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从业人员享有四项权利
1)知情、建议权。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检举、控告权和合法拒绝权。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遇险停、撤之权。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享受工伤保险和索赔权。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依据《国家安全法》,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遵守以下安全生产义务
(1)从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2)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2)用人单位应遵守的安全生产义务
1)提供所需教育培训、监督及工作管理制度的义务。(www.xing528.com)
2)提供作业装置,作业装置的危险部位须设有效防护的义务。
3)确保工作地点有充足的照明的义务。
4)在工作地点提供急救设施的义务。
5)遵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规定。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
1)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双证上岗,即具有技术等级证(特种作业资格证)和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基本条件有三个:①年龄满18周岁;②身体健康,无妨碍本职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近视、色盲、听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精神病和案发性昏厥等);③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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