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鼓励地方政府发挥首创精神,探索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方法,示范带动全国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提升,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14年部署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行动。2016年3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被写入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成为国家“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2016年9月下旬,国务院食安办出台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2017版)》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统一评价和管理办法、创建标准和行动指南。
自2014年创建以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试点城市不断扩大,截至2016年12月,已覆盖包括31个省(区、市)所有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基础较好的地级市在内的67个城市。据初步统计,67个试点城市现有全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82968人,食品安全年工作经费达48.81亿元,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车辆11144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价值21.98亿元,食品安全年现场检查612.31万户次,食品检验年样本量210.56万批次,年均查办食品安全案件8.62万件。第一、第二批试点城市创建前后对比显示,创建后食品安全现场检查量增幅达28.41%,食品检验样本量增幅达20.98%,查办食品安全案件增幅达16.29%。[3]
各创建城市注重引导全民创建,政府部门、企业主体和社会各界“三位一体”整体联动,地区社会共治格局初步形成,公众食品安全知晓率不断提升,创建参与度和支持率继续攀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品牌效应初步显现。2016年7—8月的第二批试点城市中期评估结果显示,75%的受访者关注食品安全工作,95%的受访者支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75%的受访者支持把“群众满意”作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衡量标尺。[4](www.xing528.com)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着创建进展不平衡、顽疾治理成效不大、创新成果转化利用不足、舆论宣传氛围营造不够等问题。各地要把创建工作真正作为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来抓,统一调配部门资源和社会力量,充分激发创建活力和合力,加速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市场。树立标杆,提高示范创建的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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