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调办经财[2007]128号
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及征地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及建设管理单位、各事业单位:
为了指导和规范南水北调系统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工作质量,强化会计监督作用,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我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际,编写了《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将该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基础环节,会计工作质量一定程度上反映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工期长、涉及范围广、管理层次多,工程建设中的所有经济活动,自始至终都要通过会计业务反映出来。因此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进一步发挥会计工作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二、要对照指南检查会计基础工作。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及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各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要对照指南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不规范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三、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会计管理与控制制度。各单位要对已制定的内部会计管理与控制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范的要进行修订,需要补充的要抓紧补充和完善。制定的制度要严格执行。
四、要组织开展会计基础工作培训。为全面提高南水北调系统会计基础工作水平,我办将结合指南举办专门培训班,对会计人员分批进行培训。各单位也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
附件: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9月27日
附件:
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
目 录
1 总体要求………………………………………………………………………………125
1-1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125
1-2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依据………………………………………………………126
1-3 会计基础工作的范围……………………………………………………………126
1-4 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责任………………………………………………………126
2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26
2-1 会计机构设置……………………………………………………………………126
2-2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127
2-3 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127
2-4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及职责……………………………………………127
2-5 一般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任职条件………………………………………………127
2-6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127
2-7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127
2-8 会计人员教育培训………………………………………………………………128
3 会计核算………………………………………………………………………………128
3-1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128
3-2 会计科目体系和编码……………………………………………………………129
3-3 会计凭证…………………………………………………………………………134
3-4 会计账簿…………………………………………………………………………137
3-5 资产清查…………………………………………………………………………139
3-6 财务报告…………………………………………………………………………140
3-7 竣工财务决算……………………………………………………………………140
4 会计电算化……………………………………………………………………………140
4-1 计算机的选择和运行环境要求…………………………………………………140
4-2 会计软件的确定…………………………………………………………………141
4-3 操作管理制度……………………………………………………………………141
4-4 会计电算化初始化准备…………………………………………………………141
4-5 记账凭证录入和复核要求………………………………………………………142
4-6 登记账簿的要求…………………………………………………………………142
4-7 差错更正要求……………………………………………………………………142
4-8 结账要求…………………………………………………………………………142
5 会计档案管理和工作交接……………………………………………………………143
5-1 会计档案…………………………………………………………………………143
5-2 会计工作交接……………………………………………………………………143
6 会计监督………………………………………………………………………………144
6-1 会计监督主体及职责……………………………………………………………144
6-2 履行会计监督的依据……………………………………………………………145
6-3 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45
6-4 配合外部监督的要求……………………………………………………………146
7 内部会计管理与内部会计控制………………………………………………………146
7-1 会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法律依据……………………………………………146
7-2 内部会计管理控制制度的目的…………………………………………………146
7-3 内部会计管理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则……………………………………………146
7-4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147
7-5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与方法……………………………………………………148
7-6 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与检查……………………………………………154
8 与会计基础工作相关的特殊业务……………………………………………………154
8-1 部门预算管理……………………………………………………………………154
8-2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157
8-3 政府采购管理……………………………………………………………………162
8-4 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163
8-5 工程建设成本费用支出管理……………………………………………………164
1 总体要求
1-1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
1-1-1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需要。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最基本环节,没有健全的会计基础工作,收集、处理、利用和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就没有可靠保证。
1-1-2 健全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计算机的应用和网络化技术的发展,为会计工作科学化管理创造了条件。加强和健全会计基础工作,使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才能实现会计工作管理科学化。
1-1-3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使会计内部监督的需要。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最基本的业务。会计基础工作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不仅自身要遵纪守法,依法建账、记账、报账,不得弄虚作假,而且要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坚持原则,严把关口,对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手续不健全和舞弊行为等违法乱纪现象行使会计监督的职能。
1-1-4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提高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水平、建设一流工程、创造一流管理的需要。南水北调工程是特大型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资金构成复杂、工期长、涉及范围广、项目分散、管理层次多。为把工程建成优质高效的一流工程,必须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整个经济活动,自始至终都要通过会计业务反映出来,会计基础工作在整个工程建设管理中至关重要,也是工程建设管理的基础。
1-1-5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保证正确行使监督职责、接受外部监督的需要。会计工作者既是监督者,又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稽查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既是行驶会计监督职能的需要,也是为接受外部监督提供真实、完整、合法会计信息所必需的。
1-2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依据
1-2-1 《会计法》《预算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2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1-2-3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直属事业单位、项目法人及建设管理单位、征地移民机构等单位制定并颁发的工程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1-2-4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1-3 会计基础工作的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是对为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的统称。主要包括:
1-3-1 会计凭证的格式设计、取得、填制、审核、传递、保管等。
1-3-2 会计账簿的设置、格式、登记、核对、结账等。
1-3-3 会计报告的种类设置、格式设计、编制和审核要求、报送期限等。
1-3-4 会计电算化的硬件和软件的要求、数据安全、资料保管等。
1-3-5 会计档案归档的要求、保管期限、移交手续、销毁程序等。
1-3-6 会计监督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1-3-7 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管理的要求、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职责分工轮岗制度、教育培训、职业道德的建立和执行、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等。
1-3-8 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
1-3-9 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成本费用支出等管理业务相关的会计工作。
1-4 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责任
1-4-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全面负责。
1-4-2 单位总会计师(未设总会计师的为分管会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下同)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的责任。
1-4-3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为会计主管人员,下同)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具体管理和组织的责任。
1-4-4 单位会计人员对所从事会计岗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具体的直接实施责任。
2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1 会计机构设置
2-1-1 南水北调办机关、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省级征地移民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2-1-2 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必须依法在相关机构中配备必要的专职会计人员,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并报上级单位会计机构备案。
2-2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2-2-1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遵循会计业务运行轨迹和符合内部牵制制度要求,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做到人人定岗定责,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2-2-2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为:会计主管、出纳、稽核、资金预算管理与核算、工资核算、在建工程管理与核算、成本费用支出管理与核算、财产物资管理与核算、债权债务(含经济合同)和往来款项管理与结算、纳税筹划与核算、收入管理与核算、财务成果核算、总账报表和综合分析、会计电算化和系统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
2-2-3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会计与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电算化管理工作。
2-2-4 为了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激励会计人员不断学习进取,预防职务犯罪,会计人员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2-3 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
2-3-1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总会计师。
2-3-2 总会计师应由具备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取得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在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并具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
2-3-3 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组织领导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有关经济管理。
