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者在近几年才进行这一课题的研究,研究的范围也仅限于水权及水权交易的可行性的研究上,但中国在实践上已超过了理论,国内已出现了水权交易的萌芽。我国水权理论研究内容主要侧重于以下几方面。
1.水权及水权交易市场概念
什么是水权,学者均认为水权是一组权利束,总的看来,包括所有权以及各种不同情况的使用权,但提法各异。具体来说,水权的概念有“一权说”、“二权说”、“三权说”、“四权说”四种观点。“一权说”指水资源使用权(周霞,2001年)。汪恕诚在《水权和水市场》(2000年)中认为水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即“二权说”。苏青(2003年)认为水权可以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但使用权也是一组权利,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再细分为取水权、开发经营权、污染权等。流域内区域间取水权分配的基础是区域水权概念,区域水权是指区域对于本区域内水资源的使用权,它主要是针对于其他区域而言的。姜文来在《水权及其作用探讨》(2000年)认为水权最终可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即一组权利。“四权说”认为水权可以分解为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占有权。也有一些提法如冯尚友、刘国权将水资源产权分为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四种。董文虎认为水权分水资源水权和水种工程供水水权两种。不管采用哪一种概念,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水资源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对水权与其他自然资源权属的区别研究认为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有以下特点:第一,水权客体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也就是说,能够成为水资源的权属客体的,只能是总水量中人类能够控制和利用的部分,而且随着自然周期发生随机变化。第二,水权的共享性、公共性。由于水资源可以重复利用和综合利用,使用权人的使用不得排斥他人按照其他功能使用。第三,水权的相对性。水权特别是其中的使用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相邻权的制约。苏青(2001年)认为水权与一般的资产产权不同,具有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水权的非排他性;②水权的分摊性;③水权的外部性;④水权交易的不平衡性。赵海林等(2003年)认为水资源的多重性决定了水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许多国家把水资源作为一种特定的自然资源正逐渐从土地资源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来进行规范,法律中规定的水资源为国家所有或地方所有。另一方面又对水的部分使用权进行分配,促使水资源优化配置,水权制度的变迁过程就是在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之间寻找最佳契合点的过程。
水权交易市场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场所,但水市场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市场,而是一个准市场,究其原因:①汪恕诚(2000年)认为:一是水资源交换受时空等条件限制;二是多种水功能中只有能发挥经济效益的部分,比如说供水、水电等才能进入市场;三是资源水价不可以完全由市场竞争来决定;四是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不同地区、不同用户之间的差别很大,难于完全进行公平自由竞争。②胡鞍钢教授(2003年)认为中国水资源配置既不能采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指令配置模式,也不能采用完全的市场机制模式。在中国这种转型期现实的条件下,完全市场化配置方式在经济上可行,在政治上不可行,他认为水资源是一种具有多种特性的自然资源,包括自然特性、生产特性、消费特性和经济特性,水资源还具有独特的地域特征,以流域或水文地质单元构成一个统一体。在地区差距过大的情况下,公平的市场交易难以发生。必须和政治手段相结合,建立协商制度和利益补偿机制来保障水市场的实施。他提出“准市场”思路,准市场由“政治民主协商制度”和“利益补偿制度”等辅助机制来保障,以协调地方利益分配,达到同时兼顾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和缩小地区差距、保障农民利益的公平目标。③石玉波(2000年)认为水市场之所以是“准市场”,主要是因为尽管不同地区和部门在进行水权转让谈判时引用市场机制的价格手段,而这样的市场是在政府组织下进行的。④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黄河(2001年)认为,水的物理的、经济的、法律的特点将在某些特定方面影响水市场的竞争和表现。水的物理特性决定了和水有关的交易费用很高,水资源的经济特性决定了不减弱的财产权和高效率的价格的条件,并不总能得到满足,仅仅依借市场不能实现水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实现水资源最优配置需要市场机制和政府或社会干预的共同作用。⑤葛颜祥(2002年)认为:第一,农民对农用水价的承受能力决定于农业的产出率,完全由市场决定水价,农民无法承受高水价,这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第二,流域水资源使用权的归属问题,由于水价的大幅提高可能会导致流域内现有的部分用户(特别是上游地区的用户和下游地区那些并不富裕的用水户)用不起水,那么这些用户的用水权如何保障。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目前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尚不能解决,所以水资源配置问题需要政府和市场两只手。
