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巡视检查内容如下:
1)各类继电器外壳有无破损,整定值的位置是否变动。
2)查看继电器有无触点卡住、变位倾斜、烧损伤、脱轴及脱焊等情况。
4)各种信号指示是否正常。
2.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
1)在继电保护装置运行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时,应加强监视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2)继电保护动作于开关跳闸后,应检查保护动作情况并查明原因。恢复送电前,应将所有信号全部复归,并记入值班记录及继电保护动作记录中。
3)检修工作中,当涉及供电部门定期检验的进线保护装置时,应与供电部门进行联系。
4)值班人员对保护装置的操作,一般只允许接通或断开压板,切换转换开关及卸装熔断器等工作。
5)在二次回路上的一切工作,均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有与现场设备符合的图样依据。
3.技术管理
1)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投运时,应具备如下技术文件:
②制造厂家提供的装置说明书、保护屏电气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③新安装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
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和程序通知书。
⑤制造提供的软件框图和有效版本说明。
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专用检验规程。(www.xing528.com)
2)运行资料应由专人管理,并保持齐全、准确。
3)运行中的装置进行改进时,应有书面改进方案,按管理范围经继电保护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允许进行。改进后,应进行相应的试验,并及时修改图样资料和做好记录。
4)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所管辖的微机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应按照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装置本身进行评价。对于不正确动作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对策,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5)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直接管辖的微机保护装置应统一规定检验报告的格式。对检验报告的要求应完整,包括:被试设备的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装置的额定值;检验类型;检验项目名称;检验条件和检验工况;检验结果及缺陷处理情况;有关说明及结论;使用的主要仪器、仪表的型号和出厂编号;检验日期;检验单位的试验负责人和试验人员名单;试验负责人签字。
6)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和装置检验,同一电业局(公司)、发电厂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型号不宜过多。
7)35~110kV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有基层局的应用经验总结,经省电网公司复核并同意后,方可推广应用,做到同一地区微机保护装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8)各电业局、发电厂对每一种型号的微机保护装置应配一套备用装置。
9)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有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4.整定值和程序管理
1)各网调应根据现行的规定制定220~500kV电网微机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原则。
2)各网调应根据现行的规定制定35~110kV电网微机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原则。
3)现场微机保护装置整定值变更,应按整定值通知书的要求执行,并按照规定日期完成。
4)旁路断路器代线路断路器时,若旁路与被代线路的电流互感器变比(电流比)相同,则旁路微机保护装置各段整定值与被代线路保护装置各段整定值相同。
5)整定值变更后,由现场人员与调度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调度人员和现场运行人员应在各自的整定值通知单上签名和注明执行时间。
6)110kV及以上系统微机保护装置整定计算所需的电力设备及线路的参数应使用实测参数值。
7)各网调应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保护装置程序,各网调应设继电保护试验室,新的程序通过试验室的全面检验后,方允许在现场投入运行。
8)微机保护装置的程序变更应按主管调度继电保护机构签发的程序通知单严格执行。
9)微机保护装置整定值通知单和程序通知单应设专人管理,登记在册,定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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