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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发布部门预算信息公开通知

时间:2023-06-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各中央部门应对本部门预算的对外公开工作负起责任。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发布部门预算信息公开通知

综经财[2008]68号

办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08]387号)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办信息公开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办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内容

以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预算执行进度作为信息公开的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部分不在公开范围之内。

二、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时间

每年5月1日起开始公开财政部批复我办的部门预算,公开时间为5月1日至7月1日;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1月1日至1月30日公开预算执行情况。

三、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将财政部批复我办的部门预算文件置于经济财务司财务处,办公室职工或退休人员凭工作证可在机关上班时间内随时查看。

(二)办公室办公内网建成后,在办公内网上实时公开预算信息。

四、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管理部门

经济与财务司作为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管理部门,设立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热线(010-63204843,63204885,传真63204597)用于收集办内干部职工对部门预算安排以及预算信息公开的意见。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08]387号)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www.xing528.com)

2008年10月17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做好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预[2008]38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2008年部门预算内部公开试点的通知》(财预[2008]30号),2008年科技部监察部、卫生部第11个部门进行了部门预算内部公开试点,并取得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部门应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做好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中央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各中央部门应对本部门预算的对外公开工作负起责任。

三、各中央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的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健全部门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四、2009年开始财政部不再统一布置中央部门进行部门预算内部公开试点。本通知印发后,《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8]75号)中有关2009年进行部门预算内部公开试点的要求相应取消。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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