2.初始水权配置的研究
(1)刘文强(2001年)在研究塔里木河流域水权分配交易制度时提出地州间水权分配准则为:以现实为基准,考虑历史发展情况,促进经济发展与发展权利均等相结合,确保生态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且建立了可持续发展水权分配模型。
(2)石玉波认为配置初始水权,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分配用于经济目的的水资源的使用权。水权配置应体现以下原则:第一,优先考虑水资源基本需求和生态系统需求原则: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在保证人口分配的基本需求并考虑生态蓄水的基础上,对多样化的经济用水需求进行水权初始配置;第二,保障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原则;第三,时间优先原则;第四,地域优先原则;第五,承认现状原则;第六,合理利用原则;第七,公平与效率兼顾、公平优先原则;第八,留有余量原则。
(3)汪恕诚(2000年)认为水权分配应考虑三个方面:第一,用水的需要大体分为四种,即人的基本生活用水、农业用水、经济用水和生态用水。第二,流域分水与地域分水。作为一个流域,有上、下游之间的分水问题。还有地域分水问题,是指一个省、一个地区或一个县的范围内,有地表水、地下水,有主水、客水,有过境水,什么水给谁用,都有一个分配问题。第三,其他分水。如水能、水域、水质,也都有一个水权的分配问题。汪恕诚认为水权管理应是政府宏观调控、民主协商、水市场调节三者相结合。明确水权是水权管理的第一步,要建立两套指标体系,一套是水资源的宏观调控体系,一套是水资源的微观定额体系。前者用来明确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乃至各企业各灌区各自可以使用的水资源量。后者用来规定社会的每一项产品或工作的具体用水量要求。
(4)苏青(2003年)根据产权的科斯定律,无论存在交易成本与否,产权的初始配置都会影响到收入分配,因此,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考虑公平问题:产权的初始分配是地区间政治经济平衡的组成部分,也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工具。具体地讲,取水权的初始分配,采用水量型水权和比例型水权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具体操作时,可以使用保证率高的干旱年型的水量作为优先权,丰余水采用多年平均水量作为控制水量,年后根据比例和来水进行结算。单一采用水量型水权或比例型水权都有不合理之处。水权初始界定中应考虑的问题包括:①河流内外的水资源产权分配问题,由于防凌、减淤、生态、环境等也需要水,因此,存在河流内外水资源产权分配问题;②由于水的流动性,取水权所指的水量应考虑回归水因素;③分配河川水时应考虑地区的多年降水和地下水开采情况,即区域对于该河川水的依赖程度,水权分配影响因素及相应指标(表1)。
表1 水权分配影响因素及相应指标
(5)胡继连教授(2001年)研究水权市场的基本构造与建设方法中认为研究水权市场构造的理论参照可以采用可交易的排放许可证制度,而现实参照可以采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基本构造,将水权市场的内部构成也可以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其中,一级水权市场主要由水权出让市场构成,所进行的是水资源所有者(国家或政府)和用水业户之间的初次水权交易;二级水权市场主要由水权转让市场构成,所进行的是用水业户与用水业户之间的二次交易(再转让)。当水权市场发育到较高的程度时,也可以参照智利的做法,进一步构建水权金融(水权抵押)市场。作为资源产权市场的中国水权市场,至少应该包含下列交易关系:①交易主体:国家和用水地区、部门、单位(以下统称用水业户);②交易客体(交易对象):国有水资源的使用权;③交易方式:国家作为国有水资源的终极所有者将一定数量的水权(水的使用权)出让给用水户,用水业户根据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或根据机会成本)作出用水决策。
(6)常云昆(2000年)认为水权初始界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第一,可持续发展原则。力图达到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第二,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水资源使用权的界定能够起到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激励作用;二是从全流域整体出发,水资源使用权的界定不能绝对平等,而应在优先保证各地区基本生活用水的基础上适当向水资源利用效率高的地区倾斜。这样有利于引导水资源向优化配置的方向发展。第三,补偿原则,如果水权的界定导致流域地区不同省份在水资源利用上的收益变化,收益大的省区应向收益受损的省区进行补偿,并且水权的界定必须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
(7)傅春(2000年)等根据不同用水方式的影响,分别按非占用性用水、取水、排污、公益性与赢利性结合的水利工程四种类型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分别探讨其管理目标,设计产取制度及激励机制。
3.水权交易的效率理论研究
