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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启蒙与萌芽产生阶段的探析

时间:2023-06-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官方要求食品从业者按照经营的类别自发组织“行会”,同时在官府登记造册,为行业设置准入门槛,依靠食品行业各个行会的组织力量对生产经营的活动进行监督,对食品质量负责,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引导市场合规合理有序发展,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管理体系。

古代启蒙与萌芽产生阶段的探析

回望历史的长河,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华民族是一个拥有5000年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古老民族,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及其人民的勤劳智慧充分地积淀于其饮食文化中。由于食物关乎人类的生存保障,食品安全与人民的健康息息相关,食品问题特别是食品安全问题在历朝历代都得到了统治者的关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执政者都对其作出过相应的规定与规范,相较于今天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而言,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以前的规定都比较简单,然而基本符合遵循自然规律、尊重生活习惯的标准,能够适应当时社会生活管理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礼记》上记载,在我国周代对食品交易就有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有文献记载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西汉《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减,与盗同法。”其意为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他人中毒的肉类,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强调了那个时代管理者对食品安全负有责任。

到了唐代,我国对食品问题较之前有了更为具体完善的规定,《唐律疏议》中对食品安全的规定在其第18卷中有如下记载:“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唐律疏议》记录了我国唐朝时期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就已经相当的严格与规范,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严厉处罚中各涉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已经相当明晰,规定如果提供食物的人明知脯肉有毒却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则构成犯罪;如果提供的食物致使他人中毒,就会被加以严厉的刑罚。宋代在食品质量问题监督管理方面,创造性地在食品行业采用了“行会管理制度”,官方规定如果要从事食品行业必须加入行会,所谓“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内亦有不当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饭行是也。”官方要求食品从业者按照经营的类别自发组织“行会”,同时在官府登记造册,为行业设置准入门槛,依靠食品行业各个行会的组织力量对生产经营的活动进行监督,对食品质量负责,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引导市场合规合理有序发展,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管理体系。明、清时期,官方对食品的质量规定和发生食品问题时的责任界定更为详细,法律法规更加严格规范,对商贩的违反事实按不同情节区分轻重,比照相应的罪名进行处理,严重者甚至可以处斩首等极刑;即使是过失致顾客食物中毒,也要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在整个封建社会时期,虽然我国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没有颁布专项法律法规,但在“民刑合一”的社会法制体系中也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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