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好水利规划中协调水事矛盾的原则,可以概括为“三公”,即各种技术资料和技术方案,对各方都要“公开”;对矛盾各方的利益和义务都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对各方提出的要求要“公正处理”。这“三公”原则,是1985年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主任王林,为协调争论30年之久的太湖治水方案所确定的原则。这三个原则不仅在太湖治水方案的决策中取得了成功,而且具有社会普遍性。
(1)“公开”。水利规划的决策基础是如实的基本资料和科学论证的各种技术方案。在许多地方,规划部门和有矛盾各方都有自己的一本基本资料和自己最喜欢的技术方案。这些由基本资料加工而成的方案可以各不相同,但基本资料应该是一致的。不同单位调查勘测的基本资料可能有一些出入,但应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总的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实际上有许多情况,在矛盾比较尖锐的地区,各方基本资料各不相同,甚至差别很大。各方利用自己的资料所做的工作,当然也就会出现很大差别,同样一个技术问题,计算结果却差距很大,甚至得出相反的结论。在这种状况下,要协调矛盾,连基础也没有,当然不可能坐在一起谈协调了。因此,规划者要公开自己的基本资料,并通过讨论说明和相互补充,形成一本可以统一使用的基本资料,是协调成功的基础。
公开的第二部分是规划者要把自己推荐的方案和经规划者计算分析的各方代表方案,无保留地将结果公开告诉各方。这样做,大大提高了规划工作的透明度,也提高了规划单位的可信任度,使各方虽有不同意见,但消除了猜疑,为下一步协调工作找到了共同的语言。
(2)“公平”。在水事矛盾中同一级别的行政地区或部门,在矛盾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论其所涉范围大小,或其获利多寡,都必须等同对待。在矛盾中,有的地区或部门所涉及矛盾程度较小,他们自然会考虑自己所处的地位,决定采取何种态度和要求。作为规划者决不能自行其是去分轻重。假如这样做了,一方面会伤害被轻视的地方或部门的自尊心,另一方面会使较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这无疑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www.xing528.com)
规划单位在对待各地方或各部门提出的承担义务和获利要求,应该一视同仁,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把分析结果也公开地摆到桌面上来。前面说公开是协调的基础;而公正则是协调的主体。规划单位如果偏袒某一方的要求,这样的规划是永远也统一不了的,历史已经多次证明了这一点。
(3)“公正处理”。在公开和公平的基础上,矛盾的实质和程度已经被剖析得一清二楚,各矛盾方在既知己也知彼的情况下,必然会分析调整原来的要求和对策。规划者切忌以救世主自居,要相信矛盾方也都是有水平分析问题的,有的甚至会比规划者艺高一筹。各方互相切磋,以互补的方式来取得矛盾统一,是惟一可行的办法。讨论到一定程度,规划者要以“公正”的原则,提出对各方要求的处理意见。如何公正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王林主任说“各方主要要求,基本满足”,既不能做到所有要求完全满足,也不能将主要要求不予解决。因此在“公正处理”意见提出来之前,一定要弄清楚各方主要要求的内容,通过分析论证,在推荐方案中做到基本上满足。基本满足从数量上衡量应达到七成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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