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特点是:有明显的接触史;有群发性;有特异性,即选择性地作用于人体的某一系统或某一器官,出现典型症状;有潜伏期;多数职业病痊愈后可以达到身体良好。职业病必须由国家认定,所以又称法定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发布了新修定的《职业病目录》。该目录纳入法定范围的职业病分为10大类。这10类职业病的主要区别就是其职业性有害因素不同,其中,因毒物造成的职业性中毒60种;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其中粉尘导致的尘肺病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6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详见书末附表4。
职业病危害范围广,损害劳动者健康。1949年—2009年年底,全国已累计报告职业病72万多例,其中尘肺病65万多例。2009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18 128例,同比上升32%,其中煤炭行业是新发职业病最多的行业,占到总数的41.38%;全部新发职业病中尘肺病达14 495例,占总数的79.96%。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估计我国实际发生的职业病例要大于报告数量。近几年,我国有30余个行业的职工受到职业病威胁,虽然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得到初步遏制,但是发病率仍然居高不下。(www.xing528.com)
接触毒物、粉尘等化学危害因素,也可能使某些非职业病的发病率增高或者使某些个体的非职业病加剧,生产环境中多种因素也可能导致病损,这些情况称职业性多发病而非职业病,但和职业病一样也属于职业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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