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与德国的水管理共同点,就是都执行欧共体(欧盟)的有关指令指示和结合各国情况把欧共体的指令、指示纳入各国制定的有关法律,如法国制定的《水法》、《国有河流法》、《使用水能法》、《乡村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等。各流域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水资源整治及管理指导纲要》等配套规章。通过考察交流与研讨,我们认为法国的《水法》(1962年1月3日修改发布)中的某些规定对我们有参考意义。
(1)《水法》明确了水资源整治和管理指导纲要(SDAGE)的地位。水是国家的共同财产。在遵守自然平衡的基础上,保护、开发、挖掘可使用的水资源,是事关全国利益的大事。在法律、规定和以前制定的法令的范围内,人人均有使用水的权利。
SDAGE的目标是对水资源的均衡管理,包括:
2)防止水污染,恢复地表水、地下水的质量,在领海范围内恢复海水质量。
3)保护和发展水资源。
4)把对水的认识提高到经济资源的高度,合理分配好这一经济资源,满足或协调好各个方面对水的需要,包括:①公共卫生、健康部门、公民安全部门、人民日常饮用水的需要;②保证河道流水通畅,防止洪水的需要;③农业耕作、渔业养殖、海洋种植、淡水养鱼业、工业、能源交通、旅游、娱乐、水上运动等人类合法活动对水的需要。(www.xing528.com)
(2)《水法》规定:“所有经过批准的水资源用户,非家庭用水,取用地表水时,或抽取地下水的泵房,均应安装计量装置”,对于那些使用公共资金抽取农业用水的,也一律照此办理。
(3)水资源的生态平衡管理。水资源生态平衡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好水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恢复水质,发展和保护水资源,把水资源的价值提升到经济资源的高度(包括水能资源在内)。
水资源的分配应贯彻协商的原则,满足各种用户的需要,这一切都是在法律基础上的。
(4)在水管理上,按照《水法》规定,根据水系特点,划分为六个大的水文地理流域。在每个流域中设立“水议会”和“流域管理局”实施流域的水资源统一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被法国政府认定为可行模式。
(5)根据法国《水法》的规定,按照“用水者付费”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流域管理局可向用水户和排污单位及城镇征收“水费”与“排污费”。《水法》规定“节水者和净化者受资助”的原则,即各流域征收的“水费”与“排污费”,除用于流域机构正常工作费用外,有90%以上的经费,资助给流域内“供水”和“治污”的水工程。
《水法》规定:国家的水政策必须包括行政管理单位与用户之间及其他行政机构、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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