2-4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及职责
2-4-1 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会计机构中按规定程序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单位内具体负责财务会计业务的部门领导,在单位总会计师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财务会计工作。
2-4-2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由具备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坚持原则、廉洁守法的人员担任。
2-4-3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依照《会计法》规定的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2-5 一般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任职条件
2-5-1 各单位应按定编要求和业务工作需要、岗位设置配备会计人员。
2-5-2 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6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2-7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主要内容是:
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熟悉法规。熟练掌握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规范。
依法办事。按照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行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敢于抵制一切违法乱纪行为。
客观公正。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热情服务。树立“热心、耐心、关心”的良好服务态度,并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保守秘密。严格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2-8 会计人员教育培训
2-8-1 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单位领导人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学习培训;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制定本单位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8-2 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高级会计师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的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2-8-3 各单位会计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或通知参加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课时应有记录,会计证应办理年检登记。
2-8-4 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要组织好本单位会计人员的自学。结合本单位业务要求,指导学习内容,组织集体学习,给予一定时间保证会计人员自学,并将自学时间、内容记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
2-8-5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会计人员教育培训检查与考核制度。将教育培训学习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聘任、资格评审、评优和奖惩的条件之一。
3 会计核算
3-1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3-1-1 按照《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南水北调工程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3-1-2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1-3 会计核算以本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本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3-1-4 会计核算以单位持续、正常的经济活动为前提。
3-1-5 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3-1-6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1-7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3-1-8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3-1-9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
3-1-10 会计信息应满足上级主管部门和信息使用者了解本单位财务状况的需要,满足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
3-1-11 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3-1-12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单位财务状况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3-1-13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3-1-14 南水北调办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省级移民机构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3-1-15 收入应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相互配比。
3-1-16 会计核算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3-1-17 各项财产物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3-1-18 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单独反映。
3-1-19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3-2 会计科目体系和编码
一级会计科目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南水北调工程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科目代码长度固定为3位。明细科目在一级会计科目基础上根据本单位会计核算与管理的实际需求自行设计,代码固定为2位,即二级、三级、四级科目代码等都为2位。会计科目及编码明细表如下。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及编码
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及编码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科目及编码
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科目及编码
3-3 会计凭证
3-3-1 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要求
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是会计核算重要的基础资料。
3-3-1-1 各单位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3-3-1-2 原始凭证应必备以下内容: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全称、经济业务内容以及数量、单价、金额。
3-3-1-3 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和对外开具的凭证必须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3-3-1-4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以保证账实相符。实物验收工作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会计人员通过有关的原始凭证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者盖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原始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3-3-1-5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凭证代替(如银行汇款凭证等)。款项支付后要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转讫章。
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监制印章,收据必须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印章。
3-3-1-6 职工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3-3-1-7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附批准文件复印件。
3-3-1-8 原始凭证应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3-1-9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3-1-10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退回凭证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3-3-1-11 有附件的必须注明附件自然张数,有效金额必须相等。
各种附件应附在原始凭证背面。如有破损应粘贴补齐,破损严重无法辨认时,应重新取得;确有困难的,其经济业务内容与金额由经办人员另附说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代作附件。
3-3-1-12 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自制原始凭证,其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收款人、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经济业务内容;
(5)数量、单价和金额。
3-3-1-13 可将同一经济业务内容的原始凭证,按部门或按人名分别汇总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3-3-1-14 其他几项主要业务原始凭证要件:
货物采购要有经批准的采购计划、采购合同、货物验收清单。
工程价款支付要有合同或协议、合同结算申报审批书。
会议费报销要有举办会议的批准文件、会议通知、经审批的会议费预算、会议结算凭证等。
3-3-2 记账凭证制单要求
3-3-2-1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3-3-2-2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完备,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3-2-3 填制记账凭证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2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记账凭证日期应以财会部门受理会计事项日期为准,年、月、日应写全。
3-3-2-4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同一张记账凭证上。即不得将不同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多借多贷、对应关系不清的记账凭证。
3-3-2-5 填制记账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说明问题。一般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应写明收付对象、结算种类、支票号码和款项主要内容。
(2)财产、物资收付事项,应写明物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收付单位。
(3)往来款项,应写明对方单位和款项内容。
(4)财物损溢事项,应写明发生的时间、内容。
(5)待处理事项,应写明对象、内容、发生时间。
(6)内部转账事项,应写明事项内容。
(7)调整账目事项,应写明被调整账目的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
3-3-2-6 记账凭证所填金额要与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一致。
3-3-2-7 附件张数按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计算,不涉及汇总的按原始凭证自然张数计算。
3-3-2-8 各单位提取各项税费的记账凭证,应附自制原始凭证,列明合法的计算提取依据及正确的计算过程。
3-3-2-9 记账凭证的内容涉及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往来业务,没有直接收付款项,但需要通知对方单位入账的,应当向对方单位出具转账通知,说明该往来结算业务的内容,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也可以直接以记账凭证的副联代作转账通知,但应当在递送的记账凭证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并注明“副联”或“代作转账通知”字样。
3-3-2-10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3-3-2-11 记账凭证发生差错,按如下要求进行处理:
(1)填制错误的,应当重新填制。
(2)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科目使用错误,在当年内发现的,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来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月×日×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订正×月×日×号凭证”。
(3)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科目使用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在当年内发现的,应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填制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补充登记;调减金额用红字冲销。
(4)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予以更正。
3-3-2-12 记账凭证填制完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画线注销。
3-3-2-13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数字是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等汉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4)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5)阿拉伯数字中间的“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的,汉字大写金额中可写一个“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的,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3-3-2-14 会计凭证的传递与保管: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的,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3-3-2-15 记账凭证的装订:
