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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有限水权的制度框架设计

时间:2023-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电资源开发中,为了改进环境生态而出现的“有限水权”,转让问题一般都发生在洪水期和干旱期,实际上这种“有限水权”的转让不仅解决生态用水问题,从传统意义上看,更主要的是解决了防洪和抗旱的问题,使洪涝旱灾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因此,政府应该拿出一部分抗旱、防洪经费用于补偿水库所承担的这种私人生产“公共产品”的支出和损失。

生态补偿:有限水权的制度框架设计

水权转让中补偿方式应根据水权转让后水资源产品的经济所有权属性再确定补偿性质。如转让的水资源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物品,则应该由政府进行出资补偿给水电站业主,如果转让后水资源使用权属性属于私人物品,则应该由受让企业出资补偿。具体实施包括以下几点:①电力短缺期水权转让的经济补偿应由电网公司出资对水电站业主补偿;②干旱期由于缺水转让水权给供水公司的,水电站水库由发电水库转变为供水水库的库容部分水权应由受让水权的自来水公司出资进行补偿;③用于生态、环境水量或农民非正式供水企业的供水的库容水权应由政府补偿,它属于公共物品属性;④主汛期,根据水文气象预报、政府主管部门的通知,水电站水库提前下泄水量,意味着水库满足防洪库容防洪拦截洪水,这种防洪泄流留出库容应由政府引起的水权补偿,这里仅讨论后两者引起的“有限水权”的补偿。

1.建立水权的有效分配制度

小水电站建成后,山区河道中的流量还是可以控制的,并不是说脱水段将永远成为脱水段。通过工程措施控制和生态自我修复两者结合的办法,使山区河道特定枯水期流量向好的方向转变,改进自然水流状态。这里要研究两个问题:一是生态流量标准;二是遇到特枯年份时,投资者拥有的水库中的水应该转让给下游。这两个问题表现为生态水权的界定和水能水权的转让。由于生态环境的利益代表者十分模糊,要解决生态水权的界定问题,只有通过政府强制确定生态流量和保证实施生态流量的工程措施、规章制度。这里讲的水库中的水是指投资者已经取得水能水权的水量,这种水量水权的转让是由水能水权转换来的,因此,属于私人产权,私人产权交易可以通过协商性合同解决。

强制性生态流量+协商性补偿流量=生态环境改善

2.建立流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度

国家对水电站水库在洪水期调度权已较明确,水库水位控制必须服从水利或防汛部门调度。而对于水电资源实行有偿转让的水电站水库,由于水资源使用产权已定为私人产权,应实行差别对待,但有一条应该是坚持的,在人类生命权遭受威胁时,私人利益应该服从公共利益,即水资源产权无论是公有权还是私人产权,都应该接受国家的调度,这种调度制度应在水权初次转让时即水电资源公开拍卖或协议转让时得到承诺并以契约形式固定下来。这种情况包括洪水期和干旱枯水期,上面仅仅谈到国家对洪水期的调度权,而对于生态环境用水来说,干旱枯水期国家对水库的调度权显得更加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改善生态环境用水。

3.研究确定生态流量(www.xing528.com)

生态流量是一个范围值,包括最大生态流量Q max和最小生态流量Q min。由于水电站建设一般能使洪水的负面影响降低,均匀来水过程,产生正的外部性,使水资源配置朝着有利于达到Q min~Q max区间的方向发展。而当河道来水偏少,处于枯水期时,水电站建设对下游河道加剧了这种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使河道中的流量朝着小于Q min方向而且远离Q min~Q max区间的方向移动,使河道存在生态危机,因此,水电站的下流河流应该确定最小生态流量Q min。由于生态流量包含了环境流量,在我国目前阶段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生态流量主要侧重于环境流量。

4.建立企业与生态利益代表之间的契约

由于上面已经确立了具体河道的具体生态流量,在这一阶段要决定水库的未来运行方式,即具体框定在将来特定条件下的特定放水模式。如江南一带春季多雨水,这一季节无需放生态流量,而夏季应该多放一些生态流量,总体上水量保持一个定值。契约中的企业是水电站,而生态利益代表应该是河道管理部门或下游村民的利益总代表。

5.建立补偿基金

由于生态环境用水具有公益性质,要对水库进行补偿,需要社会筹资,有效的办法是建立补偿基金,资金来源包括:①可再生能源补偿传递到生态补偿。经济学理论认为,可再生能源的数量应达到这样的水平,即边际项目的成本刚好等于可避免的损害成本。用另外一种表达方式来说,可再生能源和化石燃料应在社会成本的基础之上进行比较,煤电的社会成本是生产成本加上它的环境损害成本(特别是环境水造成的污染)。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社会成本包括了生产成本、外部性(例如,风场对候鸟造成的影响,或小水电项目对下游鱼的生命生产的影响)和任何的容量抵扣,这是因为有些电力(风电和径流式水电)没有可调度性(这就意味着,电网也许需要建设额外的备用容量,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不足时,满足峰荷需求)。因此,在可再生能源经济最优量应是社会成本低于煤电社会成本的那些可再生能源之和。总的来说,可再生能源的环境损害成本远远低于化石能源的环境损害成本。将这些成本货币化的研究认为,可再生能源的环境损害成本要比煤电成本大约低两个数量级。②抗洪抗旱经费。水电资源开发中,为了改进环境生态而出现的“有限水权”,转让问题一般都发生在洪水期和干旱期,实际上这种“有限水权”的转让不仅解决生态用水问题,从传统意义上看,更主要的是解决了防洪和抗旱的问题,使洪涝旱灾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因此,政府应该拿出一部分抗旱、防洪经费用于补偿水库所承担的这种私人生产“公共产品”的支出和损失。③其他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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