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水电开发的效益
经济效益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阐释,首先是小水电开发带来的直接经济收益。中国小水电行业蓬勃发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小水电行业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完整的管理体系和一整套建设管理规程、规范及标准。据统计,全国小水电资产达1000多亿元,而发供电年营业收入400多亿元,年实现利税70多亿元,取得了相当可观和巨大的经济效益。如四川、广西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以小水电为主体的省级水电集团公司,有的拥有几十亿元的资产。全国则组建了70多个跨县地区性水电集团公司,有9家小水电公司成为上市公司,这些小水电企业从水电资源开发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其次,经济效益是指采用水力发电替代火力发电可以最大程度地节约资源从而获取收益。由于水力资源与木材、煤矿的资源明显不同,属于可再生性资源,因此,产出同样的电能所耗费的水力资源成本明显低于以其他方式发电的成本,从这个角度看小水电开发将使整个社会从节约资源中获得经济收益。
生态效益也可称之为环境效益,生态效益是与经济效益共生的。经济与环境两个系统的特定空间组合而构成了一个环境经济大系统,人们要进行活动就必须要从环境中获得一些高质的能量和物质,同时又送回环境一些低质的能量和物质。因此,人们在环境经济大系统内进行的经济活动不但会得到一定的经济效益,而且还必然会同时对环境系统产生某种或大或小的影响。这种在人类经济活动过程中对环境系统产生有益或者有利的影响结构称为生态效益。水电资源由于其清洁性和无污染性,因此,具有较好的生态效益。首先,采用小水电开发减少了环境污染。1999年全国小水电发电量720多亿k W·h,相当于3400万~4400万t标准煤的发电量,相当于免除了用煤发电带来的85万t烟尘,90万t二氧化硫、8500万t一氧化碳、32万t氯化氮及大量废水污水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其次,人们生活中利用小水电开发产生的电力可以替代生活中所必需的柴,从而也就节约了木材资源。小水电开发起到的以电代柴作用使小水电供电区约有2000万户居民使用电炊,制约了森林砍伐,每年节约木材约900万m3,改善了生态环境。初级电气化县的森林覆盖率15年平均增长了9.88%,比全国快5.4个百分点。以电代柴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山林乱砍滥伐,提高了森林覆盖率,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也就取得了巨大的生态效益。
小水电开发体现了我国能源结构清洁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因此,除了具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以外,小水电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小水电开发的社会效益直接体现在其解决了地方生产生活用电的问题,目前全国有8000个县主要由小水电及其电网供电。小水电网的形成,经历了就地开发、就地供电,多站联网、成片供电,到县电网和跨县地区性电网的过程。目前全国1/2的地域、1/3的县、1/4的人口主要靠小水电供电。小水电充分发挥发、供电成本低的优势,向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提供廉价的电力。全国小水电的开发已累计使3亿多无电人口摆脱了松明点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而在农村用电中,农村工业、农副产品加工约占62.9%,绝大多数县乡镇工业正是由于有了小水电提供的廉价电源才发展起来的,这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持。以福建省为例,有47个小水电自发自管县,有41个县农村到户电价低于0.53元/(k W·h),有30个县低于0.40元/(k W·h),有22个县低于0.35元/(k W·h),大大低于全国农村平均1元/(k W·h)左右的到户电价。在解决人们生产生活用电问题的同时,小水电的开发也直接和间接的产生了农业灌溉效益和防洪效益,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通过开发小水电,初步治理了数千条中小河流,增加水库库容500亿m3,达到1000多亿m3,增加灌溉面积2530万亩,解决了6425万人及4742万头牲畜的饮水困难,发展了以小水电为龙头的山区水利,提高了防洪抗旱和水利为农业服务的能力,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地区江河防洪的能力。此外,小水电开发还解决了农民就业问题。(www.xing528.com)
2.相应小水电投资模式的探讨
由于小水电开发具有以上三种效益,因此,我国小水电投资模式的建立应该兼顾三者的利益。在我国水电资源属于国家财产,实行水电资源公有制符合我国国情,但仅仅实行公有制而不去探索适当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资源产权制度和资源使用制度,就无法保证水电资源的高效利用,也就无法达到投资者、消费者和国家多方面共赢的局面。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政府集水电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和社会行政管理权于一身,多年的实践表明传统的水电资源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利益机制扭曲、产权界定不清、产权人格化代表缺位等问题。这些问题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的发展,资源使用效率低下,因此,在小水电开发过程中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水电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让渡使用权给投资者,实行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从而建立合理高效的小水电投资和引资体制。
国家对于水电资源这一国有资源的收益权应该通过把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有偿有限地出让给微观经济主题来实现。以“科斯定理”为代表的现代产权理论告诉我们,在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应该反思传统资源产权制度上的弊端,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真正实现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事实上,水电资源使用效率的高低,使用上是否经济合理,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符合社会生产发展要求的产权制度,也就是取决于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所形成的产权关系以及由此界定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明确化程度。因此,必须用制度、契约的形式明确水电资源的产权主体,严格界定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力、利益和责任,形成各利益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硬约束。合理有效的水电资源使用和投资体制,对于资源所有者——国家来说,在确保资源最终所有权的前提下把资源使用权有偿转让有限转让,既实现了水电资源收益权,又解决了资源商品化经营的经营者问题,且有利于调动资源使用者合理使用资源的积极性,发挥其在开发利用资源方面的经营才干。对于水电资源的使用者(投资者)来说,一方面在支付资源租金以后就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了独立的产权;另一方面,其获得资源使用权以及相应收益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在经济上、法律上承担财产责任,故水电资源使用者投资者可以获取自我投资和经营努力后形成的近期或远期收益,这就为其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之路提供了很好的激励。当然,由于水电资源开发带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因此,在建立投资引资体制时,国家可以考虑对投资者水电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进行补偿,如环境效益的补偿,防洪等公益水力工程的补偿和扶贫补偿等,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激励投资者开发者的积极性,达到三种效益的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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