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事矛盾存在于水利规划之中,是事物的必然结果。对江河湖泊水系的除害兴利与保护的矛盾,在规划之前,实际已经存在,有的已表现为公开的激烈对抗,有的则按而未发。一旦正式列项,进行水利规划,则矛盾就会摆出来,公开化。因为《水法》规定,批准的水利规划是江河湖泊水系治理开发的依据,如果不在水利规划中解决好矛盾,一旦被批准,则就会铸成历史的错误,对一个地方和部门影响十分深远。我国在水利规划初期,有些规划由于考虑不周,矛盾处理不妥,在没有取得矛盾方原则统一的情况下,开始实施,结果造成失误,甚至失败,是有深刻教训的。
进行水利规划决不能对矛盾存在侥幸心理,更不能想方设法回避矛盾,否则会埋下隐患。只有通过实事求是的分析,承认矛盾,认真对待,尊重各方,妥善解决,才是上策。回避矛盾,则是下策。
有个别情况,通过分析,在某些问题上并不存在矛盾;而有的方面由于认识上的差别,硬是掀起矛盾。这种假象的矛盾,通过耐心而详细的说明,是可以取得谅解的。
对水事矛盾的处理,可以借用《孙子兵法》里的四句话,即“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下政攻城”。这也可用于处理水事矛盾的四种处理策略。
(1)最理想的策略,是早知矛盾存在并把矛盾的处理方案或办法,融合在规划的初稿中,使矛盾各方,一看都明白,又都能接受处理方案,不需公开提出来争论,大家都支持,这就是“伐谋”。
这种策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这类矛盾可以在方案中使各方利益都能得到相对的满足;二是这类矛盾都比较局部,非全局性的大矛盾;三是规划者事先作过详细调查,对情况和矛盾方的要求了解得比较透彻,能把解决的办法包含在方案(谋略)之中。
(2)第二种策略是“伐交”。即是矛盾提出来后,通过规划者的努力,做大量的分析,反复征求各方意见,进行修改,最后取得原则统一。这种策略是上述第一种策略的补充。
这种穿梭式的协调是比较艰巨的,要取得“伐交”成功,也有三个条件:一是规划者处理矛盾的准则要公正,使各方都能信任;二是对各方协调的原则和口径一致,决不能搞几套方案;三是对方案研究要周全,基本上做到各方提出来的意见,规划者都曾研究过,并有一个合理的回答。(www.xing528.com)
“伐交”的办法是水利规划中使用最多的,因为这种办法对于矛盾方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反复研究探讨,处理问题慎重一些,在协调过程中也可以再反复;二是矛盾方不直接见面,有利于地方之间或部门之间的团结,不把矛盾公开化。“伐交”的办法对大小矛盾,全局的或局部的矛盾都可以使用。
(3)第三种策略是“伐兵”。矛盾公开化,进行会议辩论,各抒己见,据理力争。这种处理矛盾的办法,是不得已而为之。这种办法多使用于长期“伐交”无果,而治理和开发与保护任务又十分紧迫,于是开会解决问题。
对于公开协调矛盾,必须有充分的技术准备和心理准备。往往长期“伐交”无果,一次开会也很难解决。“伐兵”的办法,很大程度上依靠上级有威望的领导参加会议,进行劝说并给予一些许诺(如投资),以增加国家的投入来化解矛盾,有人说是“花钱买下矛盾”。在这种会议上,规划者既不是出面协调者,更不是决策者,只是决策者的高级参谋。
(4)第四种策略是“攻城”。开会协调,仍无济于事。而规划的论证确实证明所采取的方案照顾到了矛盾各方,最后就将论证报告报请上级裁决,批准规划方案。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决策体制,因此上级的决定,下级是会服从的。充其量,保留自己的意见。让历史去作结论吧!
在以往水利规划工作中,处理水事矛盾的做法,也有些很不明智的做法。例如有的想回避矛盾,想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结果越搞越复杂。其实,应该对矛盾的性质定位,既不能夸大,也不要去人为缩小,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对待矛盾,才是正确的做法。
有的规划偏袒一方,将规划者自己搅和到矛盾中去了,这样做法就更难解决问题了,会降低规划单位的信任度,束缚了规划工作。这些都是要力求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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