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利益主体冲突的原因是制度的严重缺乏。我国是一个后发国家,由于一开始就没有奠定好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基础,改革既涉及重要基础,又涉及几乎推翻和重建所有原来的不合理利益与调节机制,还要实施文化观念的重建,整个社会因此而伤筋动骨,动荡起伏,难以平复。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关系的建立将是一种“整体性重建”,这种重构是一种三重构。首先将需要对于个人权益的合法性进行肯定,这是一种普遍性的承诺,其内容包括所有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都已经确定无疑的一些对个人基本权利的认定;其次要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与个人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及其机制进行制度性设计,其基本目标是将实现个人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使社会整体利益达到最大化;最后要改造传统的伦理文化,建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的特定形态的文化。
按照以上三重构的原则,在我国水资源配置中首先要确立水资源产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是要制定水资源产权交易规则。再次是设立协调机构和构造新的文化体系。
(1)水资源产权与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拥有水资源产权,同时应该承担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对称。产权是一种财富的象征,破坏或污染水资源不仅损害了沿河居民的用水权,而且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2)水资源交易与沿河居民利益共同体的权利。市场经济是一种商品交换经济,水资源要提高配制效率,必须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利用价格机制优化配置。由于沿河居民获得用水权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是天赋人权;同时生活在河边的人群形成了特定的生活习惯和文化氛围,因此,不是所有的水资源都是可以用来交易的,这里有一个度。在不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条件下,不改变沿河历史文化和人民的生活习惯的条件下对水资源进行市场配置。
(3)建立一种资源节约型的社会资本制度。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人口相对资源来说,资源始终是短缺的,这几年全国普遍出现的电荒、水荒等就是明证。因此,需要建立特定背景下的资源节约型社会文化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因为社会资本的社会性源自行为人之间的非市场相互作用所具有的经济效应,而这个经济效应并没有通过每个行为人在市场上面临的价格而内生于行为人的决策行为中。因此,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解决水资源的配制也是不可取的。(www.xing528.com)
(4)设立流域民间协调委员会。尽管官方成立有关流域的管理委员会,但它仅代表国家或具有河流管理权的政府,它不完全代表涉河居民的利益。每个涉河居民表达自己的意愿一方面会导致决策成本过高;另一方面效率太低,必须成立一个以少数几个人组成的流域民间协调委员会,作为利益共同体代表广大涉河居民的最大利益参与流域开发的决策和评价。
(5)建立水资源开发的听证制度。由于目前水资源开发项目的政府的立项依据是政府部门制订的规划报告,规划报告制订过程中,沿河利益主体参与度不高。特别是有些项目政府部门按照开发商的要求进行了规划调整,使原来的规划项目从经济效益上明显有利于投资者,这样做肯定要损失国家或其他个人的利益。因此,开发商、政府与涉河利益主体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听证制度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水资源开发社会效益最大化。
(6)整合政府部门管水的职能——建立统一的水务体制。水资源配置的各种利益主体中,代表政府的利益主体太多,既有环保部门,又有水利、城建、土地等问题,实际上谁都不可能代表政府,只能代表部门或集团利益,最终使国家或社会利益损失。因此,必须整合水务管理体制,使国家这个利益主体明晰化、显性化,真正代表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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