(1)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2)如原始凭证过大,要折叠成比记账凭证略小的面积,注意装订线处的折留方法,装订后仍能展开查阅。原始凭证过小时,可在记账凭证面积内分开均匀粘平。
(3)要摘掉凭证中的大头针等所有铁器。
(4)会计凭证装订处是凭证的左上角,一般左右宽不超过2厘米,上下长不超过2.5厘米。
(5)装订后要将装订线用纸打个三角封包,并将装订者印章盖于骑缝处,在脊背处注明年、月、日和册数的编号。
3-3-3 记账凭证的审核要求: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为了保证账簿登记的正确性,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必须进行审核。审核要求是:
(1)填制凭证的日期是否正确。
(2)凭证是否编号,编号是否正确。
(3)记账凭证所列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书写是否清楚、符合要求。
(4)会计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确;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是否填列齐全。
(5)经济业务摘要是否正确地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与记账凭证上填写的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是否相符。
(7)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
(8)审核会计凭证核算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相符,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3-3-4 记账凭证的复核要求:
(1)凭证输入计算机后要进行复核,复核计算机内的凭证与手工记账凭证是否一致,防止有意无意的错误。
(2)复核人员和输入人员不允许同为一个人。
3-4 会计账簿
3-4-1 账簿设置:
(1)各单位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3)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3-4-2 登记账簿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3-4-2-1 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记账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3-4-2-2 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4-2-3 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3-4-2-4 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3-4-2-5 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3-4-2-6 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画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4-2-7 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3-4-2-8 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3-4-2-9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画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3-4-3 对账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相关凭证、账簿、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1)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3)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产物资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3-4-4 结账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3)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3-5 资产清查
为了正确掌握资产的实际情况,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准确可靠,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
3-5-1 日常工作中应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确定清查对象,定期进行重点抽查或互查。
3-5-2 年度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资产清查,即对本单位全部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彻底的盘点和核对。
3-5-3 在单位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结业清算、破产,以及清产核资、清仓查库、资产评估时,都应当全面进行资产清查。
3-5-4 资产清查工作由各单位分管会计工作的领导或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事项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不得长期挂账。
3-6 财务报告
3-6-1 编制财务报告的要求
3-6-1-1 财务报告是反映一个单位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3-6-1-2 各单位编制财务报告,应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编报及时。
3-6-1-3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问,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3-6-1-4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3-6-1-5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全面责任。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3-6-1-6 各单位必须在南水北调办的统一安排下,组织编制财务报告,按要求报送。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按南水北调办规定的统一格式。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本单位自行规定。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6-2 汇总财务决算报告的要求
(1)汇总财务决算报表,应按照财政部和南水北调办财务决算统一报告格式编制,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包括电子数据和书面数据。
(2)各单位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核。
审核会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对应关系是否正确;审查报表种类是否齐全,封面及报表日期、印章等内容是否完备;审查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是否相互衔接,钩稽关系是否正确;审核财务状况说明等报告是否真实全面;审查报表有无漏项、漏数、漏行、错字以及数字错误和账务处理不当等问题。
(3)如果发现已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应同时报告接受单位及时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3-7 竣工财务决算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财务管理,总结竣工项目设计概(预)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益,正确确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在工程竣工后即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4 会计电算化
4-1 计算机的选择和运行环境要求
(1)电子计算机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财力,选择与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及有关配套设备和系统软件。计算机的购配置应坚持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原则。应尽量选用统一型号的设备、软件,购置的设备及软件应获得良好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2)计算机运行环境的选择根据本单位的规模、会计业务的多少及会计工作的分工等方面综合考虑。单位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并且会计人员较少的单位,采用单用户方式;单位规模较大、业务量较多并且会计人员分工较细的单位,采用多用户方式或网络方式。
4-2 会计软件的确定
(1)各单位可以采用购买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的方式选择会计软件。
(2)配备的会计软件应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满足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
(3)选择的会计软件应操作方便,安全可靠。
4-3 操作管理制度
4-3-1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安全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开展。
4-3-2 会计电算化岗位一般包括电算主管、数据处理、审核、出纳、数据分析、系统维护。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电算化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出纳、数据处理、审核必须分设,做到相互牵制、相互制约。
4-3-3 操作人员管理制度
(1)进行会计电算化的操作人员必须对本单位的财务软件熟悉后方可上机操作。
(2)电算化操作人员在上机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尽量减少上机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各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财务软件进行操作,负责数据的输入、报表的取数运算以及打印输出。
(4)对于已输入系统需要修改的记账凭证,各操作人员只能以自己的身份进入系统且只能修改自己输入的记账凭证;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其他操作人员输入系统的记账凭证。
(5)任何人不得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直接操作,不得修改系统数据。
(6)操作人员的口令应注意保密,不能随意泄露,应定期更换自己的系统登录口令。
(7)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权限操作,不得越权或以其他操作员的身份上机操作。在处理完自己的事务后,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系统。
(8)操作人员应在上机操作记录本上详细记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和处理情况以及计算机软硬件的升级、更新等影响系统的重大事项。
(9)出纳人员不允许进行凭证输入、修改等数据处理工作。
(10)电算化维护人员应定期做好财务数据的日常备份工作,并将备份的数据存放在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中或存放在光盘、磁带机、移动硬盘中。
(11)存档的数据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财务应用软件、账表和文档资料等应由档案管理员保管。
(12)会计操作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连接Internet国际互联网。
4-4 会计电算化初始化准备
4-4-1 每年年初或开始会计电算化工作时,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建立初始会计信息。
4-4-2 账务处理初始化
(1)收集初始数据。结出上年各科目的余额并试算平衡,如从年度中间开始建账还需要结出各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并试算平衡。
(2)建立账簿。根据单位选用的会计制度及内部管理需要,建立总账及各明细账、辅助账。
(3)选择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科目编码规则、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会计凭证分类方法等。
(4)操作人员设置及权限分工。按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操作人员的分工和权限。
(5)设置会计科目,录入期初余额,并进行试算平衡。
(6)设计会计报表格式和定义数据来源。
4-5 记账凭证录入和复核要求
4-5-1 记账凭证编制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采用其中一种:
(1)手工编制完成记账凭证后录入计算机。
(2)根据原始凭证直接在计算机上编制记账凭证。采用这种方式在制单完成后即时打印出会计凭证并由经办人签章。
4-5-2 根据记账凭证编制方式可以选择不同的审核方式。
(1)采用手工编制完成记账凭证后录入计算机的,先将手工填制的凭证审核通过,然后输入到计算机中,最后复核。
(2)根据原始凭证直接在计算机上编制记账凭证的,每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打印出来,经凭证审核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在计算机中执行成批审核凭证。
4-5-3 凭证输入计算机后要进行复核,复核计算机内的凭证与手工记账凭证是否一致,防止有意无意的错误。
4-5-4 复核人员和输入人员不允许同为一个人。
4-6 登记账簿的要求
(1)每月记账凭证审核无误后,记账人员执行记账命令由计算机自动登记出总账、明细账、各种辅助明细账。
(2)总账、明细账、辅助明细账等按年打印,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3)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式账簿,由出纳按凭证顺序手工登记账簿,逐日结出余额。
4-7 差错更正要求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对已输入的记账凭证,在结账前发现差错的,应及时对凭证进行修改。对未经审核的记账凭证,可由制单人直接进行修改;对已经审核但尚未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必须先由审核人员取消审核,然后由制单人进行修改;在结账后发现错误的,必须另做凭证,利用红字凭证冲销法或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不得利用其他手段随意更改系统内数据。
4-8 结账要求
(1)在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检查该月其他相关模块的数据是否传递完毕。及时调整需期末调整的账项,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查对有关收入和费用是否进行账项调整。
(2)结账前先进行对账,核对总账与明细账、辅助账与相关明细账是否相符。
(3)结账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以防止其他人员的误操作。
(4)结账必须逐月进行,上月未结账本月不许记账。
(5)结账前应做一次数据备份。
(6)结账后未经允许,任何人不能擅自恢复结账前状态。
5 会计档案管理和工作交接
5-1 会计档案
