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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

时间:2023-06-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制。食品安全的法律体制基本覆盖并满足了食品安全保障的社会需要。五是明确了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

重视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

5.1.1.1 我国早期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食品卫生的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53年颁布的《清凉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以此为标志,食品安全(卫生)的法律体制逐步建立并完善。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形式为主体,包括1955年发布的《食堂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59年农业、卫生、外贸、商业四部门联合颁布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以及1960年国务院批转的由卫生部、国家科委、轻工部联合出台的《食用合成染料管理办法》等。

1965年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食品卫生的法律责任。该条例在经历了14年的试行后,于1979年由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在条例正式颁布后,卫生部与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次年卫生、粮食、外贸等六部门共同颁布了《进口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这一时期,食品安全(卫生)的法律保障制度由单项性保障转向了综合性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得到了逐步的认识。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的这一段时间,食品(卫生)安全法律制度由无到有、由弱到强,基本反映了同时期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方向和内容,体现了当时条件政策执行力历史特点。

5.1.1.2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立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设,总体上服从于国家政策的走向,特别是食品安全政策的调整。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食品安全(卫生)的法律制度,正式始于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后文简称《食品卫生法》(试行)〕。这是第一次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对食品安全(卫生)作出法律体制上的安排。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后文简称《食品卫生法》)。以《食品卫生法(试行)》和《食品卫生法》为主线,形成并完善了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政策执行进入成长期。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后文简称《食品安全法》)替代《食品卫生法》,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制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制。这一体制,包括互成体系的各项大法,如《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后文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后文简称《行政许可法》)等,以及以大法为基本的各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食品安全的法律体制基本覆盖并满足了食品安全保障的社会需要。这说明我国食品安全政策执行进入了成熟期。

5.1.1.3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体系

有关食品安全的国家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www.xing528.com)

第一,《食品安全法》。2009年颁布,共十章104条。该法对食品生产和加工(即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即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主要包括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食品安全法》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的新形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一是加强了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提出了从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保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性理念。二是明确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将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三是制定了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四是强化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把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提高到更加重要的地位。五是明确了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规定今后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宣传广告中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与该产品生产经营者均是连带责任。六是明确了对保健食品管理的法律要求。七是把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提法以大法的形式予以确立。八是对食品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理力度。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后文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颁布,共八章56条。该法对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统称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作出法律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互为补充,构成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基础。

第三,《行政处罚法》。1996年颁布,2009年修订,共八章64条。《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执行,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具有深远意义。该法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对设定处罚权、决定处罚的依据和实施处罚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廉政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建设。《行政处罚法》是《食品安全法》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后文简称《行政强制法》)。2011年颁布,共七章71条。《行政强制法》是法治理念在我国的进一步落实,反映了我国法治的进步,旨在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规范政府的权力秩序及行政官员的权力利益。该法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对于在当前形势下如何更好地运用和执行《食品安全法》,处理好从严执法与有序执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制约和保障作用。

第五,《行政许可法》。2004年颁布,共八章84条。《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该法对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行政许可行为,如食品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餐饮许可证等的设定起到规范和制约作用。

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后文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后文简称《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1999年颁布,共七章43条;《行政诉讼法》1990年颁布,共七章75条。这两部法律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设定,分别从行政和司法两个途径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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