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两个国际组织FAO和WHO的附属机构,其职权的分配也相应地依赖于两个上级组织的权力下放与授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被赋予了非常重要的职权,包括了独立的规范性权力和作为协调国际食品标准推动者的权力,这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基础,使其在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治理领域中具有优势地位。因此,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将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和食品标准国际融合与统一的主要推动者。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所有工作的核心内容是质量控制,其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食品生产商和加工商的利益是同等对待的。制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准则或规范的关键因素是以科学为基础,采用风险分析的原则与方法。2003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通过了《食品法典框架内应用的风险分析工作原则》,从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个方面进行描述,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FAO/WHO专家联合机构和磋商会议提供指导;食品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食品污染物法典委员会等基于风险分析原则分别制定了应用于各自委员会的相应风险分析原则,为各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指导。
而且,质量保证体系已成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的重点,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经通过了应用HACCP体系的指南,并把HACCP看作评估危害和建立强调预防措施(而非依赖于最终产品的检测)的管理体系的一种工具,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非常强调和推荐HACCP与GMP的联合使用。(www.xing528.com)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已经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者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的重要参考标准,同时,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观念以及消费者的意识已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对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平食品贸易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1985年联合国第39/248号决议中强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作用,为此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南采纳并加强了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应用。2003年2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特别会议强调,优先考虑发展与保护消费者健康相关的标准。《国际食品法典》中的商品标准、通用标准、最大残留量、建议操作规范和准则都包含食品安全的规定。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与国际食品贸易关系密切,针对业已增长的全球市场,特别是作为保护消费者而普遍采用的统一食品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均鼓励采用协调一致的国际食品标准。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产物,SPS协议引用了法典标准、指南及推荐技术标准,以此作为促进国际食品贸易的措施。因此,法典标准已成为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律框架内衡量一个国家食品措施和法规是否一致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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