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资源开发模式决定了资源产权界定,而资源产权又决定了利益主体的行政行为和经济行为。
1.投资模式选择
经济效益是商品经济内在的、固有的范畴。在商品经济社会里,任何经济主体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和谋求进一步的发展都需要占有、使用资源。如果社会拥有的资源是无限的,那么所有经济主体的资源需要都能同时得到满足,就不会产生经济利益上的矛盾。但在现实中资源总是有限的,不可能使所有经济主体的需要都得到满足。因此,就产生了一个如何分配有限资源,协调各经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政府集水电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和社会行政管理权于一身,多年的实践表明传统的水电产权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利益机制扭曲、产权界定不清、产权人格化代表缺位等问题。
水资源归国家所有,但仅仅实行公有制而不去探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资源产权制度,就无法保证水电资源的高效利用。现实经济的投资模式是资源的国家所有和开发投资民营化、社会化,即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权归投资者,地方政府是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代表,它的职责是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契约实施机制,亦即提供社会资本。
2.利益主体政策博弈(www.xing528.com)
按照这种模式投资,水电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着三大利益主体,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中央政府代表宏观层次的资源所有者利益主体;企业处于微观层次的资源使用者利益主体。在他们中间还有一个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在经济运行中,地方政府扮演不同的角色,有与中央政府、企业不尽一致的独立的利益,这三者之间通过一系列的合作博弈达到均衡。
中央政府既是政权主体和社会管理者,同时又是包括国有资源在内的全民资产的所有者。它的多种身份决定了其目标函数是多元利益的综合: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谋求全民利益的最大化。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建立水电资源开发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补偿机制,如环境效益的补偿、防洪等公益水利工程的补偿和扶贫补偿等,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对投资开发者实施激励,达到三种效益的兼容。
资源使用者企业的利益目标是:在微观层次的资源利用中,谋求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在支付资源租金以后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了独立的产权;另一方面,其获得资源使用权以及相应收益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在经济上、法律上承担财产责任,故水电资源投资者可以获取自我投资和经营努力后形成的近期或远期收益,这就为其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之路提供了很好的激励。
地方政府介于上面两者之间:它是国家资源产权代表,负责对资源开发管理。一方面它将水电资源的收益权通过出让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出让给微观经济主体来实现。必须用制度、契约的形式明确水电资源的产权主体,严格界定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力、利益和责任,形成各利益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硬约束。但在具体行使职权中会产生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矛盾。在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中,当中央制定的产业政策的指向与地方利益相一致时,这种政策效应得到不断地放大;当中央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指向与地方利益不一致甚至相抵触时,地方政府往往会讨价还价,阳奉阴违,甚至与所属企业一起采取暗中抵制的合谋行为,使这种政策的效应得到不断地削弱,甚至起不到作用。产生这种作用的原因:一方面政府职能转换滞后,使得地方政府为了短期的局部的政绩而违反经济规律和国家法律的行为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又使一些政府部门演变为变相的经济利益主体,使谋取公共权力部门或集团私利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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