5-1-1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均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5-1-2 各单位应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由会计机构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会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保管。
5-1-3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在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1-4 工程建设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按南水北调办颁发的《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1-5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2 会计工作交接
5-2-1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5-2-2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5-2-3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办理未了事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2)编制移交清册。逐项列明应当移交的全部会计资料和物品,包括会计电算化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介质资料(磁带、光盘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
5-2-4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总会计师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5-2-5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账物必须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由移交人员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及时补齐,如暂时不能补齐的应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到底。
(3)移交时,移交的会计账簿内所有科目余额栏必须结清,并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盖章。
(4)银行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额度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不一致,移交人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并与实物核对相符,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必要时,接替人要进行抽查核对。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6)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5-2-6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应当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情况、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5-2-7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均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注明单位、职务、交接日期和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2-8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用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5-2-9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时,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总会计师(未设总会计师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2-10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单位确定。
5-2-11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2-12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6 会计监督
6-1 会计监督主体及职责
6-1-1 会计监督主体及监督对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会计监督的主体,本单位的经济活动是会计监督的对象。
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职权。
6-1-2 会计监督的职责
(1)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中发挥重要作用。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者,应当在单位领导的领导下,在参与本单位管理、维护本单位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着保证单位经济活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责任。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责任监督和控制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计划、预算等的执行,指出存在的问题,纠正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提出改进意见,保证各项内部制度的实施。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通过对本单位的会计监督,确保本单位会计报告和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2 履行会计监督的依据
6-2-1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6-2-2 南水北调办制定下发执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2-3 本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南水北调办颁发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2-4 本单位编制的内部财务预算、业务计划等。
6-3 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物资、财务收支、财务报告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6-3-1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6-3-2 对会计账簿的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会计账簿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行为,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和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单位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6-3-3 对财产物资的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6-3-4 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与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负责人提出请求处理的书面意见。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5)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6-3-5 对财务报告的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财务报告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行为,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https://www.xing528.com)
6-3-6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6-3-7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单位制定的财务预算、业务计划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3-8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法对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6-4 配合外部监督的要求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检查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同做好监督工作。
6-4-1 国家监督主要是通过财政、审计、税务、稽查、上级主管部门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进行的监督,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稽查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6-4-2 南水北调办对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省级移民机构的经济活动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
7 内部会计管理与内部会计控制
7-1 会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法律依据
各单位应依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内部会计管理控制制度。
7-2 内部会计管理控制制度的目的
(1)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行为,保护资产安全。
(3)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7-3 内部会计管理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则
(1)内部会计管理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制定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试行)》,并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
(2)内部会计管理控制制度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3)内部会计管理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内部会计管理控制制度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5)内部会计管理控制制度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使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6)内部会计管理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应随着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及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
7-4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
7-4-1 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权;明确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职权、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明确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以及会计核算形式等。
7-4-2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及其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的要求;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等。
7-4-3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及填制、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等。
7-4-4 内部牵制制度
建立包括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等内部牵制制度。对出纳岗位的职责作限制性规定,有关部门或领导对限制性岗位的定期检查办法。
7-4-5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收付票据及银行印鉴管理制度
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明确现金开支范围;建立银行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有价证券设立备查登记簿,委托银行代保管的,与银行签订委托代保管协议;建立银行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由专人管理的制度。
7-4-6 内部会计稽核制度
建立内部会计稽核制度,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程序、职责和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7-4-7 原始记录和空白票证管理制度
建立原始记录和空白票证管理制度,包括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空白票证的台账建立以及保管、领用和核销程序及方法。
7-4-8 计量验收制度
建立计量验收制度,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罚办法。
7-4-9 财产清查制度
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7-4-10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确立财务收支审批范围,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其责任制度。
7-4-11 建设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建立建设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包括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和开支范围,成本费用控制控制的环节,控制成本费用差异分析,考核成本费用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降低成费用奖罚措施。
7-4-12 概预算执行及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建立概预算执行及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包括概预算的主要内容;编制要求和组织程序;审批程序和职责;预算的执行要求和考核制度;财务会计分析主要内容和具体方法等。
7-4-13 财务会计工作定期汇报制度
建立财务会计工作定期汇报制度。重大事项即时汇报,包括:重大质量事故损失,重大投资损失,较大金额诉讼、索赔,审计发现重大违纪问题,项目资金严重不到位。财务工作每季定期汇报,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及资金管理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等。
