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工〔2000〕201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经委(计经委)、电力(供电)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2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五万千瓦(单机)以下的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公用电厂上网价确定的原则。
全省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按照“合理分类、同类同价、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电力企业收购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量的购电成本原则上就地平衡,个别地方就地平衡确有困难的,经省审核后适当调整。
二、地方公用火电机组分类及其上网指导价格水平。
(一)类别划分。
1.按机组类型分为煤机、油机、热电、综合利用四类。
2.按投产时间分为三段,即1993年底以前、1994—1996年底,1997年及以后。
3.按企业投资主体分为中资和中外合资二类。
(二)地方公用火电机组分类上网指导价详见附表。
(三)分类上网指导价可根据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1.对中外合资的地方公用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可根据资本金中的内外资比例,在附表所列分类指导价的基础上加价。加价标准为:外资占51%及以上的,加价0.02元/千瓦时;外资占51%以下的,加价0.01元/千瓦时。
2.对新建热电机组投产二年后、由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建设的热电机组投产三年后,以及现有热电机组经技术改造后,其热电联产机组总热效率年平均小于45%,热电比达不到100%的,按附表所列分类指导价降低0.04元/千瓦时执行。热电联产机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由各级经委认定。
3.对已列入关停范围的火电机组、地方退役机组,以国家经贸委批准下达关停计划确定的期限为准。关停期限已到的,实行零电价。
(四)峰谷电价。
火电上网的峰谷电量比按70∶30测算,峰谷电价比一般按2∶1测算,个别确有困难的可适当低于2∶1。
三、地方公用小水电机组分类上网指导价格水平及互供电量价格结算办法。
(一)小水电机组上本地电网电量按投产时间分别确定上网指导性价格,具体如下:
1.1990年底以前投产的上网指导价为0.33元/千瓦时;
2.1991—1993年底投产的上网指导价为0.39元/千瓦时;
3.1994年以后投产的上网指导价为0.45元/千瓦时;
(二)以上分类上网指导价内已含省规定的小水电管理费和水资源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取消了0.02元/千瓦时的农村小水电发展基金。
(三)小水电站上本地网电量的峰谷电价比按(1.5~2.5)∶1测算,峰谷电量比按当地供电企业上年实际购地方小水电上网电量的峰谷比测算。
(四)小水电与各级电网互供电量的价格结算办法。(www.xing528.com)
1.地方公用小水电站只发不供,送各级电网的电量不实行互抵。
2.县(市)电网与小水电自供区的互供电量实行同一月份、同一计量点(表计装在产权分界点),按峰谷不同时段分别互抵。互抵后受县(市)电网的电量按规定的县级以下趸售电价结算;送县(市)电网的电量,峰电按0.38元/千瓦时、谷电按0.19元/千瓦时价格结算。
3.县(市)电网与市(地)电网因小水电倒送产生的互供电量,实行同一月份,同一计量点(表计装在产权分界点),按峰谷不同时段分别互抵。互抵后,受市(地)电网的电量按规定的趸售价结算;送市(地)电网的电量,峰电按0.38元/千瓦时、谷电按0.19元/千瓦时的价格结算;享受贫困县政策的县(市)峰电按0.415元/千瓦时、谷电按0.208元/千瓦时的价格结算。
4.县(市)供电部门与当地小水电站对于倒送市(地)电网电量的结算价格及结算办法,按兼顾发电、供电双方利益的原则,由县(市)物价局协调确定,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市(地)物价局备案。
(五)为鼓励建设具有库容和调峰能力的电站,限制径流电站的盲目发展,小水电上网电价应实行丰枯季节差价,具体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四、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的管理权限。
部属电力企业收购电量的上网电价,由市(地)物价局按本通过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审定;省属(省代管)电力企业收购电量的上网电价,由县(市)物价部门按通知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市(地)物价局会有关部门审定。
五、其他事项。
(一)机组投产时间按发电企业与供电企业第一个电费结算月确定。
(二)地方公用电厂实行一厂一价,根据厂内各台机组投产时间相对应的上网指导价等,按装机容量加权平均测算该厂的上网电价。
(三)对经批准的技改或更新后投产的机组,其容量增加部分的上网电量,按其投产时间对应的上网指导价测算。
(四)经省级权限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应按综合利用电厂的上网指导价测算。
(五)本通知所规定的分类上网指导价为测算的平均上网电价上限,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测算相应的峰谷电价。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量的具体结算价格,按物价权限部门审定的峰谷电价执行。各级电力部门收购地方公用火电厂的实际峰谷电量比平均不超过80∶20。
(六)对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企业自发自用机组,由于企业生产特点等因素需阶段性上网的,其上网电价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经购销双方协商,报当地物价局会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
(七)联合循环燃机、抽水蓄能以及单机容量在五千千瓦及以上燃油电厂的上网电价另文下达。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上网抄见电量)起执行。各地方公用电厂的具体上网电价经物价权限部门审定后,省物价局《关于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量临时结算价格的通知》(浙价工〔2000〕40号)同时废止,各电力企业应及时做好电价结算调整工作。
附表:地方公用火电机组分类上网指导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表
地方公用火电机组分类上网指导价格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 油机是指五千千瓦以下的机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