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稳定是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保证。有关制度设计及执行有多种成熟的相关理论模型。如早期的西蒙提出的“情报活动、设计活动和抉择活动”。拉斯韦尔提出的七个阶段:情报、建议、规定、合法化、应用、终止和评估。加里·布鲁恩等在拉斯韦尔的模式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创意、预测、选择、执行、评估和终止”的制度程序。所有这些有关制度设计和执行的理论模型,都旨在确保制度形成过程的规范与全面,以及形成后的稳定与有效。
在整个过程中,制度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需要始终保持动态稳定。所谓的动态稳定是指,一方面,制度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必然随着社会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另一方面,由于制度本身对相关社会事务具有重大的影响力,这种特殊性要求制度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必须是稳定的,并且这种稳定必须是有保障和可以预见的。因此,对于制度而言,它的任何变化必须重新回到既有的制度设计程序之中,即重新经历制度设计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制度的修改要比设计新制度更加困难。制度的修改,除了要满足新的需求之外,更要考虑制度执行的历史,为制度相关方的应变准备留有充足的时间和空间,并要对修改后可能发生的变化具有足够的可预知性。突然性的制度变化,既是制度及其制度环境不成熟的表现,同时,也将给相应社会事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任何一项行政制度,都必须具有一定的抗干扰性。(www.xing528.com)
制度的抗干扰性是制度成熟与稳定的标志。抗干扰性是指制度对于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时的反应程度。一项好的制度必须具有较强的抗干扰性,即在相对稳定的时期里,制度的执行不以外部环境的局部变化而发展根本性的改变,也就是制度不能因为个案性的因素而变化。就制度的外部环境而言,影响制度执行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舆论、媒体焦点、经济形势、社会思潮、理论探讨、社会风尚等。这些因素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只有达到一定的质变程度时,才会对社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而当这些变化还只是处于量变的积累过程时,它们不会也不应该产生变革性的影响。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往往由于相关环境和条件的影响,一些非本质性的变化则常常对相关社会制度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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