7-4-14 建立文件传递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包括文件的签批、传阅、转发和归档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7-4-15 会计建立电算化硬件、软件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包括系统开发控制,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控制(实体安全控制、硬件安全控制、软件安全控制和病毒的防范与控制),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的人员控制和操作控制,达到电算化运行的每一个过程处于严密控制之中,确保系统的安全。
7-4-16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考核制度
包括会计基础工作的标准、定期检查的时间,限期整改的要求和考核奖惩依据。全面规范各项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7-5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与方法
7-5-1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预算、合同、对外投资(担保)及借款、工程价款支付、成本费用、固定资产、保函竣工决算、政府采购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7-5-2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和内部报告控制等。
7-5-3 货币资金控制
7-5-3-1 岗位分工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建立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人员。
7-5-3-2 授权审批
(1)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2)明确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3)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并及时准确入账。
(4)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7-5-3-3 现金控制
(1)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限额及时存入银行。
(2)明确现金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结算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
(3)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禁止现金坐支,严禁擅自挪用和外借。
(4)货币资金收入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和以“白条”抵库行为。
(5)现金收付应做到日清月结,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确保账款相符。
7-5-3-4 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
(1)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督,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2)银行账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为财政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
(3)应严格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多头开户。
(4)银行存款账户开立、变更,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5)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济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外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零余额账户开设、使用和管理见本《指南》8-2-2。
(6)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公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7)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入账,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
(8)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7-5-3-5 有价证券和空白票据
(1)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财产权利或者支配权利的票证,包括大额定期存单、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2)有价证券应设立备查登记簿,详细登记每一笔有价证券的金额、取得时间、到期日等。
(3)有价证券委托银行代保管的,必须与银行签订委托代保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每月末与银行核对有价证券清单。
(4)有价证券由本单位保管的,保管人与备查登记簿登记人不能同一人。
(5)明确各种空白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7-5-3-6 印鉴控制
(1)各单位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银行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2)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但不得违背前款规定。
(3)财务专用章保管人不得同时保管银行支付票据(如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
(4)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7-5-4 预算控制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按照“二上二下”程序编制年度预算。
(2)建立预算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3)制定预算管理业务流程,明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分析与考核等各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关的记录,确保预算工作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4)预算执行控制。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层层分解预算指标,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报告制度、预算执行情况预警机制和预算执行结果质询制度。
(5)预算调整。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提出书面报告,并经预算主管机构批准。
(6)预算分析。采用不同的方法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预算执行差异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
(7)预算考核。建立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认真落实奖惩措施。
7-5-5 合同控制
7-5-5-1 岗位分工
(1)建立合同管理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合同管理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同的立项和签订,履行与变更、验收与价款支付,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
7-5-5-2 授权批准
(1)明确立项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合同立项和签订应实行内部会签制度。
(2)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他人签署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7-5-5-3 管理过程控制
制定合同管理的业务流程,明确合同的文本、谈判、备案、履行、变更、争议调解、验收、存档及印章管理等环节的控制要求。
7-5-5-4 制定价款支付程序
一般业务合同按约定的支付进度和方式支付,制定款项支付审批程序;项目法人及建设管理单位、征地移民机构工程合同价款支付应明确收款方、监理方、本单位领导及内部各部门审核权限、审核(审批)程序。
7-5-6 对外投资(担保)、借款控制
7-5-6-1 各单位应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资金(或权益)范围内开展对外投资(担保,下同)活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含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南水北调办及所属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不得对外投资。
7-5-6-2 各单位任何性质的资金不得对外提供借款。
7-5-6-3 各单位对外投资及所形成的权益必须由财务部门纳入单位收支统一管理,依法登记入账并进行会计核算。
7-5-6-4 南水北调办所属事业单位、项目法人及建设管理单位、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制定对外投资业务流程,明确投资决策、资产投出、投资持有、对外投资处置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如实记录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
7-5-6-5 严格对外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组织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建立对外投资决策责任制。
7-5-6-6 对外投资必须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严格决策程序,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及时足额收取投资收益,加强对投资收益收取的控制,严禁设立账外账,进行账外循环。
7-5-6-7 应及时足额收取投资收回的资产。转让或核销对外投资、提前或延期收回对外投资的,应经集体审议批准。正确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相关会计处理,保证收回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7-5-7 价款支付控制
7-5-7-1 建立工程项目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做出规定。
7-5-7-2 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前,应严格审核工程合同、支付申请、相关凭证及审批人意见等。
7-5-7-3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有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并经会计机构审核后方可付款。
7-5-8 成本费用控制
7-5-8-1 岗位分工
建立成本费用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7-5-8-2 授权批准控制
(1)明确审批人对成本费用的授权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
(2)明确经办人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审批人批准意见办理成本费用业务。
7-5-8-3 成本费用支出控制
(1)建立成本费用预算制度。根据成本费用预算内容,分解成本费用指标、落实成本费用责任主体,考核成本费用指标完成情况,制定奖惩措施,实行成本费用责任追究制度。需追加的成本费用预算,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实际,选择恰当的成本控制方法。
(3)建立人工成本控制制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以岗定责,以岗定员,以岗定酬。
(4)制定其他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费用支出的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严格控制费用开支。
(5)正确进行成本费用的计算和分配。
7-5-8-4 内部报告控制
建立成本费用内部报告制度,实时监控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对于发生的超预算的成本费用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7-5-9 保函控制
7-5-9-1 岗位分工
(1)建立审查保函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保函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保函业务的评估与审查;保函业务的审查、执行与监督;保函合同的保管与保函业务记录。
(3)不得由同一部门办理审查保函业务的全过程。
7-5-9-2 保函评估控制
(1)建立保函业务评估制度,确保保函业务符合相关政策。
(2)对递交保函单位的主体资格,保函项目的合法性,保函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或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3)保函项目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组织评估。
7-5-9-3 保函执行
建立保函业务监测报告制度,对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单位的项目资金流向等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监测。
7-5-9-4 保函财产保管
建立保函财产保管制度,集中妥善保管保函财产和权利证明,定期对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5-9-5 保函业务记录控制
建立保函业务记录制度,对保函的对象、金额、期限和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及其他事项进行全面的记录。
7-5-9-6 保函退付
(1)保函退付必须满足退付规定的条件。
(2)建立健全保函退付的流程。
7-5-10 固定资产控制
7-5-10-1 岗位分工控制
(1)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固定资产的保管与清查;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固定资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3)不得由同一部门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7-5-10-2 授权批准
(1)明确审批人员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
(2)明确经办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部门报告。
(3)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
(4)制定固定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
7-5-10-3 取得与验收
(1)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管理。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要求。
(2)建立固定资产验收制度,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等参与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3)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簿。经营性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设立备查登记簿专门登记。
