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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水电开发项目的外部性补偿机制

时间:2023-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部性内部化途径可以用于水电资源开发项目的外部性处理。笔者按照这些处理办法结合浙江省水电资源开发实际情况,建议对以下模型进行分析从而建立外部性的补偿机制,见图3。建立宏观层次水资源配置的负外部性补偿机制。水电开发的补偿机制建立的原则应以政府管制加自愿协商相结合的方法。只有明确产权,才能确定外部性,建立补偿机制才成为现实。

建立水电开发项目的外部性补偿机制

1.经济学的补偿检验理论

补偿机制属于福利经济学范畴。福利经济学中最重要的福利标准就是帕累托标准(Pareto Criterion):如果从一种社会状态到另一种社会状态的变化,使至少一个人的福利增加,而同时又没有使任何一个人的福利减少,那么这种变化就是好的,就是可取的,就是社会所希望的。这个标准已被普遍接受,但这个标准有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对于一部分人的福利增加而另一部分人的福利减少这样十分普遍的情况无法做出判断。福利经济学家称此为无法获得完全的社会排序。对此,福利经济学家们提出了各种补偿检验来试图弥补帕累托标准的缺陷,这些补偿检验理论包括: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希托夫斯基标准、李特尔标准和黄有光的分组补偿检验等。

以上各种补偿标准尽管考虑到了帕累托标准所没有考虑的情况,但都没有能够在逻辑一致的前提下获得完全的排序,因而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弥补帕累托标准的不足。但是我们把几种检验标准综合起来,既考虑效率因素又考虑分配因素,有利于我们探讨现实中的问题。下面简要阐述几个标准。

卡尔多标准(Kaldor Criterior):如果受到损失的人可以被完全补偿,而其他人的福利仍然比原来有所提高,那么,这一政策就仍然是好的,可取的。

希克斯标准(Hicks Criterior):如果受到损失的人不能够贿赂或补偿得利的人反对该种变化,那么这种变化就是一种改进。

希托夫斯基标准(Scitovszky Criterior):一种变化同时通过了卡尔多标准和希克斯标准,才能是一种改进。这就是希托夫斯基标准也被称为希托夫斯基双重检验的原因。

李特尔标准(Little Criterior):①如果通过卡尔多检验或希克斯检验中的某一个,并且再分配是好的,那么,变化就是一种改进;②如果没有通过卡尔多检验或希克斯检验中的某一个,并且再分配是不好的,那么,变化就不是一种改进;③其他情况,无法判断。

黄有光的分组补偿检验:该检验把人群进行分组,只要补偿检验能在组内以及组间通过即可。通常按照收入的多少来划分组,比如贫困组、中下组、富裕组等,组的划分标准根据情况而定,也可以按照收入以外的其他标准来划分。

以上各种补偿检验经济理论尽管各有特点,在应用上都有一定的条件,现实中,我们在考虑建立水电资源开发外部性补偿机制的时候,可以借鉴和利用。

2.讨价还价与竞争的关系

我们平常讨论的都是严格意义上的竞争性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所有的经济主体都是价格接受者,他们将价格参数视为一个不能控制而只能适应的变量。价格本身由非个人的市场机制来确定(可理想化为一个瓦尔拉斯拍卖者)。单个买者和卖者无力影响市场价格的假定反映了竞争的基本思想,也就是说,市场足够的大,使得个体行为对市场所产生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然而上述竞争的描述仅仅只说对了一半。通常我们所说的竞争是指每个经济主体都试图在所进行的每一笔交易中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这是一种将竞争视为冲突(conflict)的思想。经济学的一般均衡理论研究将市场经济定义为战略性讨价还价的结果,它正规地证明了两者的等价性是现代一般均衡理论研究取得的重要进展之一。讨价还价是指一组家庭或利益主体为增进自身利益而自发组成一个联合体(coalition),并在联合体内部相互交易,以发现在这样的配置下他们可以达到什么样的满意程度。若任何一个交易者或一组交易者(联合体)自我组合后能够达到比原来更优的状态,则他们将从原配置中退出,并构成联合体而在其内部相互交易。(www.xing528.com)

水电资源开发政策处理中出现的上访、信访、群体性事件等不和谐的因素,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当地村民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它首先表现为冲突,通过政府协调、双方谈判等多个回合,最后需要形成一种竞争性的均衡,这种均衡在博弈论中称为合作博弈,其表现形式是双方签订一个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当然,现实中也可能出现非合作博弈,通过一定的讨价还价的过程,最后没能达成一个协议,如浙江省缙云县水电站、永嘉新龙溪水电站等就是这种情况。

3.水电资源开发的补偿机制

上面分析了外部性内部化的途径和补偿机制的原理。外部性内部化途径可以用于水电资源开发项目的外部性处理。笔者按照这些处理办法结合浙江省水电资源开发实际情况,建议对以下模型进行分析从而建立外部性的补偿机制,见图3。

