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来以“食品卫生”为主体框架的食品法律体系无法适应新的要求,为此,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完成了对《食品卫生法》的替代。《食品安全法》是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而制定的,并希望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其将食品问题上升到安全角度,扩大其保护范围,法律适用主体进一步扩大,监管模式变被动事后监管为主动全程监管,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解决了此前食品标准太多太乱、重复交叉层次不清的问题。该法的最大亮点在于首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实现了由卫生管理到安全监管的转变,形成了较为合理、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是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重大突破,其影响力深远,观点突出。一是提升了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制能力。二是确立了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制度。三是确立了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召回制度。四是取消食品免检的规定。五是统一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六是对名人代言广告承担连带责任。七是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然而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仍然暴露出《食品安全法》的不足和缺陷,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一些急需的规范未能在《食品安全法》中体现,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尤为严峻,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与此同时,我国现有的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名以食为天”的全民共识和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问题,使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与实施被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对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的研究无疑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2013年国务院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2013年5月4日,最高法、最高检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颁布的最新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通过的日期是2013年4月28日,除去假期,于5月2日发布公告,5月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5月4日正式实施,这期间,一天时间都没有耽搁。2014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对2009年通过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作了大幅度修改,其要点是:以突出预防为主,防范风险;建立健全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和最严格法律责任制度;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和食品监管体制的创新;提出了社会共治原则,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的监管等。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从多角度弥补和修正了《食品安全法》存在的一些漏洞和问题,内容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第一,监管体制更为宏观综合。第二,监管方式更为多元。一是把预防、检查与处罚相结合。二是将财产罚、资格罚和人身罚相结合,加大对生产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例如:在财产罚方面,规定对生产、经营食品企业的非法添加危害食品的行为的处罚力度由原来销售金额的5到10倍的罚款增加到15到30倍的罚款。在人身罚方面,用审慎的原则补充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完善了行政法上对食品安全的处罚规定。第三,监管程度更为全面适当。一是行政许可疏密结合,二是司法治理与社会共治相结合,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不协调问题。(https://www.xing528.com)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原有70%的条文获得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在诸多方面作出了切合我国实际的更严密、更科学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中,各级部门为保障食品安全正在作着不懈的努力,并且不断地规范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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