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及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并陆续发布实施了2157项食品标准,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和贸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上形成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四个层次标准在内的结构相对合理、门类基本齐全且具有一定配套性的体系。标准体系与我国的食品产业发展、食品安全水平、保证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基本相适应。
食品安全标准在整个食品行业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于生产者而言,对其生产加工起着规范作用;于消费者而言,对其购买消费食品起着引导作用,于监管者而言,对其有效监管市场起着规范作用。我国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一条配套性相对完善,门类相对齐全的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方面的食品标准体系。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数据统计,我国与食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达1822条,行业标准3178条,地方标准近万项,企业标准几十万项。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近几年,我国也加大了对食品标准的整合与重塑,食品标准初具规模,但是只有通过对整个食品标准体系的梳理,以风险分析为科学依据,才能促成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重构,使标准日趋合理化与科学化。
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强制性食品标准接近5000种,散落于数个国家部委。食品涉及农业、轻工、商业、供销、粮食、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少部分与技术法规相似的技术性规定见诸各种法规、条例和部门规章中,而大部分则以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存在,如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https://www.xing528.com)
按食品标准的属性,我国将食品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食品标准。强制性食品标准包含食品安全限量标准。如: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GB2763—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要求和方法、食品添加剂及使用要求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卫生要求、食品标签标志标准、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管理的重要产品标准等。其他标准为推荐性食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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