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加拿大政府出台了《加拿大食品安全法》,并于2015年正式实施。最新法案整合了现有的四部食品安全法案,包括《水产品检验法案》《加拿大农产品检验法案》《肉品检验法案》以及《消费者包装与标识法案》,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提供给加拿大居民的食品尽可能安全;重点关注不安全操作,保护消费者权益;对可导致健康和安全风险的行为实施更严厉的处罚;给予检查员更多权力,强制要求食品生产商定期提供标准格式的信息;对进口食品提供更强的监控;所有食品建立更加统一的检查制度;加强食品的可追溯性(Traceability)。
《加拿大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简化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增强不同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实现整个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将《加拿大农产品法》《水产品检验法》《肉类检验法》三部法律的全部条款和《消费者包装与标签法》中与食品相关的条款一并纳入。先前的《食品与药品法》将以单行法律的方式继续存在,规制加拿大境内不适合食用的一切食品,包括仅在省内出售的食品。其他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包括《种子法》《饲料法》《动物健康法》《植物保护法》《加拿大食品检验机构法》等15部均做了相应修订。
(2)扩展“禁止行为”的范围,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高法律处罚力度。在《食品与药品法》与《加拿大食品检验机构法》规定的“禁止行为”(Prohibitions)基础上,增加了规定“欺诈”“篡改”和“传播错误或误导性信息”[12]等行为的条款。“欺诈”是指在生产、备制、包装、标识、销售、进口和宣传食品的过程中,就食品的特征、质量、价值、数量、成分、优点、来源地和生产或备制方法做出虚假的、误导性、欺骗性或可能导致他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方式。(www.xing528.com)
(3)明确并进一步加强检查员的权力。为执行该法,检查员在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有权进入属该法规制的某行为实施地或物品所在地,进行检查、检验或提取样本,打开现场物品的包装,检查、复制或提取现场的部分文档,要求现场物品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搬离、不搬离或限制搬离属该法规制的某物品,使用现场的计算机或其他设备检查或复制数据,拍照、录音或绘制简图,要求在场人员明确身份,要求在场人员停止或开始实施属本法规制的行为,禁止或限制进入现场,为检查、检验或提取样本的目的,将现场的任何物品搬离。检查员有权查封、扣押其有合理依据认为违背该法的物品。但如果检查员需要进入的场地属私人居所,其在未获得居住人同意或搜查令的情况下无权进入。
(4)强化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在原有法律规定,禁止一切可能不安全的食品进入加拿大的基础上,《加拿大食品安全法》增加了要求进口商(包括个人和企业)登记和取得许可的条款,并将取得登记和(或)许可作为进出口某些规定的食品的前提条件。取得的登记或许可不得转让。至于准许登记和发放许可的条件,由《加拿大食品安全法》的相应实施条例另行规定,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部长有权增加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条件。并且根据相应的实施条例,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部长有权修订、暂停、取消或续展上述登记或许可。
总之,《加拿大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适用于所有食品的更为一致的食品检验体制;加大了对危及消费者健康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管;强化食品追溯能力。最新的食品安全新法案在强化食品安全的同时,还可帮助食品企业更好地理解与遵守食品安全法。与此同时,新法案还加大了对食品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食品违规的最高罚款额度提高至500万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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