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调办经财[2011]226号
各项目法人:
为加快推进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高峰期和关键期的资金供应,满足工程建设一线的资金需求,现就加强资金供应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法人要切实做好资金筹措供应工作,充分保障工程建设现场的资金需求。要依据工程建设进度,准确预测下个月工程建设资金需要,严格控制当月资金余额,依据我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10]180号)的相关要求,于每月20日前将申请拨付下个月资金材料报送我办。
我办经济与财务司将在3个工作日内分析各项目法人报送的请款材料,研究提出下个月资金配置方案并报办领导审批。待办领导批复后,经济与财务司将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项目法人,按我办核准的各项目法人下个月资金需求及资金结构,分别填报财政预算资金和过渡性资金支付申请书。对过渡性资金,我办将结合各相关金融机构可用信贷资金规模,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提交各相关金融机构的提取拨付过渡性资金手续,并力争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对财政预算资金,我办将按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和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送财政部的申请拨付资金文件及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资金拨付审核工作,协调财政部在8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各省级征地移民机构要依据本省境内征地移民或征迁工作进度及资金支付需要,在我办下达的银行存款余额控制目标范围内,向相关项目法人申请拨付资金。征地移民资金由各项目法人向我办单独申请拨付。
二、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财经制度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加强资金拨付或工程价款支付的审核管理,加快资金拨付或支付进度。项目法人要按照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依据工程建设进度分批向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依据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等现场参建单位支付工程价款或其他款项。(www.xing528.com)
三、各项目法人要对施工单位流动资金的到位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未按工程建设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相应流动资金的,要督促相应施工单位及时足额补充流动资金;对将南水北调工程价款挪作他用的,要责令相应施工单位限期足额调回资金。项目法人要建立对施工单位资金运行的监管机制和措施,切实防止施工单位挪用南水北调工程价款。
四、各项目法人要依据我办价差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工程价差及时处理的机制。在物价上涨的压力下,对急需解决工程价差的在建工程,可依据工程建设合同,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时签订价差补偿的补充协议,并利用招标结余和可调剂预留费用,预付部分价差款。项目法人应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价差报告,并于2012年2月底前报送我办审批。
五、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我办相关规定,加快变更索赔事项的处理。一是明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责任人,负责设计变更的快速处置工作,参与配合我办设计变更快速处置工作组开展工作。二是建立工程设计变更快速处置机制和控制性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处理机制。三是加强合同管理,及时处理变更索赔处理问题,凡具备条件的,应尽快签订协议并支付工程变更索赔款。
六、项目法人要按我办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各建设管理单位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凡发生资金管理违规违法行为的,将依据我办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违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调办经财[2011]14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30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