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三种现象实际上反映了三对矛盾,即投资者与当地居民、投资者与投资者、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浙江省经济的市场化和民营化程度比较高,由于利益驱动,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在所难免,正是这种矛盾的运动更进一步推动浙江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笔者用制度经济理论来阐述利益主体之间的这些矛盾及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哪些方面应有所作为,哪些方面应有所不为。
1.新制度经济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主张经济学应该研究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本来面目,也即现实中的人性,它对新古典经济理论体系中关于“经济人”理论进行修正,“经济人”行为的两大基本假定修正成三大特征:①“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单个消费者在一定的预算约束下,选择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使自己所得到的效用最大化。厂商在一定的成本和市场需求的约束下追求利润最大化。②“经济人”行为的有限理性。在现实生活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面临的往往是一个复杂而且充满不确定性的环境。尽管人们总是有意识地想把事情做得最好,但是由于人们从事决策或问题求解所需信息是一种稀缺性资源,且人的理解能力和计算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人的理性是有限的。③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由于“经济人”的这三个假定,所以社会需要设定各种制度安排(如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国家的规章制度、法律等),以便完成以下内容:①约束人的行为,从而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②减少由于不完全理性带来的风险,在交易过程中,人们不可能在合约中对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给交易当事人所带来的收益或风险作出详细的规定,只有通过设立制度或进行制度创新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风险,协调不完全契约引起的利益冲突。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法律制度、企业组织、市场组织和社会文化制度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活动的研究。而人与人之间的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产权界定。水电资源开发中完全有市场经济属性的经济人就是资源开发业主,因此,本文从“经济人”的特性出发以产权理论为基础研究水电开发过程中“经济人”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2.产权与水电资源开发权——维护国家利益
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是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每个人的自利行为都要受到资源约束。如果不对人们获得资源的条件和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也即产权安排,就会发生争夺稀缺资源的利益冲突,以产权界定为前提的交易活动也就无法进行。因此,通过建立产权制度,能够让人们知道应该如何获得资源,以及在什么样的权利范围内可以选择和使用资源。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能够抑制人们通过分配性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倾向,激励人们通过生产性努力来增加收益。
完整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我们不能把产权视为所有权、使用权、权益权和处置权的简单加总,而是在可转让条件下产权的全部权利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形态,以及产权内部各种权利之间的边界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会造成资源配置效率的递减,引起市场障碍。因此,在产权界区明确的条件下,还必须通过竞争,排斥垄断,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对资源配置是单一的行政手段。国有公司按国家的发展计划和指令实施开发,其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是统一的,利益主体是单一的。进入市场经济后,“经济人”——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社团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呈现出利益主体多样性。由于各利益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时,自然禀赋、资本和经济人的激励行为不同,同样的资源在不同的“经济人”面前会出现不同的经济效率,如在某些国有企业中,由于缺乏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投资者追求的目标与经营者的目标不一致,使资源开发效率低下。在资源开发中,由于经营者利益与企业所有者所追求的目标一致,其开发资源的效率会比较高。
水电资源开发权属于资源使用权范畴,“经济人”一旦获得开发权,其使用权就应当以契约形式签订下来,确定投资者所得利益的边界条件,否则会由于“不完全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等导致国家和居民等任何一方利益的损失,当然同样存在由于国家和居民的某些行为导致“经济人”的利益损失,因此,国家要利用国家机器对“经济人”行为进行保护和规范,本文第一部分小水电开发权转让中出现的三种现象实际上就是三对矛盾,也即“经济人”与国家、当地居民之间的矛盾。既然水电开发权可以用契约的形式签订下来,那么在契约中必定能明确这三个利益主体(政府部门、当地居民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国家的代表——政府部门的义务是出让水电资源的使用权,使国有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通过资源配置,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水电开发权有偿转让体现了资源使用权的出租,租金应归国家所有。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如何测度资源使用权的租金问题,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占有和利用资源所进行的生产和经营是通过机会均等条件下的竞争而形成垄断的,但考虑到这种垄断所造成的垄断价格和利润率高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市场价格和平均利润率,因此,有必要使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垄断利润”归于财政,这符合资源配置的补偿原则。水电资源通过市场配置,确定投资开发业主的同时,产生一个资源开发权转让价格,开发者按这个价格支付资源费,这个资源费就是政府资源配置补偿收入的一部分。不管建什么水电站,无论山区高水头还是河道中低水头水电站,水电作为一种资源,其开发权始终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国家的利益始终应该得到体现。(www.xing528.com)
