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土地排水法规定建立流域委员会(Catchment Boards),授予排水、发电、防洪权力。1948年,流域委员会改为河流委员会(River Boards);又增加了渔业、防止污染和河水量测职能。1963年水资源法将河流委员会改为29个河流管理局(River Authorities)和157个地方管理局。河流管理局下设河流处、供水处和污水处理处。同时成立国家水理事会(National Water Counc il),它是有关部部长们的咨询机构,并协助指导各水务局的工作,其成员由住房和地方政府部及农业食品部大臣指定。到20世纪70年代初,英格兰和威尔士大约有1400个与水有关的大小部门和单位。这样,一是机构太多、太分散,分工太细不能统一协调;二是水资源越来越紧张;三是英国中部的污染控制进度缓慢。基于这些原因,到1973年,议会通过了《水法》,决定按流域(或联合邻近几个小流域)将这些大小部门和单位合并和改组。1974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成立了10个水务局(Water Authorities)。每个水务局对本流域的水资源、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航运、渔业、水上娱乐等事业进行统一管理。各水务局各有其管辖的面积。在撒切尔夫人执政期间开始推行私有化,主要目标是公共事业。对于水务部门,水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政府受到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为了募集更多的资金用于水环境改善,也为了使公众参与水环境问题,1989年通过了第三个《水法》,即私有化法。根据1989年《水法》,英国将10个区域性的水务局改制为10个水公司;公司实行股份制,其职能是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在行政管理这方面,国家成立河流局(National Rivers Authorily),负责水土保持、防洪、航运等。水公司的管理体制,将原水务局是由地方代表组成的董事会,属于政府部门性质,改为不受政府干扰的董事会;同时成立消费管理委员会,走上商业经营的道路。水公司的一部分资金来自资金市场,公司的效益受到更多股民的关注。
目前,英国没有专管水利和电力的政府部门,水资源方面的行政职能是由环境部承担。为了防止水土流失,在英国农村地区成立内地排水区,该排水区由农业上地和建筑物使用者(即缴纳排水税者)成立用水户协会(Water User Association),选举一个董事会进行管理,这些董事会中有些直接由水务局管辖。(https://www.xing528.com)
苏格兰与北爱尔兰的水管理则由地方法律规定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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