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食品安全法律角度来看,我国从2009年以来对食品安全一直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也就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综合事宜进行协调,国家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国家的农业部门负责对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进行监管,这一模式要求的是对食品产业链进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的、无缝的监管。从表面上看,这种监管体制是一个由多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分工管理形成的监管体制,似乎符合食品安全监管的复杂性、多样性和交叉性的特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这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从上至下分布在近十个部门,缺乏统一协调。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现在是以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为主的统一监管的模式。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等所有环节的食品安全性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即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除种植、屠宰环节以外,食品安全从生产线到餐桌的整链条监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公布工作,确立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执行分立的格局。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和生猪定点屠宰安全的监督管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经历了从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发展到由一个部门统一监管的过程,这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整合,既能够节省资源,又顺应了食品安全的发展。这种由一个部门统一监管的模式,有利于食品从生产到流通的整个环节都处在无缝监管下,避免各个监管部门间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最关键的是能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的效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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