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政办发〔2003〕63号
第一条 根据《遂昌县水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水电资源建设项目应面向社会通过公开招商确定项目开发权人,招商工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水电资源建设项目开发权出让招商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送县计划主管部门备案,待业主确定后,按建设程序报批。
2.水电资源建设项目开发权出让组织单位不定期地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招商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项目概况、招商范围、报名起止日期等。
3.有投资开发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告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并按装机容量大小不同预交竞标押金。未获得开发权的报名者在竞标后7日内全额退还押金;获得开发权的报名者押金不再退还,转作水电资源建设项目开发权出让金,押金一律不计利息。
4.由水电资源建设项目开发权出让组织单位会同水利、计划、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报名者按行业管理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5.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者有二家以上时,由水电资源建设项目开发权出让组织单位会同水利、计划、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公证处的公证下组织进行公开竞标,以每千瓦装机出让金最高者确定为建设项目开发权人。
6.如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者仅一家时,或外商投资水电资源建设项目的,可以由水电资源建设项目开发权出让组织单位会同水利、计划、财政、监察等部门与报名者或外商协议出让开发权。
7.在建设项目开发权人确定后15日内,建设项目开发权人应一次性缴纳下列费用并签订开发协议书:(www.xing528.com)
①项目开发权出让金;②项目前期勘测、设计费用;③项目履约保证金(按项目估算投资总额的1%—3%计算,项目竣工验收后归还项目开发权人)。
8.招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水电资源建设项目在公开竞标或协议出让后,若初步设计确定的装机容量大于开发权出让合同书的装机容量时,建设项目开发权人应按原单位千瓦出让金乘以增加装机容量部分补交出让金;若装机容量小于开发权出让合同书的装机容量时,则不返还出让金。
第六条 建设项目开发权人应当允许乡(镇)、村(集体)以入股方式参与开发,入股比例在20%以内,项目开发权出让金按入股比例承担。具体事宜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与建设项目开发权人协商。
第七条 除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未获批准或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建设项目开发权人必须按开发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超过最迟开工日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收回项目开发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工程建设不能按时竣工的,根据工期推迟的原因,应对项目开发权人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获得的建设项目开发权进行私下转让,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开发权,并对建设项目开发权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 每个水电资源建设项目开发权的出让金,县、乡(镇)、村按比例分成,乡(镇)分成所得部分应按项目管理要求用于项目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村分成所得按下表计算,由县财政在政策处理基本结束后拨付。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分成所得与相关村自行协商按比例分成,乡(镇)、村可将分成所得的10%作为工作经费,其余以相关乡(镇)、村集体的名义用于小水电开发的参股和其它项目的建设。
电站枢纽涉及两个及以上乡(镇)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同一乡(镇)涉及两个及以上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
第十一条 水电资源建设项目开发权出让金县财政所得的部分,可用于乡(镇)、村集体参与水电开发入股的贴息。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遂水利〔2002〕11号文公布的《遂昌县水电资源项目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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