害水体、不影响供水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批准。

在水质管理上,德国按照水体的使用功能划定不同的保护区,目前的水质功能共分为四类:第一类,游泳水质;第二类,饮用水源地水质;第三类渔业养殖水质;第四类贝壳养殖水质。不同功能的水质有着不同的严格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的污水没有达到规定要求都要受到法律制约,凡是造成水污染损害的都要负担赔偿。德国在1976年就制定了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规定了一般危害物质的排放标准和禁止排放的有毒污染物质。1991年出台了污水处理的有关政策,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如何考虑环境保护问题,包括对水、气、垃圾等问题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目前,随着欧盟在水务管理方面的新规定的出台,德国面临着如何与欧盟政策接轨和统一的问题。但总体而言,德国在这方面的政策比欧洲任何一个国家都严。欧盟水务管理总纲是按照河的流域划分的,并确定了每条河流的保护目标。流域内的有关国家必须做出规定来保证水质保护目标的实现,各成员国之间要进行必须的信息交流,并定期向欧盟报告执行情况。

关于污水处理方面:25年前德国部分河流的水质污染也很严重,经过治理,到10年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善。因此在制定的国家《水务法》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用水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批准和许可,排放的污染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如果排放的污水对水质有影响,不能满足下游地区对水质的要求,还要对排放的污水作进一步的处理。只有满足标准的污水才能排放,超过标准要求排放的污水要受到法律和经济的约束。目前全国共制定了55个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更新,排放标准将随之提高。

在水污染治理的投资中,国家投入很少,主要由居民、企业承担。1970年至1994年,德国共投入了1550亿马克用于污水处理(包括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平均每年为120亿马克。用水居民除了要分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费用,还要交纳污水处理费用。(www.xing528.com)

目前德国居民不仅要交纳使用自来水的“用水”费,还需要交纳污水处理费,而且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是用水费的3倍多。

在饮用水及地下水的保护方面:德国饮用水中70%来自地下水。从目前的情况看,地下水资源量比较丰富。但水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主要来源于农业、工业和汽车尾气的污染。德国对饮用水水质要求很高,对饮用水源地划定保护区进行严格管理(保护区划定由州一级负责)。保护区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直接取水口,指取水口10m之内的区域,严格禁止一切有影响水质因素的活动;第二级是附近区域,指有毒污染物质在水中50天到达的距离区域,主要防止细菌微生物的影响,该区域内不准扩大农场范围,不能兴建马路、广场,不能建动物园,不许铺设下水道等;第三级是广泛区域,是指与地下水有关的所有区域,主要是防止化学和有毒物质的侵袭,在该区域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等。

地下水的保护主要由各州负责。目前整个德国国土面积的12%都划为地下水保护区,最少的地区为3%,最多达到30%。由于地下水受污染后,恢复困难,因此为更好保护地下水资源,国家建立起了地下水保护补偿机制。凡是影响地下水水质的一切活动都要交费,该补偿经费主要用于将来的供水事业。同样对于保护区因为不能使用农药、化肥而影响产量的农业、林业也会得到补偿。通过实施地下水保护措施,近年来水中有害物质成分正在逐步下降,地下水水质进一步得到改善。

关于河流管理方面:我们访问的北莱茵州鲁尔区协会(Ruhrverband),是德国最早的河流管理协会。鲁尔河是莱茵河的一条支流,鲁尔区协会是管理鲁尔河流域的组织,鲁尔区协会下设有水坝协会和水质协会。水坝协会负责鲁尔河服务区水坝的设计、建造和管理,这些水坝在水量多的季节里将多余的水拦蓄储存起来,在水量少的枯水期部分替代鲁尔河的供水。水坝不仅使鲁尔河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保证了供水,而且在枯水季节保证鲁尔河4~5m3/s水的流量,改善了水质。水质协会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造、维修和操作,目的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条文,防止鲁尔河及其支流的污染。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用是由排水户的居民和企业平摊。我们参观了水质协会下属的一家污水处理厂,该厂1992年建成,处理能力为15万t/d,总投资2.55亿马克,污水处理费用为2马克/t污水,向居民和工业企业收费是3.8马克/t污水。污水进行生物处理后的活性污泥,再进一步除氮除磷,污泥进行脱水后部分用作肥料,其余暂时堆放。按照德国的要求,2005年之前所有的污泥都要焚烧。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COD浓度小于30mg/L,BOD浓度小于3mg/L。

鲁尔河流域工业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已经得到很好的处理,目前影响到水质的主要是农业面源污染,水质富营养化是主要的问题,尤其是拦水坝库区的富营养化问题更为明显。一方面他们向农民提供咨询,说明水质污染的危害性,要求减少农药的使用量;另一方面加强对富营养化的处理,例如在河水进入水库之前采取措施,对水中藻类进行沉淀处理等。

鲁尔区协会是独立的法人机构,独立管理,但它受国家法律的监督,受北莱茵州环境、城建和农业部的具体监督。鲁尔区协会在《鲁尔河保持法》和《鲁尔河水坝法》中都明确其地位和职责。水坝协会的成员包括所有水厂及其水利装置的占有者,水质协会成员包括所有引起鲁尔河污染的单位。鲁尔区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协会成员大会和董事会。水质协会和水坝协会用于水处理厂和装置的建造、管理及维修的费用由协会成员支付,给水质协会应交的费用由污水量及污染的程度来确定,给水坝协会应交的费用由各成员所取的水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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