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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与食品安全相关性分析

时间:2023-06-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食品安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相关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把详细情况告知消费者。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我国刑法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国家法律与食品安全相关性分析

国家专门针对保障性的食品安全的法规越来越健全,目前,我国颁布和正在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三十几部,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主要实体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程序法主要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核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为了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9年6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食品安全法》总共有154条,主要包括10章的内容:涉及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生产加工、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一方面为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制定了总体的框架结构和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该法增加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召回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化管理与发布等,从而更科学合理地保证了食品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

自《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之后,国家又组织相关专家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保障《食品安全法》能够有效贯彻落实。与此同时,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在积极组织多领域的专家,尽快制定《食品安全法》的配套实施细则。但访问部分省级政府网页发现,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公布实施,特别是对于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尽管在《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已经引进了很多比较科学先进的法律制度,比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标准,等等,但是从立法条文可以看出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规定仅仅停留在宏观原则方面的规定,往往只是阐述法律制度的内涵,缺乏法律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操作性规定。例如,《食品安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相关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把详细情况告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法律制度当中,当食品出现不安全的评估结果时,到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的哪一个部门来通知食品生产者停止生产或者告知消费者不能使用呢?立法条文中没有进行明确,这势必造成部门间的推诿扯皮现象,要么都不履行告知义务,要么都履行告知义务,从而影响行政效率。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与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基本上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可能就是法律层级不同,一个是通过法规授权,一个是通过法律授权。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之中,有些用语模糊不清,致使行政机关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难以把握,缺乏操作性,比如“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等,这样势必影响执法工作效率的提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并施行,其目的是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短短二十年时间,我国已对其进行了十次修正。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以及2017年的《刑法修正案(十)》。我国刑法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尤其《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的刑事处罚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立度,不仅仅包括生产者经营者,更上升到对监管者刑事责任的追究。这也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改变了以往我国把食品行业的违法行为当作民事案件处理的落后模式,也使违法者意识到食品安全违法成本已不是过去仅负民事责任的低成本。针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我国现在是以从重从严为理念,《刑法》分别专门在第143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规制,这是用刑罚的手段制裁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警醒,且《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罚是死刑。但是,随着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种类等越来越复杂,原有的刑罚量刑已经不能对违法犯罪分子造成威慑。针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猖獗,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其中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重大修正。对《刑法》第143条和144条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变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取消了单独罚金和拘役刑,立法上严密刑罚,食品犯罪都是行为犯,只要有违法行为,不要求结果都要受到刑罚,且在刑罚时,坚持“刑要科、钱必罚”的立场,提高了处罚的标准。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它进一步规范了刑法第143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量刑依据,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后果特别严重”“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同时对于司法实践的运用作出了指导,同时在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对数罪并罚,从一重罪等情形作出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规定,对《刑法》第408条规定的食品安全渎职犯罪进行了变动,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负责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刑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八)》的变动,不但从量刑上,而且从罪行的专门性等几个方面都加大了对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不但说明了我们政府的决心,也体现了对老百姓负责的态度,从内心上震慑食品安全的违法者,更好地保护我国食品安全市场的有序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www.xing528.com)

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减少疾病,维护公众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也于1987年、1993年相继颁布实施。《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现行《产品质量法》是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产品质量法》主要分为六章内容:第一章是产品质量法的总则部分;第二章是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是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是关于损害赔偿;第五章是关于罚则;第六章为附则。《产品质量法》从宏观层面对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进行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肯定积极方面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产品质量法》中也存在诸多立法缺陷,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比如,在产品监督方面,仅仅通过抽查的结果来作为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避免产品的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的造假行为。另外,违法处罚的条款所占比例比较大,偏重于以罚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农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农业法则仅是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农业法》。《农业法》是我国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制定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

《农业法》是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并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农业法》主要有十二章内容:第一章是总则部分;第二章是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第三章是农业生产;第四章是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第五章是粮食安全;第六章是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第七章是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第八章是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第九章是农民权益保护;第十章是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章是执法监督;第十二章是法律责任。我国为提升农产品的质量与品质,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了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对农产品的检测标准,从而有助于在保护我国生态环境的同时,实现农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但农业生产中的实际贯彻情况千差万别,农业投入品污染事件接连发生,如白色污染污水灌溉,农药化肥不合理使用等,对农产品的质量品质与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

5.其他民事法律

食品安全中,发生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是侵权行为,发生在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双方只要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都是民法所调整的行为。我国的民事法律对食品安全有规定的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6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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