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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消费的内涵与外延:近十年来宽窄之变

时间:2023-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内“语言产业”研究系统的开展始于2010年,这一年也相应成为“语言消费”研究发展的标志性时间点。也就是说,在这一时间段,受对“语言产品”和“语言服务”界定较为狭窄的影响,研究者将“语言消费”的范围仅划定为“语言学习”方面的消费。综上,“语言消费”包括了以语言产业为供给主体的“典型性语言消费”和以窗口服务行业为供给主体的“伴随式语言消费”。

语言消费的内涵与外延:近十年来宽窄之变

研究者对“语言消费”的界定在近十年间呈现出明显的变化,这一变化与国内“语言产业”研究的开展以及学界对语言产品(服务)特性的认识不断完善有关。国内“语言产业”研究系统的开展始于2010年,这一年也相应成为“语言消费”研究发展的标志性时间点。

(一)随着对“语言产品(服务)”界定的清晰,“语言消费”的外延也相应从窄到宽

2010年之前,研究者将“语言产品”界定为语言类教科书和音像制品;将“语言服务”界定为语言培训、语言翻译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将围绕“语言学习”展开的消费活动称为“语言消费”,包括购买语言学习资料、参加语言培训和测试等。也就是说,在这一时间段,受对“语言产品”和“语言服务”界定较为狭窄的影响,研究者将“语言消费”的范围仅划定为“语言学习”方面的消费。这一界定在今天看来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但客观来看,或许也是与当时业界与学界对“语言产品(服务)”的认知相吻合的。

2010年之后,随着国内学者对“语言产业”研究的关注,“语言产品”的概念也逐渐清晰,以语言为核心要素或主导要素,以满足某种语言需求为目标的产品形态,包括语言出版、语言培训、语言翻译、语言测试、语言文字信息处理、语言艺术、语言康复、语言会展等业态的产品,都被归入“语言产品(服务)”,对这些语言产品(服务)的消费,都属于“语言消费”。亦即,对以上“语言产业”所属各个业态所提供的所有语言产品(服务)的消费,都属于语言消费。

如果说这是从“语言产业”的视角对“语言消费”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的话,那么,李宇明教授对“语言服务”的界定,则又进一步拓展了“语言消费”的边界。他认为,“利用语言(包括文字)、语言知识、语言艺术、语言技术、语言标准、语言数据、语言产品等语言的所有衍生品,来满足政府、社会及家庭、个人的需求”的服务,都属于“语言服务”。根据这一界定,在语言产业所提供的商业化语言产品(服务)的基础上,由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以及语言事业机构提供的非商业性或者具有“语言福利”性质的语言产品(服务)也都可以作为“语言消费”的对象,如语言标准、语言数据等;而且,除了个体的消费者外,政府部门也可以作为“语言消费”的主体,如对来自科研机构的语言决策咨询方面研究的消费等。(www.xing528.com)

(二)根据研究视域的不同,“语言服务”的主体从语言行业拓展到非语言行业,在一定范围内拓宽了“语言消费”的边界

不论是在语言产业还是语言事业的研究视域下,“语言消费”的对象都须是以语言为核心要素或主导要素,以满足某种语言需求为目标的语言产品(服务)。但是如果将“语言消费”研究拓展到传播学社会学经济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那么,“语言服务”的主体随之相应扩大,可以从语言行业拓展到非语言行业,因为,语言存在于一切交流之中,在任何消费活动中都离不开对语言的使用,包括产品说明等书面语言、服务人员的口头语言等。这些伴随于其他消费活动的语言行为,虽然不同于以语言为核心要素或主导要素的语言产品(服务),但是其对于文化的传播、经济活动的进行、社会的有序发展等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因而,有研究者将金融交通、医院、饭店、商场以及工商税务公安等窗口行业的从业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所伴随的语言作为“语言服务”的内容,继而将“消费者”在这些场所购买产品或服务、办理业务时所接受的语言作为“语言消费”的内容。但需要明确的是,消费者在就餐、购物等过程中并不是以满足某种语言需求为目标,而是以餐饮、购物为消费目的,尽管从业人员的“语言服务”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但并非其最主要的消费内容。所以,有必要将这种伴随式的“语言消费”与前一种以消费语言产品或服务为目的的“典型性语言消费”进行区分,并且明确其特定的含义与适用的研究范围,避免将“语言消费”概念泛化。

综上,“语言消费”包括了以语言产业为供给主体的“典型性语言消费”和以窗口服务行业为供给主体的“伴随式语言消费”。除此之外,还涵盖了对以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科研院所、社会公益机构为供给主体的语言政策、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语言教育、语言数据、语言康复等服务的消费,这一类消费可以归入“典型性语言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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