3.水资源的公共物品与水电开发的公共选择——维护当地居民的利益
水资源在进入水电资源开发范畴以前,属公共物品,即指那种能够同时由许多人消费的服务和产品,其成本和效用通常不随消费者人数的变化而变化,公共物品的最显著的特征便是其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即公共物品一旦生产了出来,则不论某人是否为它的生产付出了费用,都无法排除他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
水资源在开发前属于当地居民的公共物品,附近村民都可以消费水资源,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任何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但水资源在作水电资源开发时,通过引水工程将水引到下游或另一流域进行发电,改变了水的自然分布特性,即使不引水而通过本流域水库蓄水坝后发电,也从时间空间上改变了自然水流,肯定会由于水电开发带来对当地居民的用水影响。由于水资源的概念侧重于水量,而水电资源的概念侧重于水能,决定水能大小的因素除了水量以外,还有水头。作为水电投资者总是千方百计增加水量和水头,即追求利益最大化,这势必会导致投资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矛盾,甚至爆发冲突,实际上由于水电开发影响了他人对水资源这个公共物品的消费,因此,水资源在这一特定的环境下变成非公共产品,那么如何协调投资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矛盾,即分配这个非公共物品呢?我们可用一言概括之,“两权相利取其重,两权相害取其轻”。当地居民阻止水电开发对国家和开发商造成的利益损害与水电站建成后对居民造成损害孰重孰轻呢?由于这两者很难量化,我们就很难判断。因此,我们不去考虑由于水电开发可以降低煤耗,从而降低环境影响成本,仅仅从微观经济角度分析投资者和当地居民的因素。这里显而易见的是,投资者如果在水电开发中采用了引水或跨流域引水工程,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明显的经济效益,我们设定增加的收益为ΔB,由于增加ΔB,造成当地脱水段居民(本流域引水)或整个下游段居民(跨流域引水)用水不方便,也即ΔB是在居民用水不方便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这里有一种制度要求,即居民和开发商都需要一种制度来界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随着经济发展,作为清洁的、可再生能源的水资源开发势在必行;而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所以居民用水的质量保证作为人民生活水平的一个指标当然也不容侵害。在长期冲突的众多矛盾中,在强烈的制度要求下,渐渐地有了相应的制度供给,政府部门制定的流域水资源规划中的供水和水电开发专业规划就是这样一种制度供给,由它来决定水力资源开发对当地居民用水影响的合法性。这种规划是一种公共选择吗?显而易见不能代表公共物品的消费者的意志。否则,政府部门对水资源开发权转让后,还会有那么多老百姓反对吗?私人物品的选择通常是个人的私事(以不存在外部不经济行为为前提),而公共物品选择的途径应该是集体选择行为。集体选择是指各有关者依据某种协商规则,通过相互协商而确定集体行动的方案的过程,协商规则一般指投票规则。集体选择和个人选择是不同的两种选择机制,个人选择适用于私人物品,表现了个人在商品市场中用货币“选票”进行的购买,集体选择适用于公共物品,表现为公众在政治活动中用选票进行表决。民主制度下的公共选择有多种方式,常用的有:①一致同意规则;②多数同意或多数票制。对小水电开发的听证会制度就是这种集体选择的一种方式。
在小水电资源开发作出集体选择后,投资者由于引水或跨流域引水造成居民用水不方便,应在投资开发成本中增加库区和下游居民的补偿金,对受损居民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4.交易成本与优化投资组合——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所谓交易成本,是人与人打交道的成本,它是相对于人与自然打交道的生产成本而言的,交易成本均成了人的经济活动的主要部分,往往比生产活动的成本更为重要。人们为了得到交易所提供的服务,必须投入各种稀缺资源。例如,为了购买一套设备,寻找合适的卖主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与卖主协商、讨价还价,签订有关契约也需要花时间和精力;聘请某个专家检查这套设备是否符合契约上规定的规格、质量和功能等标准,必须付出时间和货币;如果经过使用证明这套设备不符合标准,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还需花时间和货币。这些花掉的时间、精力、货币都构成了交易成本。水电资源开发中,业主与库区移民、下游居民之间协商、调解直至最后签订协议,支付补助款等一系列过程中所付出的精力、时间和货币构成了水电站业主与居民之间的交易成本,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出的水事纠纷增多,人民来信来访不断都说明了近年来水电开发交易成本逐年增大,如遂昌应村水电站动用武警公安部队才平息事态解决纠纷,可见交易成本之高。
业主与居民之间的纠纷主要体现在双方对货币赔偿数额观点不一,双方都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这个交易过程,因此,也不排除任何一方非理性的行为出现。投资者对居民补偿的办法可以采用多种办法,包括货币补偿、居民货币、土地入股,设定干股,安排劳动力就业等。但最终选择哪一种主要决定于交易成本的高低。对政策处理简单,现金补偿数额小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现金补偿。而对交易过程中讨价还价,花精力多,或补偿资金占总投资比例较高的项目,应把外部矛盾内部化,即改变投资组成结构,允许当地村民和村政府作为股东之一,与业主共同开发水电资源,通过调整股份的比例或设立干股来解决矛盾,即有关居民的矛盾纠纷由作为股东之一的村政府或居民自己负责解决,降低了双方的交易成本。从理论上讲,企业和市场是两种不同但又可以替代的交易制度。市场的交易是由价格来协调的,而企业的存在将许多原属于市场的交易“内化”了,在企业内部,行政命令取代了价格机制成为生产活动的协调机制,企业通过内化市场交易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因为交易成本的节省是企业产生、存在以及替代市场机制的唯一动力。事实上,股份制水电站中,不仅应让村民或村(镇)政府入股,还可以让电力企业占有一定股份,方便企业今后上网与结算,也是降低交易成本,使外部矛盾内部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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