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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资源有偿转让的市场化配置机制优化

时间:2023-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综合性利用的水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承担防洪除涝等社会公益性功能的项目,其市场竞价结果有可能使开发权的价格为“负”,即国家财政需要贴钱给投资者。

水电资源有偿转让的市场化配置机制优化

前面论述了国家、投资者、居民之间的关系,这里再来阐释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及其解决途径。

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后,为了减少由于资源稀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政府有必要根据资源的不同稀缺程度,制定稀缺资源的占有和利用的法律和法规,尽可能形成占有和利用稀缺资源的公平竞争机会,而不应当让某些企业和个人具有对稀缺资源的占有和利用的特殊机会,再由他们根据对稀缺资源的特殊占有和利用而形成经济中的垄断。在涉及资源稀缺的经济领域内,应当通过市场竞争,选择条件最合适的企业来占有和利用这些资源。

1.通过市场竞争有偿获得水电资源开发权的条件

资源有偿转让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转让,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参与竞争的投资者只有少数几家;另一种是有多个投资者争夺资源开发权的情况,这种情况最有效率的办法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配置资源,即公开竞拍决定开发者。这几年浙江省经济发展和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已经为竞争机制的引入创造了条件:①可开发水电资源越来越稀缺,至2000年底,水电资源开发率达到了45%左右,稀缺是市场配置的首要条件;②使资源利用率达到最大化的流域性规划和专业性水电规划已经完成;③水电投资为社会所公认,已越来越成为欠发达山区社会团体投资的首要目标;④2000年统一电价方案出台,改变了原来一个水电站一个价的做法,使投资者可以预期其未来的收益;⑤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投资者市场经济意识普遍提高。有了这几个条件,加上众多投资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其主要目标,社会参与水电投资的热情升高,自然引起资源的争夺行为。在这种形势下,政府把争夺行为引导成有序竞争行为也就顺理成章,文成县水电资源公开拍卖就是顺应了这种潮流。

2.资源的市场价格

价格是市场经济最有效的调控手段,文成县30多投资者竞拍开发权,随着竞拍价格的抬高,参加竞拍的人越来越少,最后投资者以362万元中标,这就是市场的功效,使其他29家心平气和地接受这个结果。

362万元是资源在市场中的价值体现,作为投资者以362万元取得开发权,势必要增加其单位电能生产成本——即资源成本,资源成本应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固定的,即每千瓦时电能都应交纳的水资源费[目前浙江为0.01元/(k W·h)];另一部分为浮动的,即随着水电资源的优劣而变化的资源费,我们暂且称其为水力资源费,它随着水电站总装机增大而增大(即建成后规模经营效益),随着单位电能投资成本降低而增大,即与开发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相关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电能生产成本由下式表达

单位电能生产成本=资源成本+开发建设成本+经营成本(www.xing528.com)

现行电价的决定依据是单位电能的社会平均生产成本,而不是新电新价时按个别企业生产成本来决定电价。也即开发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之和低,资源价格就高,因为三者之和构成电能生产成本,反之,如果资源较差,即开发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之和过高,已经达到或接近社会平均成本,则资源市场价值应为零或接近零。再则,两者之和超过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则资源价值为负值,如防洪工程中的附属水电站,政府必须贴钱,才有投资者投资建设整个防洪工程和水电站。因此,在全省或全市(县)范围电价基本统一的前提下,水电站获利程度完全取决于资源的优劣,通过资源有偿转让或公开拍卖,使水电站建设者开发成本趋于一致,不失为一种平抑电价成本的有效办法。这里也可以用地租理论来说明这个道理:农民向土地所有者交纳的地租是有级差性的,这是因为土地有优等、中等和劣等之分,级差地租是指雇佣工人在肥沃程度较高或位置较好的土地上创造的超额利润转化的地租,绝对地租是无论优、中、劣各级土地都必须交付的地租,在水电资源开发中,水电资源拍卖所得是由于资源条件优势不同等自然条件引起的,我们可以认定其为由于每千瓦装机成本不同引起的级差地租;单位电能收取的固定水资源费是根据资源规模大小收取的绝对地租。

3.水电资源有偿转让的相关问题

要建立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源转让市场机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部门在进行资源有偿转让前,应先做好规划,掌握区域内资源情况,要根据投资额大小在相应广度的媒体上披露信息,破除由于投资额度大形成的进入壁垒。

(2)对综合性利用的水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承担防洪除涝等社会公益性功能的项目,其市场竞价结果有可能使开发权的价格为“负”,即国家财政需要贴钱给投资者。实际上,政府的贴钱数额与资源转让价格之和就是投资者对项目中除发电功能以后其他公益性功能的投资额,这部分投资本身就应该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因此,开发权转让价格实际上还是正的,表面上的“负”价格与稀缺资源的市场配置理论并不矛盾。

(3)在参与者数量太少不足以引起公开竞拍的条件下,双方应采用协议有偿转让机制,但必须体现一定量的资源价格,从根本上消除历史发展可能带来的法律纠纷。

(4)政府有意扶持投资者时,可以采取资源股的形式入股,但股权属国家所有,而不为当地居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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