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调办经财函[2009]38号
各项目法人:
按照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南水北调工程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已列入工程概算。南水北调工程各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等有关规定。关于临时占地耕地占用税,《条例》明确先征后返。为节约和保护耕地,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临时占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法人要对设计单位明确提出从减少临时占地面积、缩短临时占地时间等方面优化工程建设临时占地方案的要求,并将其作为优化设计考核的一项指标。尽可能减少临时占地面积和时间。
二、在施工合同文件中,要明确项目法人(或建管单位)与施工单位有关临时占地的责、权、利关系。施工单位要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时间,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临时占地。项目法人要对施工单位没有及时退还临时占地和损坏耕地等情况,做出具体处罚规定。
三、在征地补偿投资包干协议中,要明确项目法人与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在临时占地征用、复垦和移交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项目法人按照协议要求及时支付临时占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负责复垦单位要按时组织复垦,按照复垦规定的标准,积极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和移交工作。(www.xing528.com)
四、项目法人在批准临时占地的期限内,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退还临时占地的确认文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税务机关予以确认后应当依法退还。所退税款经批准后用于工程建设,按冲减工程建设成本处理,不得挪用。
五、项目法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工程建设临时占地耕地占用税缴纳和返还的责任主体,临时占地耕地占用税的返还率,将作为项目法人管理工程建设水平的一项考核指标,并将与工程投资结余奖惩挂钩。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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