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水权理论问题
国外对水权问题的研究和实践比较成熟,而国内关于水权理论的研究刚刚开始。国内研究水权制度理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水权的定义和制度解释;第二,水权的初始界定,即水权的分配;第三,水权的转让或市场交易。由于我国经济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因此,目前有些研究都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上的。
经济体制还在演变过程中,我们的研究还需不断的深化。笔者认为水权转让应包括水能水权、水量水权、水质水权、水体水权……水权即水资源的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这种所有权与常规物品所有权是有所区别的,常规物品经利益主体使用后,其性质、数量、质量基本不受影响,还是原来的有形物体,而水资源一旦使用后,数量就会减少,例如:人们灌溉,或供水后,河道中的水量就减少。因此,国家水资源所有权体现规划改变权,而使用权在于社区公众或企业。国家有权把水资源从一个利益主体中重新配置到另一个利益主体中,利益主体有义务服从国家规划改变的命令,但从经济上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
水电资源开发属于水资源开发的一部分,水电资源质量的优劣不仅与水资源量多寡有关,而且还与另一要素“水头落差”有关,综合两者才能形成水能资源。因此,它有其特殊性,与我国已有的水权研究成果有所差别,目前我国水权交易多是农业灌溉用水转让给工业城市生活用水,工业企业或城市政府出钱给灌区搞节水灌溉工程,这种交易主要是水资源量的交易,有别于水电资源的水权交易。
2.关于初始水权转让——水能水权转让(www.xing528.com)
由于水能包括水量和水头两个要素,因此,初始水能水权转让包括水量和水头两个要素的同时转让。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前期水能水权转让仅仅是将水能资源使用权转让给私人,从国家所有者到个人使用者,转让的方式一般是有偿转让,包括协议转让、招标和公开拍卖,这方面的内容笔者已在《水电资源有偿转让制度研究》有所论述。
3.关于后期水权转让——水量水权转让
有别于其他自然资源的重要特性之一,就是水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多种重要用途,它既是人类生命的重要支撑要素,也是生态环境的主导因素,同时又是电力等其他行业的生产要素。由于以下三个因素导致水资源产权的后期转让问题:①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在各种用途中不一样,人的生命用水高于一切,而各种经济价值又无法通过市场价格来体现,因此,出现了行政指令式的调度;②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具有较强不确定性,降水量的丰枯不同,水资源的使用价值会有较大的差别,人类总希望把水资源配置到最高价值的用途上去,因而造成水电站运行期的水权问题特别复杂,这种复杂性不能单靠技术解决,但可以通过制度解决;③政府必须提供公共产品,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质量、数量,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会受社会需求影响,政府必须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变化。由于这三种原因导致了水资源水权后期转让问题,由于后期水权转让具有强制性,因此,笔者把这种情况下前期转让的水能水权和水量水权称为“有限水权”,即这种水权的使用在某种意义上说具有有限的特性。产生有限水权的根源是自然降雨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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