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调委发[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2008年6月18日
附件:
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建立工程投资约束激励机制,依据国家基本建设和资金财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静态投资是指国家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
本规定所称动态投资是指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期贷款利息以及因价格、国家政策调整(含税费、建设期贷款利率、汇率等)和设计变更等因素变化发生超出原批准静态投资的投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以及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上述单位统称项目法人),南水北调东线治污工程和截污导流工程、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
第四条 项目法人是南水北调工程实行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其管理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负责,各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所负责建设工程的投资控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及相关配套办法是对南水北调工程进行核查、稽查和审计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静态投资控制
第六条 项目法人以静态投资为依据,通过采取设计优化、完善概算结构、组织编报项目管理预算、科学组织施工、加强建设管理等措施,将投资控制在其管理的各设计单元工程静态投资总和的范围内。
第七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编制其管理的设计单元工程项目管理预算,项目管理预算不得突破该设计单元工程静态投资,并作为工程项目建设和投资静态控制的依据。
第八条 项目管理预算按照“总量控制、合理调整”的原则,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工程招标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制定。
第九条 项目管理预算原则上以设计单元工程为编制单元,由项目法人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在主体建筑工程招标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第十条 项目管理预算由项目法人报南水北调办批准,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建设目标和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及时组织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各年度建设投资,报南水北调办核备。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满足工程功能、安全标准、质量要求等前提下,实行设计优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控制工程量增加,降低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认真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关于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切实控制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发生设计变更所增加的投资,应在该设计单元工程内解决,不得突破该工程静态投资。确属重大设计变更且所增加的投资超出该设计单元工程静态投资部分,经批准纳入动态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和各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预算中预备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各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费不得突破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中的相应额度。
第三章 动态投资管理(www.xing528.com)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动态投资,通过逐年编报年度价差报告、据实计列建设期贷款利息投资、严格设计变更管理等措施,对动态投资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八条 动态投资利用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动态投资和工程建设结余投资调剂解决。
设计单元工程发生的动态投资应在本设计单元工程动态投资和结余投资内解决;不足部分经南水北调办批准利用其他设计单元工程结余投资调剂解决。
第十九条 国家批准的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中的价差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 南水北调办以国家逐年批准的综合价格指数和年度价差作为核定工程建设年度价差的依据。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因价格变动发生的年度价差,由项目法人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南水北调办制订的工程价差报告编制办法,逐年编制年度价差报告。
南水北调工程水库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价差管理办法和年度价差报告编制办法由南水北调办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期贷款利息按实际发生数额据实计列,并纳入年度动态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将上年度价差报告报送南水北调办。
南水北调办负责组织对各项目法人报送的年度价差报告进行审查,综合汇总后形成南水北调工程综合价格指数和年度价差,报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批准的综合价格指数和年度价差,南水北调办将年度价差报告批复至各项目法人,将认定的年度价差投资从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动态投资中列支,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各年度价差之和超出国家批准的价差预备费额度时,超出部分利用工程结余投资解决。
第二十四条 据实计列的建设期贷款利息之和超出国家批准的建设期贷款利息额度时,超出部分利用工程结余投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因重大设计变更等因素变化引起投资增加且超出国家批准的静态投资额度时,超出部分由南水北调办报发展改革委核定,利用其他设计单元工程结余投资调剂解决。
第二十六条 按批准的建设工期完工的工程,合理计列待运行期发生的贷款利息及管理维护费用,相关投资利用工程结余投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的动态投资原则上按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动态投资执行,如确因价格变动、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动态投资无法满足工程需要,报国务院统筹研究解决。
第四章 投资控制考评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前提下,南水北调办对项目法人所管理设计单元工程进行投资控制考评,建立投资控制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投资控制考评是以静态投资加上经批准的年度价差之和,与工程实际完成投资(不含据实计列的建设期贷款利息投资等)进行比较,若有剩余称为结余投资,并对结余投资情况进行分析,属优化设计、技术创新、科学组织施工等管理措施形成的结余投资按规定比例用于奖励、弥补工程投资缺口等。由于管理不善等主观因素造成超支的按规定给予处罚,超支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具体奖惩办法由财政部全同南水北调办制定。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对完工的设计单元工程,根据南水北调办颁布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编制办法,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评价投资控制情况,报南水北调办。
第三十一条 形成结余投资的设计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报初步设计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分析说明结余投资情况和具体数额,报南水北调办批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要根据直接管理、委托管理、代建管理的管理模式,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分别进行投资控制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项目法人制定,报南水北调办核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所管理工程项目特点和建设管理模式,制订相应实施细则,报南水北调办核备。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南水北调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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