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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背景:莲都区严溪水电站建设引发群体性事件

时间:2023-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莲都区严溪水电站,本届村政府班子对上届政府班子决定的水电站建设项目不予支持,并煽动群众阻止工程建设,造成严重纠纷,引起村民群体性事件。积极探索开发权有偿转让机制,有偿转让所得归国家所有,以充分体现水电资源国家所有性质,建立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水电资源开发市场机制。

问题背景:莲都区严溪水电站建设引发群体性事件

1.焦点之一

进入2001年,有关小水电的水事纠纷明显增多,群众来信来访不断,永嘉县张溪水电站、天台县大港水电站、丽水莲都区严溪水电站、黄岩柔极溪五级水电站和望春水电站、泰顺凤岙潭水电站、景宁景润水电站……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电站业主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矛盾,有些甚至发展到集体上访、群体斗殴的程度,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影响了小水电开发的环境,各级政府都花了较大力气进行矛盾的调处。根据矛盾双方展示出来的表象,笔者进行了深入调研,这些矛盾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4种类型。

(1)老百姓预期水电站建成后由于水库回水造成上游村镇防洪标准降低,要求停建水电站。如泰顺凤岙潭水电站、天台大港水电站等。

(2)由于引水发电预期会造成对下游居民和环境用水的负面影响,引起老百姓的不满。如景宁的景润水电站、永加张溪水电站等就属这种情形。

(3)业主一味追求的经济效益,置有关规定于不顾,造成村民与投资业主处于矛盾的对立面。如青田县巨浦水电站业主改变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方案,改为异地重建,实施跨流域引水,导致当地居民强烈不满,要求政府部门主持公道,维护老百姓的权益。

(4)基层组织内部矛盾引起水电站建设工程被迫中止。其中既有前后届村级领导班子的矛盾,也有同届政府内部的矛盾影响到水电工程建设。如莲都区严溪水电站,本届村政府班子对上届政府班子决定的水电站建设项目不予支持,并煽动群众阻止工程建设,造成严重纠纷,引起村民群体性事件。

笔者把这4种类型说成是表象,确实是因为它们之间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其内在的经济动因是一致的,即所有矛盾都是水电站的预期收益分配方案引起的,矛盾的几方都知道水电站是经济效益明显的企业,都想利用各种与水电站相关的因素,取得水电资源开发权,或电站效益的分配权和处置权。其结果是影响水电站的建设进程,导致“投资”和“精力”的损失。

2.焦点之二

由于水力资源开发权获得的机会不均、股份分配不公引起的纠纷明显增多,如黄岩柔极溪和望春水电站的矛盾是由于当地村政府所占股份比例偏低引起的,景宁县林圩水电站是两个投资者争相投资,并造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重大。为了减少矛盾,让人人都有机会参与水电开发,浙江省部分市、县率先实施资源的市场配置,对开发权实行有偿转让。(www.xing528.com)

(1)飞云江流域的珊溪水库坝后一级水电站,开发权于2001年4月16日在文成县城公开拍卖,共有30位投资者参与竞标,经现场公证开标,最后投资者以362.1万元的最高报价中标,并于4月26日,交清了报价款,签订了转让协议,取得了开发权。该水电站总装机容量3000k W,由于在其上游约2km处有多年调节的龙头水库——珊溪水利枢纽(总库容为18亿m3,兴利库容为7亿m3,电站装机20万k W),使该水电站设计多年平均发电量达825万k W,工程总造价仅1946万元,经济指标是全省规划水电站中屈指可数的。

(2)云和县政府以660万元的价格将该县金坑口水电站(装机容量1.6万k W)的开发权协议转让给云和县金坑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金坑口水电站位于该县沙铺垄水电站下游,沙铺垄水电站为股份制水电站,于1997年动工,经过三年建设,水库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蓄水验收,水电站其他主体工程亦已完成90%以上,整个工程接近尾声,但由于某些股东中途放弃投资,致使1329万元资本金未能到位,水电站迟迟没能投入运行。为了解决沙铺垄水电站的资金短缺,2001年初县政府召集县水利水电实业公司、县电力公司和沙铺垄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协调,达成一致:由金坑口水电公司出资2000万元给沙铺垄水电站,其中660万元用于购买金坑口水电站水电资源开发权,并作为县政府的资本金注入沙铺垄水电站,1340万元用于分摊沙铺垄水电站已投入的与金坑口水电站共用设施部分的投资。支付以后,金坑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取得金坑口水电站的开发权和公用设施(包括进厂公路、11万k V线路和变电设施、通讯线路等)的使用权。

(3)丽水市政府分别以160万、74万、65万的价格协议转让瓯江干流上的三溪口水电站、外雄水电站、五里亭水电站开发权,水电站的土地和水力资源使用期限为50年,50年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浙江省宏发能源有限公司、杭州凯利达有限公司、中国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开发权60日内组建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并在一年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上报,并力争完成审批。

3.焦点之三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浙江省水利厅和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将小水电资源及其开发权的管理纳入其日常工作范围。

(1)2001年8月,浙江省水利厅召开全省小水电工作会议,把小水电资源及其开发权管理作为本次会议的主题,会议形成共识,小水电资源有偿转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小水电发展中的制度创新,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2001年8月29日,浙江省水利厅下发浙水电〔2001〕7号《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通知着重强调小水电政策处理工作和对加强小水电资源及其开发权转让行为管理,项目建设引水首先要满足当地乡村人畜饮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和必要的生态环境用水,处理好居民与投资者的利益关系。积极探索开发权有偿转让机制,有偿转让所得归国家所有,以充分体现水电资源国家所有性质,建立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水电资源开发市场机制。前者体现了水电开发中当地居民的权益保障,后者则是国家利益的体现。

(3)2001年12月丽水、松阳、遂昌等市、县率先在水电资源及其开发权管理方面进行试点。松阳县政府出台了《加强自然资源开发权管理办法》,并以松政发〔2001〕98号文转发了县水利局《松阳县水电资源开发权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从2001年9月1日起凡该县境内水力资源开发权均实行有偿转让,获得开发权的单位、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办妥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二年)实施开发,超过期限未开发的项目由县政府收回其开发权。开发权允许有偿转让,但事先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遂昌县和丽水市也在积极制定相应的电力资源开发的有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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