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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政策执行力中的利益与利益主体探讨

时间:2023-06-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利益客观论则认为,利益是主体所追求的客观事物。从利益关系观角度来看,可以较好地把握食品安全政策的利益平衡。简单而言,食品安全政策的利益,就是主体与客体(食品)之间的以生命健康和营养为基础的积极关系。

食品安全政策执行力中的利益与利益主体探讨

从学术角度来讲,利益的概念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即主观论、客观论和关系论。所谓利益的主观论,就是把利益视为主体对客观事物的内心感受和主观需要。如美国学者庞德(Roscoe Pound)就认为,利益是个体或集团内在的要求、愿望或需要的集中表达,是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而利益客观论则认为,利益是主体所追求的客观事物。如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就明确提出,所谓利益是每一个人根据自己的性情和思想使自身的幸福观与之联系的东西。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而利益关系论则是将利益主观论与客观论的观点加以调和,并避开对利益概念本体的直接解释(这也回避了主、客观论之间的根本矛盾),而是另辟蹊径,从关系的视角对利益作出解释,指出利益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属于主客体的关系范畴。利益一方面表示主体的客观存在和自由发展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表示主体的内在需求只有在与客体的结合中才能得到最终的满足。在这里,利益就成为一个主体与一个标的(客观)之间所存在的“积极关系”。

从利益关系观角度来看,可以较好地把握食品安全政策的利益平衡。简单而言,食品安全政策的利益,就是主体(食品消费方)与客体(食品)之间的以生命健康和营养为基础的积极关系。而围绕这个关系的周围,存在着各不相同的利益相关方。

5.4.2.1 消费者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的最大利益方。作为消费主体,其利益的基本点在于食品的健康与安全。即消费者以得到安全健康营养的食品为首要利益。就消费者利益而言,食品安全的保障是重要的、基本的,但并非是唯一的,影响消费者食品安全利益的其他因素还有,收入水平、生活习惯、消费价格、市场供应,以及食品的存在形式等。这些因素同样参与到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

5.4.2.2 农民

农民的利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以“三农”政策为代表,农业、农民和农村的利益受到来自国家政权高层的重视。由于在整个食物链里,农业是食物供应的基础,而农民是整个国家最大的群体,因此,无论是从食物保障还是社会稳定等角度,农业和农民的利益是无法忽视的。也正因为如此,农民在食品链中的利益得到了特殊的照顾,农业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影响也更为深刻。但是,作为利益主体之一,如对其利益过度强调和保护,则容易使整个食品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发生某种程度的扭曲和变形。

5.4.2.3 食品生产经营者(www.xing528.com)

这里所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指的是除农业环节中种养殖农户外的食品链中其他各环节的食品制造者、提供者和服务者。作为食品的供给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被强调要对食品安全承担过多的责任。特别是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在当前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更是多次被推上了食品安全矛盾和冲突的焦点。而他们作为食品利益主体之一的利益表达,则被淹没在社会舆论浪潮之中。很难想象,作为食品制造、提供、服务的主体,如果他们自身的合法合理利益都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维护,如何寄希望于让他们为食品安全提供充分的保证。因此,食品企业的利益以及利益主体必须得到承认和保护,使得食品企业的合法利益在食品安全体制中得到充分的表达和维护。

5.4.2.4 政府部门

布坎南提出的制度的设计者也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的观点,非常明晰地指出了政府在社会和经济事务管理中的利益地位。在传统的理念里中,政府是以中立、公正的形象出现在各项社会事务领域,其本身并没有特殊的利益诉求。这种观念往往会导致政府行政的绝对化。就食品安全领域而言,一个安全、稳定、可控的食品安全保障链,一定是政府部门的利益所在。但是,就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而言,如何平衡食品安全与社会其他领域的关系,则必然会触动政府的利益取舍。而在不同利益的平衡中,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使得政府部门作为利益方之一不得不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利用行政资源和行政权力来维护政府部门的利益;二是作为利益主体参与到相关利益方的博弈过程之中。虽然传统的做法会促使政府选择第一个路径,但是这种选择将导致政府成为所有利益冲突的最后承担者,政府所要背负的社会责任将是无限的。这种无限责任是任何一个政府都无法承受的。而第二种选择则可以使政府更好地利用其特殊地位和作用,通过主导协调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从而找到一个更为理性的并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平衡点。而这种在协调平衡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同样可以成就政府部门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为,对于政府而言,这一过程可以使政府与市场、公民之间达到最佳平衡状态,并且可以有效管理平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或经济问题。这种平衡的过程和结果,就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美国学者唐纳德·凯特尔(Donald F.Kettl)在《权力共享:公共治理与私人市场》一书中提出的“分享权力”。

5.4.2.5 第三方

在食品安全利益体系中,第三方利益主体是一个笼统的集合概念,指的是与食品安全利益具有非直接关系的社会群体。这些群体与食品的直接利益关系已经通过其他形式(主要是消费者或企业)得到了表达。而之所以将这些群体以第三方的形式提出来并作为食品安全利益的主体,是基于这些群体在现代社会结构中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能够通过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而获得群体的自身利益。第三方利益群体主要包括新闻媒体、专家学者、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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