(4)支付外购、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款项,应符合7-5-3货币资金控制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
7-5-10-4 日常保管控制
(1)建立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的职责权限。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登记制度和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财会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定期核对相关账簿和实物。
(3)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折旧、减值等相关会计核算。
(4)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对周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纳入单位预算,并在经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5)建立固定资产投保制度,明确应投保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投保手续。
(6)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
(7)对于启封使用固定资产或将固定资产由使用状态转入封存状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7-5-10-5 处置与转移控制
(1)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制度,明确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2)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议联签。
(3)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不同类别,区分使用期满正常报废、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及拟出售转出固定资产等,采取相应的控制程序和措施。
(4)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固定资产的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进行审核。
(5)加强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及出租、出借合同的内容。
(6)加强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管理,明确办理固定资产交接的手续。
7-5-11 竣工决算控制
7-5-11-1 建立竣工清理制度,包括财产物资的清查制度。
7-5-11-2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进行认真审核。
7-5-11-3 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7-5-11-4 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7-5-12 政府采购控制
7-5-12-1 需进行政府采购的业务应建立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7-5-12-2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部门预算批复后,组织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7-5-12-3 制定政府采购管理业务流程,明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监督政府采购实施、分析与考核等各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关记录,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7-6 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与检查
7-6-1 单位应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7-6-2 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制度执行检查的主要职责是:对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制度执行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的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制度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完毕写出书面检查报告。
7-6-3 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要求受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出具书面报告。
8 与会计基础工作相关的特殊业务
8-1 部门预算管理
8-1-1 部门预算管理的总体要求
8-1-1-1 办机关、事业单位和项目法人应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8-1-1-2 预算管理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完整性原则。南水北调办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南水北调办机关、事业单位应将全部收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考虑,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合理安排的要求;项目法人工程建设财政性资金(含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下同)的收支纳入南水北调办机关预算,工程建设资(含金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收支应全部纳入单位财务进行预算管理。
(2)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所有开支必须要先有预算批复,没有预算的支出不得开支。
(3)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相衔接的原则。预算编制应增强预见性、全面性、准确性,为预算执行奠定基础,预算执行必须要以批复的预算为依据。
(4)追踪问效的原则。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逐步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8-1-2 收入预算编制
(1)办机关的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编入办本级收入预算。
(2)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编入事业单位收入预算。
(3)项目法人的财政拨付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编入办本级收入预算。
8-1-3 办机关及事业单位支出预算编制
办机关及事业单位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8-1-3-1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应满足办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年度基本支出的需要,应包含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2)人员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按基本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等明细科目分别测算,并编入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
(3)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包括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一般装备购置费等)、福利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明细科目分别测算,并编入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科目。日常公用经费应与本单位占有的资产情况相衔接,未按相关规定报批或超过配置标准的实物资产,不能安排日常维护经费。
(4)日常公用经费中涉及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8-1-3-2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1)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应满足办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法人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及工程建设目标所需经费,应根据规定的职能范围划分基本工作和专项工作,不得将基本工作范围的支出编入预算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2)申报的项目(不含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下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②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③属于办机关或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④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具体的实施内容、组织实施计划、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及详细的费用支出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3)项目按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申报。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4)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以下统称“前三类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5)项目预算编制要编写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等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的内容必须要真实、准确、完整。项目申报要有预见性和可操作性,便于项目执行。
(6)南水北调办依据财政部制定的统一制度和规范设立项目库。将办机关和事业单位申报并经审核、筛选的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每个年度南水北调办向财政部申报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确定。经财政部审核同意的项目将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7)“前三类支出项目”中的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其他项目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8)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年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办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规定的要求,对上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并从上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中遴选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年度预算项目清理后的延续项目、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9)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可调剂用于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待遇;机动经费也可调剂用于其他项目支出。机动经费动用时应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编制内增人、增编增加的支出,当年执行中新增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当年预算已安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缺口等。每年11月底前,应将机动经费动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10)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11)项目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应在项目申报书中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预算。
8-1-4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拨款预算编制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拨款预算依据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原则进行管理,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8-1-5 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
(1)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申报、批复程序。
“一上”:办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编制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报南水北调办。
“一下”: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南水北调办将“一下”预算控制数细化、分解并下达办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上”:根据下达的“一下”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办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根据下达的“一下”项目支出控制数编制项目细化支出预算(执行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南水北调办,经南水北调办审核、汇总后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
“二下”: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南水北调办将部门预算分别批复给办机关和事业单位。
(2)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申报,南水北调办依据财政部批复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预算,分别批复给项目法人、事业单位等预算执行单位。
(3)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支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按财政部的规定编制、批复和下达。
8-1-6 预算的执行
8-1-6-1 办机关、事业单位和项目法人等预算执行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复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8-1-6-2 基本支出预算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8-1-6-3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由承担项目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1)项目的职能部门根据预算批复数编制项目执行预算,并报南水北调办。项目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执行预算,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规模。
