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水权的成因
(1)降雨不确定性。由于水资源年内年际变化的复杂性和对特定时点的不可预计性,将给流域内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风险,这是客观方面。而从主观上来说,水资源水环境的质量对人的效用值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水资源功能的不同价值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而不断演化的,因此,无论是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来说,在一个水电站开发建设期,要将今后50年运行中的水资源开发权一次性买断是不现实的。对50年水电站运行期间的水资源再配置问题最好运用契约原理解决。
(2)信息不对称性。水电站运行的水资源再配置中一方为私人产权,另一方是公共产权(或称社团产权),尽管在水能资源有偿转让时,水资源使用权已转让给私人,但由于下列原因,业主必须同意按公共利益再次配置水资源。①水资源的所有权是国家的,这个所有权的体现恰恰只有在水资源配置与再配置时才能体现,其他时间水资源产权所体现的都是使用权。②水资源再配置所增加的社会福利要大于原来的状况,一切资源配置的目的是使资源社会福利最大化。关键是在再配置中交换双方要谈判到最有效率点,而契约曲线认为最有效率点的轨迹是一条曲线,该曲线上每一点都满足交换的帕累托最优条件,也称为合同曲线。③业主是私人业主,而另一方公共利益方由谁来代表进行谈判,这又是一个效率问题。私人业主间的契约谈判是假定“理性人”之间的谈断,而公共利益一方的代表不一定是“理性人”,像我国目前这种体制下,由于基层村级组织建设不健全,村级社区组织议事制度不健全,水资源又具有跨行政村的特点,要找到一个全权代表河流各利益相关者的代表着实不容易,因此,容易发生暴力事情。
由于自然降雨不确定性和决策时信息不对称,可能会给农民带来较大的风险,为了避免风险,农民普遍要求保持水资源的原来状态,即使水电站开发后可能给他们带来防洪意义上的受益,也不同意开发。要打消农民的这种念头,确保水电项目的实施,只有化解农民的风险,把原来农民承受的风险通过一种对未来的确定补偿措施代替由于降雨而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带来的不确定性,消除农民的疑虑,水电站业主可以通过契约的形式承诺未来自己的行为,例如在发生干旱时,水库放水达到多少流量等,除此之外再实行经济补偿。
2.经济学的解决方法
(1)经济学的补偿原则。补偿原则由英国经济学家卡尔多在1939年提出,后由希克斯加以发展的一种理论。它的实质是:如果一些社会成员经济状况的改造不会同时造成其他成员经济状况的恶化,或者一些社会成员状况的改善补偿了其他社会成员状况的恶化,社会福利就会增加。希克斯发现在社会变革中一个阶级或一些人蒙受损失是无法避免的,从而与帕累托最优状态发生矛盾,因而他进一步推进了卡尔多的“假想的补偿原则”。通过引水进行水能资源开发,确实对下游河道的年径流产生了人为的变化,这种变化对水坝与水电站之间的人们和水电站尾水以下的人们带来两种截然不同的福利影响,根据补偿原则,应该给予经济或其他方面的补偿,使其经济状况不致恶化。
非市场评价原则:水电资源开发三大补偿机制中,对资源采取的是市场挂牌、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对移民的补偿采用的是讨价还价办法,而对环境补偿不能采用前面两种办法,而是用非市场评价法。
1)环境公益的情况。经济学家基于理性选择原则,假定消费者能够在缺乏市场机制的情况下,评估环境服务的价值。如果消费者相信通过某种方法,会使他的境况变得更好,他就可能愿意付出资金以保证这种改善的顺利进行,这种支付意愿反映了他对环境服务改善的经济评价。同样地如果某种改变使他的境况变得更糟,他可能会愿意承受这种状态的变化,但是要求得到某种补偿,这种接受补偿意愿反映了他对环境恶化的经济评价。这种支付意愿和接受补偿意愿是度量环境服务的经济价值的一种普遍方法。
经济价值评估的支付意愿法(WTP)和接受补偿意愿法(WTAC)对决策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可以作为成本收益分析的派线以支持公共政策。
在现实中消费者不可能绝对肯定地知道环境资源的准确变化。而且消费者对于即将到来的结果可能有一个期望或概率集合。期望和概率是不依赖消费者的行为——风险是外生的,不受消费者的控制。期望效用是风险和不确定状态下最流行的选择理论。期望效用取决于自我保护S(事前努力)和自我保护X(事后努力)。
这样消费者的经济问题就变为如何选择S和X以使他的期望效用最大化,即(www.xing528.com)
式中 M——财富;
L——损失的货币表示;
S、X——支出中的自我保护和自我保险。
2)环境公害。假设随公害的升高,效用水平U(X,R)降低,于是有U R=∂U/∂R<0 U RR=∂2U/∂R 2>0那么消费者模型可以写作
式中 V——间接效用函数。
(2)经济学的契约理论。契约理论实际上就是风险配置理论,不同的契约其实质就是风险承担主体对风险承担大小的分担问题。利益主体对风险预期有困难,可以通过契约形式将它固定下来,目的主要是降低风险,提高不可预期因素发生时的承受能力。按照张五常(2000年)的观点,契约是风险的分配方式,并将原来行为的软约束变成制度性的硬约束。
水电资源开发中的风险是由降雨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造成的,将水电开发中水资源对环境生态和对人的舒适度的未来影响放在一个契约内,以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条款锁定风险,即目前弄不清的未来水资源的具体状况通过一系列的条件框架明确未来各种处理方法,以后遇到什么样的问题相应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契约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情况,但其目标是很清楚的,即政府保证社会公平运行。水电资源开发中,要保证下游居民的用水权益,至于这种权益如何保证,要相机抉择。用契约理论为未来建立一个正式制度,这种制度需要经过协商、谈判的形式来建立,必须体现其公平性。
(3)契约补偿制度的作用——降低交易费用。
1)经济学家们有时喜欢扮演上帝并向人们展示完全信息世界中的各种最优契约模型。阿尔奇安(1972年)认为即使有利可图,这些最优组织形式也不见得会被引入到现实中。“真正有考虑价值的是实际尝试的各种活动,因为是从它们中间而不是从一系列完善的模型化行动中选择出了成功”。“经济制度适应环境变化”,说明环境变化(外部变化)如何导致人们对新的契约形式的选择,如何导致原有契约的瓦解。在生态环境流量问题中,外部环境是充满不确定性的,所以要选择相对应的契约来规定未来的权力,即通过契约规定各利益主体的权利特别是在未来不可知状态下,拥有水权的预期权力。
2)发挥稀缺资源(水坝资源、水能资源)的综合效益——既解决供电,又能解决供水、防汛、抗旱问题,使水资源由低效综合利用转向高效综合利用。由于建立了新的风险规避和分担机制,这样有利于投资体制改革,由单纯国家集体投资或单纯民间投资转向国民合营投资的制度演变,即水电站的私人物品部分由私人投资,公共物品部分由国家投资。同时约束政府部门项目审批行为和防汛调度部门工作的随意性,有利于小水电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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