图3 水电资源开发的补偿机制

(1)规范基层政府议事决策制度。我们在调查小水电来信来访事件时,发现有些村委根本没有行政权威,无法行使公共权力。在讨论公共事务时许多老百姓站在村委的对立面,凡是村委支持的,村民就反对;凡是村委反对的,村民就支持。个别宗族势力特别强的村干部,利用自己的势力按照自己的意愿强制通过有关决议,不顾广大村民的利益,干群关系十分紧张。水电项目开发的主要外部性是影响公众用水和水环境变化,政策处理方案应当在村委会决策的基础上,经有关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采取集体意志的原则。而事实上许多村的村民代表大会不能代表大部分村民的利益。即便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代表广大村民意志的决议,但只要有少数人反对,通过逐级上访也可以把事情搞得乱七八糟。笔者调研中发现浙江省平阳县晓坑乡石城村高城水电站的做法值得借鉴,如果有兴趣可以参见笔者写的《案例:如何完善村级自治组织议事制度》一文。

(2)建立宏观层次水资源配置的负外部性补偿机制。水电开发的补偿机制建立的原则应以政府管制加自愿协商相结合的方法。水资源配置有三个层次,与此相对应外部性也应该有三个层次,对不同的外部性应有不同的补偿机制。对于第一层次的水资源配置,属于国家宏观调控范围即宏观层次,如流域总体规划的调整使一部分人受损,另一部分人受益,应按已有的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库区及坝下游影响区群众的安置和补偿措施,保障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强制性措施,补偿标准由国家、政府规定。国家应根据河道的等级和功能制订河道生态流量、水环境容量标准、人均最低用水保证措施等。

(3)应该建立对水资源产权的补偿机制。只有明确产权,才能确定外部性,建立补偿机制才成为现实。产权界定是补偿机制的前提条件,而我国“水权”概念的提出是近几年的事情,笔者认为水资源产权应该具有所有权、行政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水资源归国家所有,水资源的行政权归政府所有,经营权归企事业所有。关于使用权,笔者认为除了企业获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外还包括沿水居民最基本的用水权,这种用水权是不能采用有偿原则的。但居民用水权有多大,该如何界定至今没有一个标准。剥夺居民用水权肯定是行不通的,但是绝对保障居民用水权也会影响水资源的配置。水资源国家所有是否会产生配置高效?笔者认为,正因为水资源国家所有这一笼统的提法,产生了本不该上访的许多上访者。浙江省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公开拍卖、有偿转让,表面上看解决了水电资源开发中的一对矛盾,即投资者之间的公平获得开发权的问题,但实质上转让的不是一个完整的产权,附带的许多条件需要与当地村镇政府和居民进行谈判,否则项目难以开工。因此,水能资源拍卖或协议有偿出让所得除补偿国家水资源所有权外,还应拿出一定份额补贴给当地与流域水资源自然使用条件有关的居民。

(4)建立微观层次水资源配置的负外部性补偿机制。主要指水电资源开发影响到其他经济主体利益的状况应建立的补偿机制,属于微观经济范畴,应视影响严重程度通过双方协商决定补偿措施和标准。这个阶段水电资源开发负外部性补偿应包括两个层次,包括:①立项阶段已明确的外部性;②立项阶段尚未明确,而在运行中偶然会发生的外部性。天台大港水电站在规划阶段已明确在正常水位以下的田地要在工程开工前赔偿,而在正常水位以上部分的土地,今后在特大洪水发生年根据当时情况补偿,目前仅签一个意向协议即可。笔者走访有关村委和群众,认为投资者在解决水电站补偿问题时应考虑以下措施:水电站投资人应允许受影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政策补偿费用或自行筹资入股投资水电站建设,入股比例可以限定上限,如20%~30%以内。为了保证受影响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解决由于工程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项目业主应在拦水坝下游径流受影响的河段行政村或居民集中居住地投资建设拦水堰和自来水工程,解决生活、生产、消防、景观、旅游等用水需要。个别居民土地受淹等影响可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由受影响者与业主自行协商解决。

(5)建立正外部性的补偿机制。建造水电站水库也可能对当地居民产生正的经济或生态、社会效应,这些正的效应包括水电站建设使偏远山区解决无电问题、提高水电站下游防洪标准、减少燃料发电带来的环境污染、建造水库保障下游居民生活生产用水等。这些都是准公共产品属性,国家应采用政策性补偿或市场机制补偿:①国家政策性补偿主要对解决偏远山区无电问题、提高水电站下游防洪标准等,采取现金补贴或贷款贴息等措施,使投资者降低造价。投资者承担商品生产的成本,国家承担公共产品生产的成本。②市场机制补偿主要针对减少燃料发电带来的环境污染,采用污染排放指标转让,采取清洁能源配额制的办法来实施。有污染的火电站之间通过市场交易污染排放指标,而水电站将清洁能源配额指标通过市场转让给火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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