(2)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预算,由项目法人、事业单位等预算执行单位负责执行。
(3)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支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4)项目实施部门建立项目预算执行台账,支出时逐笔登记,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并按批复的预算额度控制项目支出。
8-1-6-4 实行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预算执行单位应于年中和年度终了前分别向南水北调办书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8-1-6-5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完毕,项目执行单位要对项目进行总结和验收,并逐步对项目绩效进行考评。
8-1-6-6 按照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结余资金管理。办机关及事业单位对当年项目任务已经按批复的预算完成的项目预算结余按“净结余”上报,对下一年度仍需开展工作的项目结余按“项目结余”上报,对已经实施3年但仍有结余的项目按“净结余”上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8-1-6-7 预算外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或挪用。
8-1-7 预算的监督检查
8-1-7-1 各预算执行单位要开展经常性预算执行情况自查自纠活动,重点是检查监督预算执行的范围和标准,项目资金挤占、挪用,预算执行进度等,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报告。
8-1-7-2 在预算编制和年终财务收支决算过程中,各预算执行单位要接受南水北调办对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监督。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还要接受以不同方式开展的不定期预算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8-1-7-3 各预算执行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部门检查和审计监督,按要求做好检查、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好财政、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8-1-7-4 各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整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处理。
8-2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8-2-1 项目法人工程建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1)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预算下达后,项目法人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南水北调办,经南水北调办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2)项目法人填写《中央基层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上一次拨款的使用情况和资金余额的说明,经南水北调办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3)财政部审核后,直接将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
8-2-2 南水北调办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
8-2-2-1 划分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财政部批复南水北调办部门预算(“一下”)后,办公室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的通知,向财政部报送南水北调办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资金范围以及实施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划分的申请。财政部批复南水北调办范围划分申请后,南水北调办批复所属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申请。
8-2-2-2 零余额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8-2-2-2-1 零余额账户的开设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单位,需要按规定申请设立零余额账户,有关程序如下:
(1)预算单位提出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一家代理银行设立零余额账户申请,报南水北调办。
(2)南水北调办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账户情况汇总申请表》,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开户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通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4)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预算单位和南水北调办分别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发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南水北调办向财政部提交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5)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需要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南水北调办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或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后,由财政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8-2-2-2-2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资金清算,属于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支出通过该账户进行支付。
(2)零余额账户首先要有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才能办理资金支付业务。额度到账,即有可用资金。
(3)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下达。零余额账户中各个类、款、项的额度不能调剂使用,预算单位必须按各科目的额度规范使用资金。
(4)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准特殊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5)如果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财政部审核,收到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转账业务。
(6)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用于办理支付业务,单位的经营收入、往来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不得进入零余额账户。
(7)如果因差错等原因,已从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可按规定填具退款指令,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并由代理银行恢复预算单位相应额度。
8-2-2-3 用款计划编报及要求
8-2-2-3-1 用款计划编报
(1)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季分月编制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两部分。
(2)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基层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编制。
基本建设支出、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3)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实施进度编制。
(4)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当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5)各级预算单位编报本单位的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南水北调办,经过南水北调办审核汇总后,编制《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批复后下达各单位用款计划。
(6)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在收到南水北调办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下达到预算单位。
(7)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提前提出申请,经南水北调办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8)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8-2-2-3-2 用款计划编报要求
(1)级次汇总,逐级上报。用款计划不能由上级代报,更不能越级上报。
(2)统一格式,汇总明细相符。
(3)报送及时,保证用款。
(4)内容准确,材料完整。项目法人报送用款计划的同时,要求对上一次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资金结余情况予以说明。
8-2-2-4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及要求
8-2-2-4-1 一般程序
(1)预算根据批复的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书》,经南水北调办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司。
(2)事业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在报南水北调办之前,应报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
(3)财政部国审核南水北调办的汇总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4)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财政部。
(5)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给南水北调办和事业单位,作为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8-2-2-4-2 工资支出支付程序和要求
工资支出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工资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如下:
(1)南水北调办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要求,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本级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和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
(2)财政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南水北调办在编实有人数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应由财政部发放的工资清单,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3)代理银行按财政部的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代理银行在工资支付次日为南水北调办本级出具工资明细表,发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
(4)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由事业单位报南水北调办人事部门审核汇总,人事部门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事业单位应由财政发放的工资清单,按规定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其操作程序比照办机关的工资支付程序办理。
(5)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南水北调办人事部门在变动当月20日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送财政部;事业单位要在变动当月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南水北调办人事部门,经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于当月25日前报财政部。财政部及时向代理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6)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之外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8-2-2-4-3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支付程序和要求
(1)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列入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的除外),或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情况特殊的,经南水北调办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不作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2)事业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将支付申请书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的复印件,按规定程序报北京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
(3)事业单位的支付申请经北京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南水北调办审核汇总。南水北调办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中央基层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部。
(4)财政部审核南水北调办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5)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要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8-2-2-5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及要求
