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不同监管模式比较而言,并无明显的优劣之分。监管模式的选择,更多的是一个针对实际的权衡过程。在这个权衡过程之中,除了要考虑食品安全本身所处的历史环境和阶段之外,还必须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的发展进程、政治体制、历史传承、社会习俗、宗教文化,以及社会道德与诚信水准等因素。选择监管模式的时候,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监管模式对于食品安全来讲,其作用只是相对的,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的全部问题。所谓正确的模式选择,只是在特定的社会与历史的条件下,使有关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管得以发挥最大的行政效用。
基于此,我国食品安全在监管模式的选择上,应当注重专业性与综合性的平衡。
无论是泰勒的科学管理,还是韦伯的官僚制度,所依赖的基础都是专业分工。专业化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作用与贡献是无与伦比的。虽然,对于专业化的批评,特别是对于过细分工而带来的庞杂管理体系的批评,成为管理学发展的垫脚石,成就了流派纷呈的现代管理主义体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怎样的管理新理论,专业化始终是现代管理的基础,其中也包括行政管理领域。至今层级制仍然是几乎所有国家政府行政体制的共同选择。而克服专业化管理或层级制的缺陷或弊端,则成为各路新理论、新流派的首要目标和任务。就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调整而言,无论选择怎样的监管模式和体制,都必须首先准确把握食品安全的专业性特点。(www.xing528.com)
由于“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新命题的提出,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的综合性问题,即如何保证食品链全过程的安全;而对于食品安全的专业性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事实上,在“从田头到餐桌”食品链的安全保障中,专业化管理的重要性与综合协调同样的重要。在专业性与综合性的关注中,前者是基础和前提,后者是最终成效的保证。换言之,如果在食品链中不能准确划分专业分工并实施有效的专业管理,那么,任何形式的综合管理与保障都无法起到有效的作用。
强调食品安全的专业性特点,并不是为了证明或支持某种监管模式。在食品链的安全保障方面,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综合性必然建立在专业性的基础之上,而专业性作用的发挥则有赖于综合性水平的提升。对于专业性和综合性关系的把握,是监管体制调整和监管模式选择的一个重要前提。监管模式的选择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任何独立的模式都可以在实践中取得不同程度的融合,因此,在确定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时,无需回避交叉存在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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