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第三部门”既是沟通政府、企业和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又是社会多元利益的协调机构,充当着组织协调的平等中立者角色。
农村水电行业协会的成立是新的经济体制下小水电行业管理的制度创新,它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提高而演进,有其必然性。
1.适应小水电行业制度环境变化的需要
计划经济体制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各级政府的行政职能与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水电行业中,市场体制逐步建立,水电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是水利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原先的小水电行业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新的制度环境,政府部门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市场该解决什么?这些问题理应有一个清晰的轮廓和明确的答案,政企不分导致的是社会资源浪费,企业效益低下。
2.小水电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交易主体的需要(www.xing528.com)
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座水电站投产须经过下列两个市场交易过程:水行政部门→水电站投资者→电网公司。第一个过程表示出让资源过程;第二个过程表示出售电量过程。这两个过程都是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易过程,既然是交易,则必然有两个因素:①是交易费用和交易契约;②是产权的鉴定和保护。前者是制度设计范畴,后者属法律规范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行政部门与水电站、水电站与电网公司都属于不同的交易主体,应该是平等的关系。一旦遇到纠纷,协调和法律仲裁时,双方也是平等的。传统体制下小水电企业不可能取得与政府部门、电网平等的地位。
3.产业自身发展需要
浙江全省已建成各类水电站2700余座,投资主体既有国有、集体又有私人外资等,按照产权理论,产权清晰是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前提,只有产权清晰,企业才能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其最终目标函数。当众多的水电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追求利润最大化时,势必会带来集聚效应,这种集聚效应的结果是引起产业层面的问题,包括产业的政策、产业的协调、产业组织演变等,这一类问题靠一家企业无法完成,应该有一个代表众多企业利益的组织来承担,这个组织非行业协会莫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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