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与客体的概念,源自于哲学范畴。就一般的哲学意义而言,主体是指进行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有意识的人。而客体则指的是人所改造的这个客观世界或客观事实。在公共管理学中,遵循了哲学范畴的概念解释,把公共政策的主体与客体简单地区分为人和事。即公共政策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全过程的个人、团体或组织。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利益集团、思想库、大众传媒和公民个人等。而公共政策的客体则被定义为公共政策所发生作用的对象,包括公共政策所要处理的社会问题和所要发生作用的社会成员(即目标群体)两个方面。其中,公共政策所要处理的社会问题被视为公共政策的直接客体,目标群体被视为公共政策的间接客体。
在这里,公共政策的主/客体关系被按照人与自然界的哲学关系作了解读和定义。这种定义把公共政策及其执行的重点设定在了“人与事”的关系之上。虽然,在政策客体上已经认识到目标群体的重要性,并把目标群体设为间接客体,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公共政策主/客关系上“人与事”的本质。而这种关系的基调决定了公共政策从制定到执行的整个过程的走向和发展,并成为各类问题和矛盾发生与激化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从最基本的哲学意义上讲,主体与客体只是两个用以区分在一个关系中相互作用的双方(或多方)的地位、角色和作用的概念。简单而言,在一个特定关系中,处于主导和决定地位的一方,就是这个关系中的主体;而处于被调整、被关注或被干预的一方,则是这个关系中的客体。客体并不一定是具体的物,它可以是一个存在的实体。根据维特根斯坦在其《逻辑哲学论》中所阐述的,客体即实体,而客体是通过分解事态得到的。这个分解过程是这样的:通过事实分解得到独立的事态,进而对独立的事态的分解得到客体。把客体的分解基础设定在事态而不是事实之上,这对客体的概念和意义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也使得作为哲学基本概念的客体可以更好地适用于人类社会关系领域的研究。与以事实作为分解前提所不同,以事态作为分解客体的前提,客体所获得的属性不再是客观存在性,而是一种客观可能性。这就意味着,客体在其“是什么”的意义上对于事态这个范畴具有依赖性,但又独立于事态本身。因为,客体不仅能够通过分解得到客体的事态,还能够构成另外一些事态。
对于客体的可能性,维特根斯坦作了如下的比喻:一支笔可以在书的右边,从而构成笔在书右边这一事态;也可以在书的左边,构成笔在书左边这一事态。笔的事实是客观的,但是由笔而构成的两个事态,却是相互排斥的。这种排斥关系表明,对于一个客观存在(即事实)来讲,通过客体的可能性可以构成两个甚至多个事态。既然通过分解事态,可以获得客体,而客体的本质又是可以构成事实的可能,这样当事态通过客体的结合得到事实的确定时,就可以经由事态重新合并,回到事实的更上一个层面,即世界(社会)。因此,如果能够确定了客体,就可以最终了解世界(社会),客体对事实和世界(社会)起着决定作用。即“给定了所有的客体,世界是怎么的,也就此决定了”[1]。(www.xing528.com)
维特根斯坦对于客体的阐释,突破了关于人与世界(自然)的关系的认识,为解决人与世界(社会)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路径。在社会关系而言,其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所有在社会生活存在的人与事的关系,最终都要转化为人与人的关系。在这个转化过程中,事是一种客观存在(即事实),但同样的事却往往因为所涉及人员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影响与结果(即事态)。如果我们对各种事态作进一步分解的话,那么,可以在其中找到决定性的核心因素,那就是人(个体或团体)。科尔曼在他的理性选择理论中,也同样提出必须要从行动者的角度来理解他们的行动。换句话说,局外人认为行动者的行动不够合理或非理性,并不反映行动者的本意。因此,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事实的不同态度,会引导产生不同的结果(事态)。在社会公共事务中,如果把公共政策的主/客体定义为“人/事”的关系,那就忽略了社会关系中最本质的核心,即人的可能性。因此,在公共政策关系,只有把它的客体同样定义为人,才能更符合公共政策关系的实际,也只有基于这样的主/客体关系才能更好地分析、解释和指导相关公共事务的处理。
以食品安全为例,不同人群、不同区域对于同一食品安全事件的反应往往是不同的。如果在处理具体食品安全事件时,仅从事件的客观事实出发(即人与事的关系),而不考虑所处的环境、时代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即人与人的关系),所获得的政策效果可能会差强人意,甚至大相径庭。政策执行效果差的原因,如果追根溯源的话,往往可以追溯到政策关系的本源上。因此,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起正确的政策关系和政策关系的导向,即构建一个基于客体导向的食品安全政策与制度的关系。
综上所述,本书对于公共政策客体给予这样的界定,所谓公共政策客体就是指政策所指向的目标群体(个人或团体),包括受到公共政策规范、管制、调节和制约的社会各类成员,以及并非直接相关但却有利益关系的其他相关方,如大众传媒、第三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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