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动力是小水电投资者和开发者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积极性的源泉,其作用是激励资源使用者去谋求其经济利益。投资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即投资水电站的经济收益,也就是投资者希望成本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具体地说,在小水电投资过程中的收益主要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水电站本身所产生的经济收益,也就是水电站发电后上网的电量乘以上网电价;二是政府补贴与补偿。由于小水电开发中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益型,因此,政府往往会采用补贴的方法激励投资者投资小水电的积极性,这也类似与国际贸易中的政府补贴。另一方面由于小水电开发直接带来的生态和社会效益,因此,政府也会根据各经营者的具体情况给予补偿,两者共同构成了投资者经济收益的一部分。而就投资成本看,主要包括前期交易成本,指处理前期的投入,如对上下游居民的补偿等;建设成本,指水电站建设的总造价;经营成本则是指经营过程中的所有成本。
投资者投资小水电的目标是比较成本与收益,以期获得利益最大化,投资者这一利益关系与水电资源所有者国家的利益是对立统一的。由于投资者与国家在水电资源开发利用中各有各的利益目标和效用函数,因此,这种差别必然会形成两者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统一的一面表现在水电资源的所有者的利益追求不可能在完全抑制资源使用者主体利益的情况下获得,而水电开发的投资者的利益追求也不可能在完全不顾资源所有者主体的利益的情况下实现。可见,水电资源的所有者和投资使用者的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投资者主体利益的外部激励和约束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要由资源所有者来创造和提供,而宏观层次上资源所有者主体利益的增进或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又取决于微观层次上资源使用者主体的行为方式。因此,水电投资过程中两个利益主体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就会出现两种状况:一种是利益上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另一种是利益上相互损害的恶性循环。如果水电投资使用者在其利益得到增进的同时也增进了国家、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那么良性循环也就形成了,相反,如果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利益主体,那么恶性循环也就形成了。因此,我们在建立小水电投资开发模式时,寻求的应该是一种投资者利益增进和其他主体利益增进相结合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而水电资源有偿使用转让的市场配置机制能够比较好的体现多方利益的优化结合。
2.水电资源有偿使用权转让机制
小水电资源有偿使用权转让机制的建立是以水电资源产权的严格界定为前提的,只有资源产权的合理界定才能使得水电资源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流动成为可能性。使用权的流转将引导资源流向能比较有效运用它的经济单位,从而实现了资源配置的优化。因此,我们在选择小水电投资模式时,应该建立起以水电资源产权严格界定为基础的小水电有偿使用权转让的市场配置机制,使得我国的小水电资源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满足各方面的需求。(www.xing528.com)
(1)建立通过竞争机制获取水电资源的开发权。经济学家推崇竞争机制,这主要是由于通过市场竞争可以使得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体现,有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竞争本身会使效率不断提高。因此,在有偿获取水电资源开发权时应该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水电资源的使用效率。水电资源的有偿转让和一般资源有偿转让类似,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转让,在参与竞争的投资者只有少数几家的情况下使用;另一种是有多个投资者争夺资源开发权的情况,这种情况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配置资源使用权,即公开拍卖决定开发者。以浙江省为例,近年浙江省经济发展和小水电资源的开发为竞争机制的采用创造了条件:可开发水电资源稀缺;使资源利用率达到最大化的流域性规划和专业化水电规划已经完成;水电投资为社会认同;2000年统一电价方案出台,改变了原来一个水电站一个价的做法,投资者可以预期未来的收益;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投资者市场经济意识高。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进入竞争机制,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资金,极大的推动了小水电的开发,据浙江省水电开发管理中心的数据,浙江省现有建成和在建小水电站2800多座,总装机容量189万k W,按每千瓦装机容量平均投资7500元计算,这些小水电站总投资约141亿元,而其中70%以上属于民间资本投资。
(2)水电资源使用的价格机制。价格是市场经济最有效的调控手段,因此,在水电资源开发过程中也应该符合资源使用的价格机制。水电资源的价格是建立在资源成本的基础上,资源成本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部分,即每千瓦时电能都应交纳的水资源费;另一部分为浮动部分,它随着水电站总装机增大而增大,随着单位电能投资成本降低而增大,即与开发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相关联,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电能生产成本可表示为:单位电能生产成本=资源成本+开发建设成本+经营成本。现行电价的决定依据是单位电能的社会平均生产成本,而不是按个别企业生产成本来决定电价,也即开发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越低,则资源价格就高;反之如果资源较差,即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之和过高,已经达到或接近社会平均成本,则资源市场假合资应为零或者接近零。再则,两者之和超过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则资源价值为负值,如防洪工程中的附属水电站,政府需补贴,才能吸引投资者。因此,电价在统一的前提下,水电站获利程度完全取决于资源的优劣,通过资源有偿转让或公开拍卖,使水电站建设者开发成本趋于一致,不失为一种平抑电价成本的有效办法。
(3)水电资源有偿转让机制的相关问题。除了建立起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外,水电资源有偿转让机制的建立还要注意以下问题。政府部门在进行资源有偿转让时,要根据投资额大小在相应广度的媒体上披露信息,破除由于投资额度大形成的进入壁垒;对综合性利用的水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承担防洪除涝等社会公益型项目,其市场竞争价结果有可能使开发权的价格为负,即国家财政需要补贴,实际上,政府的补贴额与水资源转让价格之和就是投资者对项目中除发电功能以后其他公益型功能的投资额,这部分投资本身就应该由政府出资建设,因此,开发权转让价格实际上还是正;如果参与者数量太少不足以引起公开竞拍的条件,双方应采用协议有偿转让机制,但必须体现一定的资源价格;政府有意扶持投资者时,可以采用资源股的形式入股,但股权属国家所有,而不为当地居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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