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浙江省的水电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了较好的效果,但笔者认为依然存在对现有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认识水电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的必要性
由于全国对水电资源出让制度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因此,各地对资源出让的方式认识不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权必须通过竞争性途径有偿获得,水电资源也不例外。尽管全省大多数县已经实施了这一制度,但个别县至今仍未制定相应的办法,这不符合浙江省水电发展环境和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已制定实施细则的,应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水电资源开发权出让工作,特别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对资源的定价要科学论证,杜绝盲目随意定价,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2.加强资源出让金管理,扶持农村经济发展
目前浙江省对水电资源拍卖所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还没有统一具体规定,基本上是每个县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进行管理。根据大部分县的经验,下一步要加大对资源所在地的倾斜力度,使它们获得较高的资金分成比例,同时明确资金必须使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保护、受影响群众补偿等方面,提高当地群众的积极性,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
3.加大水电站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结合的力度
通过水电站建设带动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基础设施包括建设自来水工程、农村道路和防洪工程等。鼓励当地农民投资入股开发水电站,增加农民收入。在水电资源开发权出让前,要将允许当地农民投资入股水电站作为受让条件之一,入股方式可以采用现金直接入股、政策处理费折价入股、补偿金入股等。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利用开发商的资本带动当地农民的投资机会,增加农民投资开发水电机会,开辟增加农民收入的新渠道。(www.xing528.com)
4.加大市场公开拍卖出让水电资源的力度
在过去的五年间,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当时认识的局限性,浙江省在资源有偿出让中协议出让数量要多于公开拍卖的数量。有些县协议出让的价格明显偏低,部分地扭曲了资源的市场实际价格,不利于有效的市场机制的建立,今后必须以公开拍卖的形式作为主导,尽量减少人为的协议出让形式,对于防洪、灌溉为主的水电项目,确实需要协议出让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共同审定。这次全省水电工作会议后,浙江省丽水市已要求全市各县在今后的资源出让中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
以上是五年来浙江省水电资源开发中水电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工作的初步总结,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实施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浙江省水电资源管理和开发权有偿出让虽然取得了一些经验,但离制度完善还有相当长的距离,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努力,使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
【注释】
[1]本文发表于《中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2006年第10期,原题目为“水电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制度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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