财政授权适用于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以及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不超过10万元的购买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每月25日前,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南水北调办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商业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2)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2个工作日内,向各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3)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4)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预算单位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5)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6)预算单位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行和支付金额,《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目中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码。
(7)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水、电等公司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8-2-3 预算结余资金的处理及要求
8-2-3-1 预算结余资金的组成
预算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按有关规定核准预算单位跨年度结转使用的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竣工结余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结余。
8-2-3-2 预算结余资金的计算
结余资金按财政部核批的当年预算指标减去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的差额计算。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数。
8-2-3-3 预算结余资金的确认程序
(1)《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要将财政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和南水北调办。
(2)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与财政直接支付指标结余一同按预算科目类、款、项以《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的形式将调整预算指标数、用款计划数、指标结余数和申请结转下年度使用的结余指标数(附“对账单”复印件)上报南水北调办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3)财政部根据的预算指标和相关规定,于1月25日将结余指标数以正式文件通知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办转批通知各预算单位。
(4)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复的结余指标数连同下年度预算数,合并编报用款计划逐级汇总报财政部批复使用。
8-3 政府采购管理
8-3-1 南水北调项目法人政府采购
项目法人工程建设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8-3-2 南水北调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
8-3-2-1 政府采购的一般要求
南水北调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南水北调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南水北调办集中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中央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南水北调办集中采购。
8-3-2-2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1)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经南水北调办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2)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
(3)南水北调办审核汇总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4)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5)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8-3-2-3 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
8-3-2-3-1 预算单位应当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国家每年公布一次)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8-3-2-3-2 预算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3-2-3-3 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
(1)协议供货的货物可直接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www.zyzfcg.ggj.gov.cn)”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栏查询,并直接与有关供应商联系供货。
(2)定点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汽车修理、汽车保险、汽车加油、规定的印刷项目、规定的会议服务和复印纸等日常办公用品。各单位应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具体办法和程序可上网查询。
(3)各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之外进行采购的,应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同意。
(4)对于汽车和计算机通用软件的采购,各单位应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编报政府采购集中计划,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按长期供货合同进行采购。
8-3-2-4 南水北调办集中采购管理
(1)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南水北调办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2)采购(单项和批量)达到国家每年公布的标准之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数额较大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8-4 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
8-4-1 工程价款结算应以单个合同项目为基本结算单位
价款结算项目应与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对应,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在结算时单独反映。
8-4-2 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
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8-4-3 价款结算的主要依据
(1)与承包人(指工程建筑安装、勘测设计、科研、监理及咨询服务等合同的承包单位,下同)、设备材料采购的供应商签订的承包合同或服务协议。
(2)已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的工程量(或工作量)。
(3)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结算支付单。
(4)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供的有效发票。
(5)价款结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8-4-4 工程价款结算分为合同执行期间结算和合同完工结算
(1)合同执行期间结算必须经过承包人申报、监理人审核、项目法人及建设管理单位审定三个程序。
(2)合同完工结算应经过承包人申报、监理人审核、项目法人及建设管理单位审定等程序。
8-4-5 预付款支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签订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2)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3)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供的有效发票或收据。
(4)支付预付款所需的其他资料。
8-4-6 工程预付款支付
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办理支付,并按合同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结算工程进度款时进行抵扣。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严禁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8-4-7 质量保证金的提留和支付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内容。
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与施工单位进行价款结算时,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或质量保证期满后再清算。
8-4-8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程序
(1)承包人按规定填报合同价款结算支付单。
(2)监理人对合同价款结算支付单中的工程量(或称实物量)、合同单价、结算金额以及工程质量等进行审核,并签署评价意见。
(3)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合同实施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经监理人审核的合同价款结算支付单中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其中: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工程部门负责合同项目(包括变更项目、索赔项目等)、工程质量、工程量(或实物)的审查;计划部门负责结算项目、结算方式、单价(含价差)、结算金额的审查;财务部门负责对结算价款、抵扣的预付工程款、扣回的材料款、提留的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等进行复核。最后经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的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并签署同意结算的意见。
(4)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财务部门收到承包人按本期价款结算数开具的有效发票后,依据合同约定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及当期应支付金额,办理银行支付手续。
收款方变更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时,应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8-4-9 合同价款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严禁用现金支付。
8-4-10 工程完工结算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完工结算。
8-4-11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财务部门不予办理价款支付:
(1)没有签订合同的项目。
(2)违反合同约定的项目。
(3)未经监理单位签证、验收的工程项目。
(4)未经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验收、核定(或无计算依据)工程量及合同价格的工程项目。
8-5 工程建设成本费用支出管理
8-5-1 工程建设成本费用是反映基本建设投资效果的综合性指标。工程建设成本费用管理主要任务是:根据项目概算、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通过成本费用预测、核算、控制、分析等一系列措施,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果。
工程建设成本费用是指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投资支出。
8-5-2 项目法人及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并依据相关法规、制度正确核算工程建设成本。
8-5-3 项目法人及建设单位的成本核算应以项目概(预)算中单位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为基础进行,使之与项目概(预)的费用构成在口径上保持一致,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成本费用管理的需要。
8-5-4 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计算工程建设成本。
8-5-5 建设成本的计算和归集。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应采用完全成本法计算和归集各项成本费用,除少量未完工程及竣工验收费用,按规定预计费用计入建设成本外,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或预算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1)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直接列入设计单元或单位工程建设成本。
(2)建设期间发生的待摊投资,能够分清用途并直接为某设计单元或单位工程服务的,直接计入相应工程项目建设成本;不能分清用途并间接为某设计单元或单位工程服务的,应分摊计入相应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和家具等资产,不分摊待摊投资。
(3)建设期间购置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其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4)为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支出,根据与地方政府征地移民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金额,直接计入相应设计单元或单位工程建设成本。
(5)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运行维护费、防汛度汛费、工程保险费,计入相应设计单元或单位工程建设成本。
8-5-6 工程建设成本费用控制。项目法人及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根据成本可控程度和分工归口管理的原则,将成本管理的职责划归各职能部门,加强成本的控制与监督。
8-5-7 工程建设成本费用分析。项目法人及建设管理单位要定期根据账簿记录、工程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等有关资料,将实际成本与项目概(预)算进行比较,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及其影响的程度,预测成本发展趋势,提高成本控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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