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种类多,涉及面广。欧盟食品法律法规种类多,涉及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领域;与法规相关的标准也很多,如欧盟涉及农产品的技术标准有两万多项,这些标准为制定各方面的法规提供技术支撑。
(2)系统性强。欧盟特别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连续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抓住了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范围包括了农作物的生态环境质量、生长、采收及加工的全过程。整个法规体系形成一条主线,多个分支,脉络清晰的框架。各个法规间相互补充,系统全面。
(3)科学性强。欧盟要求所有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即运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种模式。风险评估的基础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包括食品或饲料的各个环节得到的数据、疾病监督网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分析等;科学地协调与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核心;风险交流也需要科学信息的广泛产生和及时获取,这些都体现了欧盟法规的科学性。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下设的8个专门科学小组由独立的学科专家组成,各小组分工明确,为制定食品安全法规提供科学依据。(www.xing528.com)
(4)可操作性强。欧盟将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相融合,对于政府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如欧盟的许多食品安全法规标准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前部分是政府管理的程序性要求,后部分是具体的技术性要求,操作简便。
(5)时效性强。欧盟的许多食品安全法规都经过了多次修改,如欧盟发布的28个农药残留法规,到目前已经进行了50多次的修改,可见其效率之高。欧盟食品条例或指令一般在原始条例或指令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根据需要随时发布新的条例或指令修订其中某个或某些条款。所以,在欧盟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中同一管理对象常有不同年代的管理规定同时存在,可见其制定法律的延续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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