(1)李坚明(2000年)在研究地下水水权交易制度中用水决策与取水许可证的价格分析中认为,水权交易制度的原理与环境经济学上的可交易的排放许可证制度(Tradable Emission Permit system,TEP)颇有渊源,而TEP的理论基础又源于科斯,科斯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只要将产权的内容与归属作出明确界定,通过双边的自由协商(交易),就可达到社会最适的环境水平(R.H.Coase,1960年)。若将同样的原理用于水资源的管理上,便可成为可交易水权制度的理论基础。(www.xing528.com)
(2)赵海林(2004年)在对我国农业用水现状的经济学分析中指出,水权按其配置方式可以分为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其配置方式是由内生和外生因素共同决定的,水资源具有多重属性:可以循环再生,但储量有限,同时又要满足生态需要的自然特性;长期供给具有自然极限,短期供给依赖于水利设施,水供给具有区域自然垄断性且上游地区处于自然领先地位的生产特性;弹性较小的基本用水和弹性较大的多样化用水的消费特性;水利服务既有私人物品属性,又有公共物品属性的混合经济特性;每个流域的水资源是一个完整体系,客观上要求统一管理的区域特性。水资源的多重特性决定了水权的双重性,一方面一些国家把水资源作为一种特定的自然资源正逐渐从土地资源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来进行规范,法律中规定水资源为国家或州所有;另一方面又对水的部分使用权进行分配,将其看作一种可交易的私有财产权利,促使水资源优化配置。
(3)胡鞍钢教授(2000年)认为水权市场之所以有效率就是因为如果同时存在需求和供给,那么通过交换,供需双方都可以受益。下游地区拿出一部分经济损失和上游潜在的水供给相交换,水短缺和支付上游水价都会促使其提高节水水平,从而使总收益增加;而上游收取下游的水价,以此对节水灌溉进行投资,虽然水量减少,而产出却可以继续增加。其总收益增加。这说明水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其配置可以不完全依赖于政府的指令性分配,也可以充分利用市场加以配置,而市场配置资源是有效率的。利用水市场进行流域水资源配置优于“指令配置”,这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理解:①通过市场交换,双方的利益同时增加,交换必然优于没有市场交换,这是市场次效率的体现;②市场交换具有动态性,能够反映总用水量的变化和用水需求的变化,部分消除了指令分配各地区水量的不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体制失效”;③上下游的用水成本增加,上游多用水就意味着丧失潜在收益,即用水要付出机会成本,而下游多用水要付出直接成本,这就为上下游都创造了节水激励;④地区总用水量通过市场得到强劲的约束,必然会带动其内部各区域的水资源配置的优化,区域又会拉动基层各部门用水优化,这样通过一级一级的“制度效仿”,可以大大加快微观层次上的水价改革。微观上的水价改革和流域水市场相结合,这样就能够有效的配置流域水资源。
(4)台湾学者萧代基(2004年)在研究水权交易比率制度中把河流中的水分为留川用水量和离川用水量。他认为传统的水权交易理论的研究重心是:在水权交易以1∶1比率自由交易的前提下,从理论或实证上论证水权交易市场在效率上明显优于分配水权方式。但事实上,任何按1∶1比率自由交易的水权交易由于没有考虑水权市场存在的回流、留川水量需求和第三者负效应等问题之复杂性,很难体现其真正的效果。事实上由于水权交易市场中存在交易成本和第三者负效应两大问题,水权交易制度在实际应用上步履艰难(Robert and Easter,1997年)萧教授提出一套简单易行的水权交易机制,以环境品质外生为前提,即把留川用水需求看作环境品质标准,水权的初始分配由留川水量需求决定,而水权的交易规则也必须保障留川水量需求不被破坏,从而让市场在自动调配水权的同时,避免了第三者负效应的产生。最小留川水量的约束方程为
式中 iniqj——j点初始分配水权;
V 0——源头水量;
qj——j点取水量;
Fi——i点的最小留川水量需求;
Rj——回流系数,不同用途的用水的回流系数是不同的。
上游i处用户与下游j处用户之间的交易比率设定为,以保证不会导致任何后续河段水量的减少,避免第三者负效应的产生。
(5)葛颜祥(2002年)按照国外经验水权市场结构可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其中一级市场主要由水权批售市场构成,所进行的是水资源的所有者国家(或水资源管理部门)和用水户之间的初次水权交易,通过一级市场,水资源的使用权由政府向市场主体转移;二级水权市场主要由水权转让市场构成,所进行的是用水户和用水户之间的二次水权交易,通过二级市场,水资源的使用权在用户之间流动。一级市场水资源初始配置应体现在:①粮食安全优先原则;②地域优先原则;③公平优先原则。他还从消费者剩余理论论证水权可交易与水权不可流通情况下的社会福利损失情况,说明水权交易可以使水资源实现最优利用。
(6)傅国辉在水资源产权的研究中引入除基于交易费用概念的局部均衡分析之外的博弈均衡的分析方法,提出了一个基于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的产权博弈分析框架。
在水权不可流通的情况下,只要消费者实际需水量不等于初始获得的水权,必然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对整个社会福利而言,共净福利损失为d+h。而允许水权上市交易的情况下,总的社会净福利损失为零,不仅可以促进消费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而且可以减少总的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促进水资源的优化,见图1。
图1 水权不可交易与可交易情况社会福利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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