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后的十几年当中,随着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并快速与发达国家接轨融入国际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食品供给由过去的供不应求逐步达到供求大致平衡,食品生产的稳定增长导致食品经营的局面日益复杂。这个时期为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同时,对食品卫生实施有效管理,国家颁布了大量涉及食品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使这个阶段成为我国最终确立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制度的重要时期。
1979年,国务院正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在原有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基础上进行了补充与完善,将食品卫生管理的重点从预防肠道传染性疾病拓展到防止一切食源性疾患的更高阶段,并针对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年,为了适应食品工业的现代化发展要求,国务院颁布了《标准化管理条例》,为食品标准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我国食品标准化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从最初曝光的二英、甲醛、面粉漂白剂、洗衣粉油条到后来出现的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事件,伴随食品生产消费快速发展而来的食品安全问题逐步暴露,在对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同时威胁到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为了有效地遏制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国家开始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www.xing528.com)
1982年,在总结三十几年来食品卫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在食品卫生方面颁布的第一部用以规范食品安全各类相关活动的专门法,也是第一部内容相对系统完整的食品卫生法律,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这部法律以主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产生危害为目标,详细规范了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与监督、食品卫生事故法律责任等内容,也为食品卫生执法队伍建设步入正规化指明方向,为之后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奠定了基础,成为此后乃至今日食品安全监管格局的基础。在施行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几经修订和完善,不断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持续强化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力度。
在这部试行法施行的12年间,我国食品卫生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食品卫生水平总体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正式确立了由食品卫生法律、食品卫生行政规章、食品卫生地方性法规、食品卫生标准以及其他食品卫生规范性文件相互配套、有机联系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制定与颁布实施,理顺了食品卫生监管体系,对于食品卫生问题的行政处罚规定也更加明确具体,对解决改革开放以后食品行业迅猛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发挥了显著作用,成为我国食品卫生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进入了全面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这部法律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尽管食品卫生领域已经形成了由上百个规章、500多个卫生标准组成的法规系统,但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凸显,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苏丹红”事件、“三鹿婴幼儿奶粉”等事件对社会稳定产生了恶劣影响,导致人民群众对国内食品质量极度缺乏安全感,现行食品安全制度受到极大质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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