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规定,国家及地方(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①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②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③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扣押。
2)在申请办理许可、校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核准,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经依法取得的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www.xing528.com)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或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当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①对起重机械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包括针对起重机械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过程实施监督检验;对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作业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②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实施使用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注销、安全管理制度等监督检查;并对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起重机械司机、司索、指挥、安全管理等作业人员作业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③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并监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之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和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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