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资源管理的重点是保证供水,尤其是缺水地区的供水,并作好废水处理,保护水环境。英国的供水服务最早出现于19世纪,当时属私营行业活动,但供水商的工程需议会许可方可施工,议会通过有关法案管制供水商。而后大部分供水系统和几乎所有的废水处理服务都是20世纪发展起来的,先由地方市政当局以零星的形式发展,再由中央政府不断提供资助,建设并经营大量的供水和废水处理厂。至20世纪60年代,英国涉及水的管理部门有40多个,有的隶属于农业部,有的隶属于能源部、住房与地方事务部等,各干各的。地方当局有提供可饮用水的责任,但没有执行一个统一的饮水质量标准。从1963年起,所有废水排放都需得到当时由地方设立的河流委员会的排放许可。1974年,英国议会批准进行一次改革,供水和废水处理服务不再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按流域分区建立10个水务局,将地方的权力收回,集中到流域管理机构,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这次改革的实质是使供水和废水处理服务成为国有化行业,控制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3/4地区。另有1/4地区的供水服务仍允许30个私营公司经营。这次改革设立的新机构,可使地方政府更有效地管理水资源,处理好干旱、污染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使资本投入更有效地作好规划,并保护好水环境。在分区设立10个水务局的同时,国家水管理委员会也宣布成立,由10个水务局的主席和国家任命的人员组成,是属咨询性、顾问性的机构。这种机构的设置能起好的作用,但问题要中央政府有足够的资金投入作保证。
至20世纪80年代,从社会各方面,包括欧共体,要求增大投入,并提高供水质量,对这些水管理机构施加压力。而英国政府因国际石油价格大动荡与国内70年代末的高通胀,要削减公共部门的投入,降低负债率,国力难以满足增大供水投入的需要。英国预测90年代供水和废水处理要投入4000亿英镑,而中央政府的财力仅能解决1/3,可安排这些流域水管理机构每年使用的资金仅为10亿英镑,难以满足工作的需要。因此,英国政府于1989年再次改革,采取水管理与水行业经营分开,将原按流域分区建立的10个水务局改革为水务公司,负责供水与废水处理服务经营,将原水务局拥有的水管理职能分离,划入由国家环境、运输和地方事务部下属的三个机构管理(供水服务办公室、饮用水质量监督局、环境局)。这次改革,将供水与废水处理的公共事业服务由国有经营变为民营化,其中把原10个水务局运营的资产(如水库、水厂等)通过拍卖出售给私人企业,政府从中回收60亿英镑。改为私营的10个水务公司由国家发给作为法人供水和废水处理企业的执照,经营期为25年,如顺利可继续延长,若不顺利,可通过专门法律规定,以适当条件将资产转给另一个法定运营者再经营。这些公司筹资的途径,一部分通过向顾客收费,另一部分通过金融市场借入资金,或在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政府无需再投入。如果这些公司不能达到保证的服务标准,还必须按规定付给顾客赔偿费。这10个水务公司为英格兰—威尔士地区约75%的人口供水,为98%的人口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另有19个小规模的公司在同一地区内为25%的人口供水(这类依法建立的公司有的历史已达百年以上,一直属私营行业,最近大部分也成为上市公司)。英国将供水和废水处理服务实行民营化后,既可解决投入资金的缺口,资金运作更灵活,又可引进竞争和高效率的经营服务管理,并可大大削减原由政府负担的各种补贴。据了解,1989年前,英国政府除公共事业的投入外,每年要补贴8亿英镑,现这些行业不仅不再需政府支出补贴,反而每年可交纳政府约80亿英镑的营业税,效益十分明显。
英国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职能归口到国家环境、运输和地方事务部统一管理,由该部部长(副首相兼)负责制定政策和标准,包括维护和调整整个系统的司法框架,涉及供水和废水处理企业的许多法定义务及独立监管调控者的法定权力和义务,政府可以控制企业履行其义务。另外,该部部长为环境机构提供总体政策框架和控制标准的司法指导,有权监管环境机构,包括指定水资源保护区,发布旱灾命令及批准取水和排水计划,并指定环境机构的人员组成和独立监管者的人选,批准业务准则,如资源保护和再生的准则,以及对水库安全负责。该部负责联系的三个独立的管理机构:供水服务办公室、饮用水质量监督局、环境局,均不属官方机构,但履行部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1)供水服务办公室。负责对各个水务公司与供水公司进行经营服务的行业管理,既要制定服务标准与水价,又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协调处理有关矛盾。水价的调节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现正制定2000~2005年的水价,要求今年提出。自1989年以来,英国政府在水价上不再给予补贴,水价上涨了40%,其因素既含社会上的通货膨胀,更含水务公司的大规模增加投入(统计每年为30亿英镑)。现因效率提高,成本降低,预测水价已稳定并会下降,供水服务办公室的经费来源来自向各水务公司征收的许可证费用。(www.xing528.com)
(2)饮用水质量监督局。负责对各个水务公司进行技术监督管理,依据欧共体制订的欧洲用水标准,对饮用水进行监测并提出水质监测报告,提出饮用水质量控制的标准与办法,以确保供水公司供应的水可以安全饮用。若达不到标准,则进行调查并起诉有关供水公司。对供水公司每年要检测300万个水样,才能达到标准的要求,1998年达标率为99.8%,极少出现起诉供水公司不达标。每年均要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3)环境局。是在各地区进行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按政府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保护和改善环境。在水资源管理职责上主要有:管理水资源,包括颁发取水许可执照,管理沿海和内地水域的水质量,包括颁发排水许可证、防洪管理、渔场管理、航运管理、节水管理等。1996年10月设立环境局,原国家河道管理局并入环境局,现在英格兰—威尔士地区设有8个地区环境局和26个分局。这次实地考察的安得利安地区环境局是8个地区环境局之一,下设3个分局,共有人员1000人,其中400人为工人,从事防洪防潮工程管理。环境局的经费来源,主要通过收取取水许可与排污许可费,渔业、航运以及地区防洪排水的管理费,以及部门的支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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