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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概述

时间:2023-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水的立法可追溯到15世纪。1447年英国皇家宪章授权霍尔解决洪水问题;1585年傅尔毛茨诞生了第一部《水法》。此后,英国还颁布了一系列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法令。英国水的立法的基本点是:对公共土地上的河流、小溪和天然航道中的水流以及沿一定已知流向的地下水,任何人没有所有权,私人土地上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属地产者所有。水务管理部门有权制定防止滥用水的规定,并进行检查。

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概述

英国水的立法可追溯到15世纪。1447年英国皇家宪章(Royal Charter)授权霍尔(Hull)解决洪水问题;1585年傅尔毛茨诞生了第一部《水法》。到19世纪,由于工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人口的增长和重新分配,供水及污染控制才逐渐引起重视。1848年,公共健康法(Public Health Act,1848年)公布后,许多供水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起来了,城市供水系统发展很快,第一个控制内陆水污染法律便诞生于1848年。此后,英国还颁布了一系列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法令。目前尚生效的法令有:河流(港湾和潮水)《洁净法》(1960年)、《土地排水法》(1961年)、《河流防止污染法》(1961年)、《水资源法》(1963年)、《农业法》(1970年)、《运输法》(1968年)、《公共健康法》(1961年)、《鲑鱼与淡水鱼法》(1972年)、《水法》(Water Act;1973年、1983年、1989年)、《污染控制法》(The Control of Pollution Act,1974年)等。

英国水的立法的基本点是:

(1)对公共土地上的河流、小溪和天然航道中的水流以及沿一定已知流向的地下水,任何人没有所有权,私人土地上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属地产者所有。

(2)除了供住宅区使用的生活用水外,为其他任何目的从河流、溪流和地下含水层取水,都必须取得有关水务管理部门的许可,规定了许可证制度。对不同用水部门,没有供水优先顺序的专门规定。

(3)有关开发和保护水资源的重大建议(例如修建水库或开发地下水等)通常都要提交公众听证会讨论。根据公众的意见,环境国务大臣可以批准、修改或拒绝水务管理部门的建议。(www.xing528.com)

(4)任何从地表水或从地下水取水的新取水点,如果取水后会造成河道水位的严重下降,从而不能满足下游取水要求和有碍公众健康、航运、土地排水和渔业等时,那么这一新取水点就不允许建立。

(5)水务管理部门有权制定防止滥用水的规定,并进行检查。在未取得水务管理部门许可之前,任何人将废水排入水道(包括河流或干涸河床,有一个泄水口的湖泊池塘等)或排入沿海水体,或排入土地,均属非法行为。在发放废水排放许可证时,水务管理部门对排放量和水质(即排放标准)等方面做出规定。

(6)要求水务管理部门在经济上自给。环境事务大臣和国家水理事会对水费规定作出指示,由水务管理部门计收供水水费和排放污水的水费。水务管理部门可向国家申请贷款,以便完成建设和管理任务。财政部定期修订贷款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和利息

水管理机构分为政府各部、地区水务局和地方(郡、区)三级管理。政府负责人和各部主要有:环境事务大臣,农业、渔业和粮食大臣,能源大臣和他们领导的部。地区水务局如英格兰和威尔士各水务局。地方水务管理工作由郡、区议会和用水户协会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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