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型水电站进行技术改造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改造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水电站原有的设备和设施,对改造部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优良。
(2)技术改造前,业主单位应做好运行情况总结、基础资料分析和设备性能测试,并委托设计部门或咨询机构做好编制技术改造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准备工作。
(3)技术改造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设备,提高设备和设施的技术性、先进性,改善运行条件,尽量恢复或增大水电站的设计发电能力,保证发电系统、引水系统及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
(4)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评价,按照水利部SL16—95 《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执行。
(5)对于水电站关键设备(如水轮机、发电机等)或较大的技术改造,要进行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可参照SL168—96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执行。
水电站的技术改造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1.主机设备
(1)水轮机的技术改造应优先选用能量指标先进、空化特性优良、运行稳定性良好的转轮,以保证技术改造的先进性。
(2)改造方案选定的水轮机主要参数 (设计水头、标称直径、额定转速和输出功率等),既要考虑到原水电站的引水系统和水轮机流道尺寸及发电机同步转速等限制条件,又应将水轮机调整到较优的工况区运行,以保证技术改造的合理性。
(3)改造方案应能改善水轮机的运行工况,提高效率,增加年发电量,以保证技术改造的经济性。
(4)对于多泥沙河流上的水电站,水轮机的技术改造应与采取抗磨蚀措施相结合,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大修间隔时间。
(5)发电机的技术改造应考虑与水轮机在容量上互相配合,根据原设备的实际情况与制造厂家研究协商,采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工艺,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和改造范围。(www.xing528.com)
(6)对于推力轴承、导轴承瓦温过高,经常发生烧瓦事故者,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改进结构型式,采用新型材料,增强冷却效果。
(7)对于增容改造的机组,原机组相应可利用的受力部件或构件,应进行校核计算。
2.水力机构辅助设备、电气设备及运行自动化
水轮机进水阀漏水量超过标准规定值时,应更新进水阀或改进进水阀的密封型式。
对增容改造的机组,应重新校核原调速器的调速功是否足够,或根据电站在系统中的地位和实际运行情况,重新选择合适类型的调速器,并对机组和压力引水系统的调节保证参数进行校核计算。油、气、水系统的设备也应做相应的校核或改造。
对增容改造的机组,应对厂内桥式起重机及支承结构、机组的承重结构等进行校核计算。
主变压器额定容量应不小于发电机的额定容量;能耗较高的老式变压器应逐步更换为节能型变压器,以配电变压器充作主变压器的水电站,应更换或改造为升压变压器。
厂用低压母线为单母线分段接线的水电站,应增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接在主电路中的高压电气设备,应满足各种可能运行方式下回路持续工作电流的要求和动、热稳定要求。增容改造的水电站,还应校核断路器的开断电流,新选用的高压开关柜必须满足“五防”要求。
任何型式和容量的水电站,当保护装置动作时,应在没有运行人员干预的情况下,实现自动停机;有条件的水电站可采用微机监控系统或逐步改造为无人值班或少人值班的遥控电站;水电站自动化技术改造后宜符合SDJ337—89 《小型水力发电站自动化设计规定》的要求。
没有事故照明设施的水电站应补装事故照明设施;操作电源不满足要求的或比较落后的水电站,应逐步进行更换和改造;水电站的运行条件也应得到逐步改善。
水电站经过技术改造以后,机组的输出功率应达到或超过技术改造的预期值。在额定工况下,单机容量小于500kW的机组,机组段综合效率不应低于70%;单机容量在500~3000kW的机组,机组段综合效率不应低于75%;单机容量在3000kW以上的机组,机组一般综合效率不应低于80%。机电设备改造部分的设备完好率达到100%,一般发电机的噪音不大于85dB,卧轴高转速(n≥1000r/min)机组的噪音不大于90dB。多泥沙河流上的水电站水轮机的大修间隔也不应少于2年。导水叶的漏水量不超过额定流量的1%,水轮机进水阀的漏水量不超过GB/T14478—93规定的标准。对应辅助设备的改造安装质量应符合GB8564—88规定的标准。小型水电站重要设备、设施整体技术改造,应做好工程验收工作,工程验收的标准可参照SLl68—96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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