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调办经财[2007]86号
现将《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预算管理办法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8月7日
附件: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预算管理,保障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资金需要,保障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所需财政性资金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机关及事业单位、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分别如下:
(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机关(以下简称办机关)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事业单位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三)项目法人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付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等。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 办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法人应将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合理安排,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五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经济与财务司应根据财政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组织办机关、事业单位和项目法人编制年度部门预算。
办机关、事业单位和项目法人应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预算管理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的要求。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
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逐步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 基本支出预算
第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办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一)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二)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包括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一般装备购置费等)、福利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
第八条 定员、资产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一)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二)资产,是指办机关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办公用房、车辆、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定额,是指财政部根据中央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九条 办机关和事业单位应依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本单位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分别核算管理。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安排;日常公用经费应与本单位占有的资产情况相衔接,未按相关规定报批或超过配置标准购置的实物资产,一律不安排日常维护经费。
第三章 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办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法人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及工程建设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申报的项目(不含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下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办机关或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具体的实施内容、组织实施计划、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及详细的费用支出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一)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二)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以下统称“前三类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一)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是指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需由中央财政予以安排的项目等。
(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本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三)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财政部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四)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办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五条 办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新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申报规模要均衡。
办机关应组织内设职能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各职能部门应依据本办法中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报送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七条 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www.xing528.com)
(四)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办机关和事业单位可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以下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一)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的。
(三)专业技术复杂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
第十九条 对申报的项目应严格审核,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资产购置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经财政部审批。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条 办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限额以上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后,办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项目申报时应附财政部的资产购置批复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依据财政部制定的统一制度和规范设立项目库。将办机关和事业单位申报并经审核、筛选的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库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经济与财务司进行具体管理。
每个年度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向财政部申报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确定。经财政部审核同意的项目将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项目排序原则。
(一)“前三类支出项目”中的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二十三条 项目排序方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办机关和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的类(款)在项目库中进行排序。
第二十四条 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年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为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规定的要求,对上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并从上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中遴选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项目类别划分标准进行,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年度预算项目清理后的延续项目,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可调剂用于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待遇;机动经费也可调剂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机动经费动用时应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编制内增人、增编增加的支出,当年执行中新增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当年预算已安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缺口等。
每年11月底前,应将机动经费动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四章 预算申报程序
第三十一条 办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编制的部门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同上报。
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申报、批复程序。
(一)“一上”:办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编制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审核、汇总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编制部门预算建议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
(二)“一下”: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将“一下”预算控制数细化、分解并下达办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二上”:根据下达的“一下”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办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根据下达的“一下”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编制项目细化支出预算(执行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核、汇总后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
(四)“一下”: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将部门预算分别批复给办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申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依据财政部批复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预算,分别批复给项目法人、事业单位等预算执行单位。
第三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支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按财政部的规定编制、批复和下达。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办机关、事业单位和项目法人等预算执行单位(以下统称预算执行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复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三十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由承担项目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职能部门根据预算批复数编制项目执行预算,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执行预算,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规模。
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预算,由项目法人、事业单位等预算执行单位负责执行。
第三十八条 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支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实行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预算执行单位应于年中和年度终了前分别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书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完毕,项目执行单位要对项目进行总结和验收,并逐步对项目绩效进行考评。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将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绩效考评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四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结余奖金管理,将当年预算安排与结余资金情况相结合,统筹安排使用财政奖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或挪用。
第六章 预算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批复和预算执行的情况。重点是检查监督预算执行的范围和标准,项目资金挤占、挪用,预算执行进度等。
第四十四条 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开展经常性预算执行情况自查自纠活动,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四十五条 在预算编制和年终财务收支决算过程中,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监督。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接受以不同方式开展的不定期预算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预算执行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检查和审计监督,按要求做好检查、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配合好财政、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整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指“规定时间”均是依据财政部年度预算编制时间要求确定的具体时间。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3年12月23日印发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国调办经财[2003]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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